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满足科技型小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xxxx银行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253号)、《关于优化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的通知》(建总函〔2015〕9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助保贷”业务,是指xx银行依托政府科技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等第三方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科技企业提供部分担保并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的前提下,为“科技企业池”内企业提供的信贷业务。
“科技助保贷”业务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
第三条 释义
(一)科技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和xx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科技助保贷”业务的优质科技小企业群体。其中,科技小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战略新兴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小企业。
(二)科技企业助保金:是指科技企业按其在xx银行获得“科技助保贷”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科技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三)风险补偿金:是指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政府背景的投资公司(基金)、核心企业等第三方提供的对xx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池内企业办理“科技助保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代偿或补偿(为表述方便,以下统称为“代偿”,特别区分的除外)的资金。
(四)科技企业助保金池:是指由科技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组成的资金池。
第二章 助保金池管理
第四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科技企业助保金池资金来自科技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其中,市级及以上风险补偿金协议约定金额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县(区)及以下不少于5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科技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由xx银行和助保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应不低于科技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额度的2%。例外情况由总行核准。企业再次办理贷款时,如贷款额度不增加,可不用再行缴纳助保金。
第七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科技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其中,科技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金管理机构和xx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风险补偿金账户实行单独、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科技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出资机构约定支取。对于当地有科技企业补贴政策的资金,各行应积极争取将补贴资金纳入助保金池,专项用于逾期科技助保贷客户的代偿。
第八条 科技企业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逾期后,xx银行应在逾期日两个月内启动代偿程序,用科技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下同)。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xx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就不足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代偿。代偿范围覆盖所有“科技助保贷”业务逾期贷款。
第十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
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基金、核心企业等风险补偿金出资机构应成立专门的科技助保金管理机构,或指定政府职能部门、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政府投资公司、非营利性组织作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科技助保贷”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和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并设专业团队负责客户推荐、准入和审核。
以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助保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我行对合作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求,且无其他经营业务。对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但须开立单独的保证金账户进行助保金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合作总量
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依据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进行核定。信贷业务合作总量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担保方式与用途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对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
(一)国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认定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法人,以及股东或主要发起人具有国家、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认定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新设项目法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三)入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
(四)符合区(县)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处行业(主营业务范围)属于当地重点扶持的科技专项领域,入选政府科技部门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含各类人才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准入条件
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准入科技型企业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时间1年(含)以上,企业主从事本领域研究3年(含)以上;
(三)符合当地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xx银行行业信贷政策,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四)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4级及以上或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及以上;
(五)企业主及配偶、企业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七)已经或承诺授信有效期内在建行开立主要结算账户,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及主要结算业务(结算占比不低于80%或不低于建行贷款占比);
(八)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九)企业无参与民间高息借贷、高风险投机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无涉黑、参与民间高息借贷等行为。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
同时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一)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代偿;
(二)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xx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对于企业提供担保比例低于40%的,在满足“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企业提供担保比例≥90%”的前提下,由一级分行负责核准;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参照《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智慧贷”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版)》(〔2016〕261号)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科技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可用于企业材料采购、购置研发设备、升级技术研发相关配套设施等用途,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根据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科技项目前景等情况合理测算,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且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已到位的风险补偿金余额。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其中采用循环贷款方式的,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180天。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债项评分或信用等级及对xx银行综合回报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第五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签订合作协议
经办机构参照《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同签订要求》(附件1),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附件2,区分代偿或补偿模式),风险补偿金出资机构应制定《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参考附件3)。
第二十一条 客户推荐
“科技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采取名单制管理,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发布。对于xx银行推荐的客户,经办机构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附件4),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名单。
第二十二条 受理准入
经办机构受理目标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申请表》(附件5)等。经办机构对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要求其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同时,企业应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客户调查
经办机构依据xx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的要求,进行双人实地贷前调查。重点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核心技术先进性和市场可接受性、盈利能力和成长性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申报流程
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适用范围的客户,运用申请评分卡进行客户评价,按照小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进行申报;采用一般额度授信的,纳入一般额度授信管理。业务申报统一使用《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申报书》(附件6)。
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测算贷款额度,申报的授信方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明确为“科技助保贷”业务增信方式,在CLPM系统担保方式备注栏说明由企业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增信;
(二)授信方案应至少包含贷款主体和增信主体,明确科技型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用于xx银行对该客户发放“科技助保贷”贷款提供增信;
(三)明确xx银行为助保金管理机构的主要经办银行和助保金池资金存放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
按照xx银行相关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查备案
经办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推荐函》(附件7)及相关资料。助保金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科技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对于xx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对贷款发放备案流程有特别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流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缴纳企业助保金
贷款发放前,经办机构通知借款人按照约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助保金管理机构在xx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
借款人足额缴纳助保金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及其他担保合同等合同,与企业主及配偶、企业主要股东签署自然人保证合同。
第二十九条 贷款发放
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企业助保金已按约定比例缴纳,贷款条件、支用条件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系统录入及档案管理
系统录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xx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正常回收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二条 助保金代偿
贷款逾期后,xx银行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8),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
(一)代偿模式
当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xx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附件9),提出代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代偿贷款,应向会计核算部门提供账务处理通知单,直接冲减相关贷款余额。
(二)补偿模式
当且仅当“科技助保贷”业务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完整性可能受到影响时,可采取补偿模式。
补偿模式下,将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科技型企业贷款所发生的损失,应在收到补偿金款项后,作冲减贷款减值损失处理。
每个助保贷业务平台只能选择代偿或补偿模式其中之一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债务追偿
xx银行可于启动代偿程序的同时,向借款人追偿和采取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贷款逾期2个月内,通过执行担保追索回的资金可在风险补偿金代偿之前先行偿还银行债权,但风险补偿金的代偿金额及时间要求不变。
第三十五条 企业助保金返还机制
当xx银行与助保金管理机构业务合作终止且科技型企业池内所有借款人的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返还借款人,具体返还规则由助保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 不良核销
贷款逾期后,经办机构应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金的书面补偿申请,并争取在90天内完成企业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的代偿,对于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扣收风险补偿金的,在企业助保金已代偿的情况下,可在满足追索类核销条件后进行核销,核销后继续按照账销案存原则做好已核销呆账管理和追索工作。具体标准按照《xxxx银行呆账核销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版)(〔2015〕194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后检查
按照xx银行现行贷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并及时完成贷后检查报告。同时,配合助保金管理机构的贷后管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
业务管理部门每年牵头对“科技助保贷”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科技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九条 沟通协调
业务管理部门应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借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海关、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助保金管理机构协商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黑名单管理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xx银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1.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同签订要求
2.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3.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参考格式)
4.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
5.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6.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申报书
7.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8.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参考
格式)
9.关于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参考格式)
附件1:
小企业“科技助保贷”
业务合同签订要求
一、风险补偿金为代偿模式的合同签订要求
1.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代偿模式,见附件2-1);
2.与借款企业、担保人(保证、抵质押担保等)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进行的代偿并不意味着相应消灭借款人的债务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仍应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偿还该代偿部分债务,担保人仍应对该代偿部分债务履行担保责任。助保金管理机构可委托贷款人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及行使担保权利,追索回的资金由贷款人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按比例分别划入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账户”。
二、风险补偿金为补偿模式的合同签订要求
1.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补偿模式,见附件2-2);
2.与借款企业、担保人(保证、抵质押担保等)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进行的补偿并不意味着相应消灭借款人的债务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仍应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人未自行清偿的债务,担保人仍应对借款人未自行清偿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及行使担保权利,追索回的资金由贷款人按照有关协议的约定按比例分别划入风险补偿金、企业助保金账户”。
附件2-1:
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代偿模式)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乙方: (助保金管理机构)
根据《××市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办法),甲方作为全国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分行,乙方作为××市合法设立的助保金管理机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可互相推荐小企业进入“小企业池”,作为乙方提供小企业助保金池增信和甲方提供贷款的企业。甲乙按照各自的条件独立地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尽可能地满足对方的要求。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确定可通过小企业助保金池增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指全部或任一借款企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甲方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科技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乙方备案,乙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甲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借款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 %缴纳企业助保金,用于先行代偿小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乙方保证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企业助保金且借款企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如乙方出现甲方认为任何影响乙方履行代偿责任的情形,甲方有权从助保金账户扣款提前清偿借款企业欠款,因借款企业对企业助保金的使用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以其名义开立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以下合并简称为助保金池账户)。企业助保金账户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号为 ,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仅作为企业助保金存放与代偿支出的账户;风险补偿金由 出资,金额为 ,账户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号为 ,该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除经双方确认为代偿及风险补偿金利息支取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使用助保金池账户中的款项。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用或导致使用助保金账户内资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存续的期间至借款企业对甲方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甲方信贷业务总量不超过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的 倍。
第七条 乙方以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全部“科技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八条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邀请对方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关项目的调查研究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乙方应在认定后的 个工作日内履行代偿责任,从助保金池账户直接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贷款,乙方必须在逾期 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池资金履行代偿责任。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甲方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先行承担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甲方。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按 比例代偿,如账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乙方应申请风险补偿金出资部门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甲方。当乙方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三条 甲方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乙方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进行的代偿并不意味着相应消灭借款人的债务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仍应向乙方偿还该代偿部分债务,担保人仍应对该代偿部分债务履行担保责任。乙方可委托甲方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及行使担保权利,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且甲方全部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作为双方的直接沟通渠道,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若有沟通的需要,可连同上述指定的部门或专人参与。
第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各方郑重承诺:各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已取得合法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助保金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2:
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补偿模式)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乙方: (助保金管理机构)
根据《××市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办法),甲方作为全国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分行,乙方作为××市合法设立的助保金管理机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可互相推荐小企业进入“小企业池”,作为乙方提供小企业助保金池增信和甲方提供贷款的企业。甲乙按照各自的条件独立地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并尽可能地满足对方的要求。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确定可通过小企业助保金池增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企业,指全部或任一借款企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甲方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科技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报乙方备案,乙方接受备案视同同意甲方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借款企业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 %缴纳企业助保金,用于先行补偿小企业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乙方保证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企业助保金且借款企业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如乙方出现甲方认为任何影响乙方履行补偿责任的情形,甲方有权从助保金账户扣款提前清偿借款企业欠款,因借款企业对企业助保金的使用提出异议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乙方以其名义开立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以下合并简称为助保金池账户)。企业助保金账户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号为 ,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仅作为企业助保金存放与补偿支出的账户;风险补偿金由 出资,金额为 ,账户开户行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号为 ,该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除经双方确认为补偿及风险补偿金利息支取外,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使用助保金池账户中的款项。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用或导致使用助保金账户内资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存续的期间至借款企业对甲方的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甲方信贷业务总量不超过助保金池内实际到位的风险补偿金的 倍。
第七条 乙方以企业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全部“科技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八条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身的有利条件,通过行政途径对增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贷款进行后期跟踪,任何一方获知借款企业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时,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业务需要邀请对方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关项目的调查研究时,应邀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乙方应在认定后的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责任,从助保金池账户直接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二条 对于逾期贷款,乙方必须在逾期 个月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助保金池资金履行补偿责任。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借款企业未按时足额清偿甲方所发放贷款时,按借款企业贷款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以企业助保金先行承担代偿责任,从企业助保金账户主动划付相应欠款债务金额至甲方。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金按 比例补偿,如账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乙方应申请风险补偿金管理部门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甲方。当乙方未及时全额履行补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三条 甲方需要提起诉讼时,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在借款企业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保全其财产,乙方对此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企业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方进行的补偿并不意味着相应消灭借款人的债务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借款人仍应向甲方偿还未自行清偿的债务,担保人仍应对借款人未自行清偿的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及行使担保权利,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甲乙双方合作终止且甲方全部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结清后,企业助保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可指定相关部门或专人作为双方的直接沟通渠道,甲乙双方的分支机构或部门若有沟通的需要,可连同上述指定的部门或专人参与。
第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兼并、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重大变动、住所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各方郑重承诺:各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已取得合法授权。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 (助保金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风险
补偿暂行办法(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小企业的扶持,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科技助保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科技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池”由经合作银行和政府共同认定的小企业组成。“小企业池”的组成产生办法以及《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由政府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政府承诺对“小企业池”中所有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出现的逾期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政府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市总商会(或其他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并指导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的对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小企业池”中的企业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
第九条 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全部“科技助保贷”贷款债权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有关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小企业池”中企业在按《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助保金、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当“小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 个月内,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于1个月内按 比例代偿。
第十四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以后,市财政局(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第十五条 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
推荐银行
贷款申请单位
(印章)
公司注册地址
企业
类型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主要社会职务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公司主要业务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最近财务状况
年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销售额
负债总额
利润总额
净资产
纳税额
固定资产
一年内到期债务
贷款余额
其他债务
关联公司情况
□股东公司 家,子公司 家,其他公司 家 □无关联公司
以往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家银行
最高贷款额度
万元
贷款类型
□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
贷款逾期记录
□有
□无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申请贷款期限
月
贷款资金用途
□营运资金 □项目xx( 项目)
□其他( )
意向贷款担保方式(在选项前打“√”)
□自有资产抵押
□土地 □厂房 □住宅、写字楼 □机器设备 □其他
□保证担保
□第三方担保 □股东担保 □其他
□其他担保措施
□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增信平台
公 司 承 诺
1.我公司保证《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客户推荐表》所载信息全部是真实可靠的,没有隐瞒和虚假成分。
2.我公司愿承担因提供误导信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愿意接受助保金管理机构及有关各方对失信行为的处罚。
3.我公司保证不会干涉助保金管理机构为推荐贷款而采取的相关调查活动,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银行意见:
推荐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xxxx银行小企业“科技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致xxxx银行
一、企业基本信息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册资本
已持续经营年限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位
电话/传真
E-mail
营业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 租赁期限 年
社会评价
□最近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获得其他称号 称号: 颁发人:
□无
银行授信情况
他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建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是否办理过“科技助保贷”
□是,□否
二、企业财务信息
前年(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去年(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本年(万元)
总资产
总负债
销售收入
毛利润
三、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姓名
从业年限
身份证
固定电话
职务
手机
学历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及以下
现居住地址
配偶情况(如有)
配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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