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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总部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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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场总部 收益凭证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场外*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监控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商定到期时**证券按协议商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收益凭证业务将采取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的业务开展模式。初期将建立“董事会→资产负债委员会→金融*场总部→总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运作组织架构。 第四条 金融*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产品开发与业务执行部门,依据公司有关授权与规定,负责拟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有关支持报价及做*等服务。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 投资者参加收益凭证需具备私募报价系统参加人资格/资质或我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参加资格/资质。其中,参加我公司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证券柜台*场业务参加资格/资质; (二) 已开通**证券柜台交易账户; (三) 账户为实名制开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完整; (四) 公司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拟参加收益凭证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首先取得参加**证券柜台*场业务的资格/资质。客户在阅读和签署《**证券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后即具备参加**证券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资质。 第七条 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建立匹配关系,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 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详细产品前,应当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客户进行充份了解,通过测评和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做到依据有关产品风险等级,向风险承受能力适当的客户进行推介;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详细产品时,应向客户充份揭示产品的信用风险、*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依据有关《**证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中收益凭证的产品风险等级定级标准、评级依据、产品与客户匹配规则等规定,对收益凭证的产品与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OTC柜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以公司金融产品评估委员会核定及拟定的流程为标准。零售业务总部依据有关评估结果,在OTC有关平台通过系统参数配置等途径实现产品销售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第九条 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 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客户第一次购买时需满足该类产品结构的第一次认购最低门槛: (一) 对于产品结构属于保本型的收益凭证,第一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5万元; (二) 对于产品结构属于非保本型的收益凭证,第一次认购门槛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仅向合格的专业投资者发行,各发行部门应设置合理的客户准入门槛,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风险揭示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一) 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备2年以上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资质认证的从事金融有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本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符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相应分支机构及金融*场总部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依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第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时,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程序,并对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 第十四条 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受理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评估结果告知及警示过程应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并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形,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形,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的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也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完善留痕安排。 第十五条 本细则收益凭证仅允许非公开发售,且严格限定单只收益凭证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在200人以内。 第十六条 金融*场总部、各分支机构应对收益凭证产品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 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有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四)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五) 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有关投资损失; (六) 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 (七)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金融*场总部收益凭证的下列普通投资者,有关分支机构在开展回访工作时应予以重点关注: (一)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二) 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三) 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 (四) 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五) 投资者日常投资交易行为明显与其基本情形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不相符的; (六)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金融*场总部负责组织涉及本部收益凭证业务的适当性自查(包括对分支机构的进行自查),对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督促整改;并向业务分管领导和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各分公司应当依照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自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贯彻情形、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形、客户申诉纠纷处理情形、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形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金融*场总部应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申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设定考核权重,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 第四章 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客户参加收益凭证业务须签订对应详细产品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交易协议》(以下简称“交易协议”)和有关风险揭示书,明确知晓收益凭证业务的运作规则、风险识别和权益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需在公司指定营业点柜台、网上交易系统、私募报价系统或其他指定渠道阅读和签署协议,签约方式包括电子和书面两种方式。投资者签订有关电子签名商定书后,方可在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系统签署交易协议等法律资料文件。 第五章 产品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批准的总额度上限。金融*场总部可依据有关详细产品特性和*场情形,拟定各交易品种额度上限,拒绝可能致使规模超限的委托。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业务需求,发起部门需通过公文系统单独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一事一批,占用公司整体业务额度。计划财务部应对业务总规模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金融*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应依据有关产品总规模、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公司负债期限结构等,合理安排各产品的到期时间和规模上限,降低收益凭证集中到期兑付的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四条 零售业务总部对收益凭证产品的发售应严格执行代码管理,代码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号码规则、代码认领和登记等。但针对中证私募报价系统参加人之间发生的收益凭证,由运营管理总部负责贯彻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销售的产品,应在产品正式发售前执行系统参数配置,由详细产品负责人拟定系统参数配置资料文件,由金融*场总部沟通协调系统参数配置。 第二十六条 金融*场总部应对产品的发行进行排期,金融*场总部应对发行频率及发行时间、到期时间集中度、规模集中度进行严格监控。 第二十七条 金融*场总部通过柜台*场或私募报价系统发行收益凭证产品,实行分类管理机制: (一) 对于新型收益凭证产品,需提交详细产品方案报公司管理层及下级专业委员会审核,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属性、风险等级和目标客户; (二) 对于已通过公司管理层及下级专业委员会评估的同类型收益凭证产品,需将产品发行计划及产品定价方案提交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产品定价过程包括将收益凭证产品拆分为固定收益产品和期权产品,依据有关分拆结果进行产品定价,定价对象包括固定收益部分、期权部分和对冲成本等。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收益凭证产品主要以交易系统展示等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定制化产品,如认定产品信息涉及客户重要资产信息的,公司将在交易协议中与客户就信息披露安排进行商定,主要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对特定客户定向提供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产品发行和存续期间,金融*场总部应依据有关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有关材料,包括定时报告和业务数据统计。发生影响本业务正常运行的紧急事件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业务开展期间,公司对有关业务制度进行修订的,金融*场总部应依照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及时备案。 第三十三条 依据有关公司《**证券创新业务(产品)监管报备管理规定》,金融*场总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监管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备案和拟定业务监管报备机制。所有参加本业务的部门,须按金融*场总部确定的报备分工和制订的报备工作指引,指定专人负责需要报备的有关材料,协助配合金融*场总部履行监管报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金融*场总部发行收益凭证应遵循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收益凭证业务涉及的风险种类包括: (一) *场风险:指因*场利率波动、标的资产价格波动以及特殊*场性事件可能致使未能有效进行风险对冲或对冲失效而造成亏损的风险; (二)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1)因收益凭证到期债务高于公司持有的现金头寸而无法及时偿付的风险;(2)因*场波动致使对冲策略所需巨额资金超出公司当时持有的现金头寸而无法进行有效对冲的风险; (三) 操作风险:指在收益凭证业务运作期间,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系统参数设置错误或延迟等致使柜台交易错误,跨部门工作衔接不当或结果不一致等致使损失的风险; (四) 模型风险:指在使用数理与统计模型在产品定价、对冲以及交易管理等过程中进行数据计算时造成或产生的误差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业务风险的监控措施包括: (一) *场风险监控措施:有关对冲职能部门针对发行产品结构特点拟定相应的对冲策略,保证产品*场风险暴露可控;对冲职能部门有关业务人员逐日盯*,独立计量期权Greeks等对冲风险指标并每天向风险管理部报送有关台账;对影响对冲效果的关键参数定时回测,提升对冲策略的有效性; (二) 流动性风险监控措施:定时拟定产品融资计划,对产品分期、分类设定规模上限;定时分析对冲策略的资金占用情形和模型的对冲效果,选择流动性好的对冲工具,确保有效对冲*场风险; (三) 操作风险监控措施:拟定详尽明确的业务操作指引,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复核机制,完善系统建设,加强业务培训;通过签订跨部门协同备忘录的方式明确重要业务环节和有关职责;对关键策略实施、敏感参数设置等重要业务环节建立业务复核机制,减少操作过程、业务流程出错的可能性; (四) 模型风险的监控措施:业务所涉及的产品模型需事先经过风险管理部审批,并保证在模型适用范围内使用模型;定时回测模型,保证模型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各类风险的事后监控措施包括定时和不定时报告制度。收益凭证依据有关产品类型可分为固定收益型、浮动收益型或固定加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支付给投资人固定利率,浮动收益型收益凭证支付给投资人浮动利率。 第三十八条 固定收益产品风险管理: (一) 【事前】对于有过违约先例的发行方所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不给予投资。 (二) 【事中】金融*场总部应安排专人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情形及发行主体日常经营情形,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形处置报告等。 (三) 【事后】产品到期终止后,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时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三十九条 收益凭证投资场外期权,应该遵循审慎原则选择挂钩标的,可投资的标的是公开*场可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股票权益类; 2. 债券收益类; 3. 各类股票价格指数; 4. 各类股票价格指数期货; 5. 各类商品价格指数期货; 6. 基金类; 7. 利率类; 8. 外汇类; 9. 公司规定可投资的其他品种。 第四十条 收益凭证期权对冲分为购买场外期权产品或自行对冲两种,两种对冲方式均需将交易要素及相应的风险指标录入系统。其中,购买场外期权产品的风险管理如下: (一) 【事前】交易对手须经公司授信,期权投资信用敞口不得超过公司授信额度。金融*场总部需要对挂钩标的进行严格风险测算,严禁投资存在近期波动较大,流动性严重不足等可能引起交易对手违约的品种。 (二) 【事中】金融*场总部应安排专人每天监控收益凭证投资的固定收益产品情形及发行主体日常经营情形,如发现问题与风险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等出具建议报告、风险提示报告、预警报告、紧急情形处置报告等。 (三) 【事后】产品到期终止后,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品种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时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自行对冲风险管理如下: (一) 【事前】金融*场总部风险监控人员依据有关投资经理拟定的投资方案,协助投资经理进行对冲交易的风险检验和审核。 (二) 【事中】金融*场总部投资经理实时监控交易品种,盘中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向风险监控人员反映。风险监控人员应实时监控对冲业务交易情形,发现异常情形,应该及时处理或上报给风险管理部、公司分管领导等。 (三) 【事后】金融*场总部风险监控人员监控投资组合的盈亏情形,并定时对各产品的期权对冲交易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定时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给部门总经理及风控经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收益凭证业务极端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并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和公司文化的重要组建部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变更,或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事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公司应遵守最新有效的规章制度、规范和通知等执行。 第四十三条 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变更,或监管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事项较本细则有突破的,金融*场总部可通过发布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方式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金融*场总部负责说明与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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