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7 / 17
*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协议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办公地址:**西城区*门大街22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各方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商定,在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关于的甲乙各方另行签订的其他资料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说明:
1.1 “协议”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各方签订的协议格式中的资料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建协议部分的所有其他资料文件。
1.2 “办公家具供应及关于服务”是指本协议商定的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修理修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 “用户”是指按本协议商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直属机构及其下级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 “第三方”是指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关于的,经甲乙各方认可的,对本协议商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资料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文件资料。
2.适用范围
2.1 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
3.协议的组建
3.1 下列资料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
3.1.1本协议条款;
3.1.2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附件1)
3.1.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协议的其他关于资料文件
3.2 上述资料文件互为补充和说明,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各方有特别商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 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甲方确认用户采购办公家具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关于服务。
4.2 在协议期内,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参加网上竞价及关于产品维护的权利。
4.3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拟定采购需求。对乙方设计的家具,用户应给予乙方参加竞价的机会。乙方按本协议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协议,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如乙方在供货协议中的承诺优于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和本协议时,以供货协议为准。
4.4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至少应满足以下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和“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资料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协议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 为方便用户采购订货,乙方同意将投标资料文件中《标准产品名录》和《推荐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图片及其关于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标价格在未经申请变更的前提下,一经公开不可随意调整。
4.8 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在协议期内至少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9 乙方应按各方协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并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以EXCEL文档格式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报送甲方(传真号码:83084974)。
5.违约责任
5.1 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协议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5.1.2乙方不按协议规定填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月报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申诉:
(1)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定点采购、招标资料文件、乙方投标资料文件和本协议规定标准的;
(2) 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 乙方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申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申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下一协议期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资质。详细要求见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签署本协议视作同意并承诺遵守本细则。
5.2 如乙方未能履行按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 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
5.4 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形,甲方有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各方在缔结协议时所未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关于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文件、详尽情形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延续120天以上,甲乙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原履约保证金转为本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所有服务义务时止。
7.2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 甲方将在本协议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各方的往来书面文字资料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文件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协议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协议的说明
9.1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说明均应遵循诚信信用原则,依照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 本协议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协议的诠释或说明,本协议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 对本协议的任何说明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 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关于的争端,甲乙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未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2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协议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协议的终止
11.1 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31日。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各方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 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1.2.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各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未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1.3 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户对乙方有效申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 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关于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 如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据现行关于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协议各方应依据有关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协议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各方应尽速修改本协议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 协议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各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 甲乙各方发出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号码的方式发出。如以专人送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号码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号码报告后视为送达。
15.2 甲乙各方发出的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办公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办公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办公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详细联络方式以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为准。
甲 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李 喆
地 址:**西城区*门大街22号
电 话:83084975
传 真:83084974
开户银行及账号:民生银行*东单支行0124014400000086
乙方:
联系人:
办公地址:
电话: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协议修改
16.1 对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各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协议修改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16.2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7.协议生效
17.1 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至*年**月31日。
17.2 本协议中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本协议期满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协议,在其商定的协议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另两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年**月31日 *年**月31日
附1:
中央国家机关家具定点供应商履约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保障家具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特拟定本办法。定点范围内各类别(木质类、钢制类)的家具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考核实行分数考核制,采用扣分惩处及加分鼓励的办法,优胜劣汰。依据下述规定扣分直至可能会同关于部门取消定点资格/资质,加分有助于保证定点供应商资格/资质。定点供应商在履约期间的得分将影响其参加下一次定点项目的评估得分。
第三条 本期定点期间将进行定时或不定时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者费用由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担。质量抽检工作由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及关于机构进行。
第四条 采购中心每年对每个家具供应商抽取(或采用网上平台)5个以上项目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满意程度分别为满意、基本满意、合格、较差四类,采购中心将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五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应依据有关分类,依照电子验收单和统计报表格式,每季度报送业务报表,采购中心将依据报表完整性、时效性等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六条 每年随机抽检不少于5个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承接项目的报价,并组织专家及关于机构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应商的报价(不少于3家),采购中心将依据有关报价对投报明显不符合*场平均水平价格的供应商进行惩处。
第七条 扣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检过程中发现,家具质量差,未能完全满足用户需求的;
投标或报价时响应履约时间,但未能及时供货的;
服务质量较差,遭采购单位申诉的;
经价格调查,如项目的价格高于其它家具供应商报价的平均价30%的;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低于80%的;
依据有关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
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项目未填写或未及时填写电子验收单的;
(2)未依照要求报送定点统计月报表的;
(3)未能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的。
第八条 加分细则。经查实,出现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购人满意度调查中,满意率(包括满意和基本满意)100%的;
依据有关每季度各定点家具供应商的承接业务量报表,每一类业绩排名前10%(家数取整数)的;
能主动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免费设计或咨询,并得到采购人书面表扬的。
第九条 警告与除名。采购中心将每月对各家具供应商的扣分情形进行统计。各定点家具供应商如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采购中心将予以警告;每半年对所有定点家具供应商得分汇总,各包排名后10%(家数取整数)的供应商或分数累计超过-50分的,将通过向关于部门申请,可被除名。
第十条 递补。依照除名的供应商数量,通过补招等方式进行递补。
第十一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确定,将报财政部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资质,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参加定点家具供应商投标的资格/资质。涉嫌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投标或报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蓄意填报不实情形的;
未经同意将定点业务转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提供贴牌产品的;
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各定点家具供应商须积极协助配合采购中心在管理过程中的所有合理要求,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资质。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有权定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执行。
承诺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单位公章)
附2: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联系表
序号
公司名称
厂 址
在京展厅或办事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网址
附件3: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情形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纪检监察部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小组建员姓名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总额
(元) □预算内□预算外 □自筹
采购协议金额(元)
采购履行时间
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
投标供应商名称
(全称)
家数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联系人
中标供应商联系电话
采
购
情
况
简述
________________
附件4: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申诉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诉事由
单位公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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