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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决策行为,提高企业决策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11〕
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集体研究、务实高效、发扬民主、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司本部和下属各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机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权限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 企业发展战略及规划、全局性重要政策和经营发展策略、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及半年工作报告或计划、年度目标任务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 产品和业务的商业模式、对外合作经营模式和利益 分配、对外投资和收购、重大技术政策确定;
(四) 企业年度预算(含资金预算,下同)及预算的重大调整;
(五) 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等重大改革;
(六) 重要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调整(减值、核销、处置、调拨等);
(七) 企业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八) 增减注册资本;
(九) 公司年报、中报及相关业绩发布和报送上级年度业 绩总结;
(十) 机构设置、调整(含职能调整)和定岗定编;
(十一) 公司重要议事规则和全局性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十二) 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劳动用工、员工奖惩、员工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 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 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诉讼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处置;
(十五)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 企业中层领导人员(含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及相应职级的专业通道管理人员的任免、调整、聘用和解除聘用;
(二) 企业中层领导人员的后备人选确定;
(三) 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委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 专业决策委员会人员确定;
(五) 重要人才引进;
(六)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购置项目(含重大的通信网络建设、升级改造、维护改造、基建工程和购置项目等);
(二) 重大融资、担保项目;
(三) 重要通信设备技术选型、重大技术实验和产品开发、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标准选择,以及年度业务合作伙伴入围、年度维护服务提供商入围等项目;
(四) 重要设备(含终端)、大宗物资(含配套、辅助、办公、营销等用品)和重大服务(含重大广告宣传)的采购;
(五) 与产品资费、结算政策和手机补贴等相关的重要营 销政策或方案的制定与变更;
(六)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本企业或者集团公司所规定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 对外大额捐赠;
(二) 对外大额赞助;
(三)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权限划分
第九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行合理授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运作机制,分别由相关决策机构做出。决策权限划分的基本要求是:
(一) 涉及企业全局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非全局性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由总经理专题办公会决定。
(二) 涉及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由党组(党委)会决定。
(三) 涉及专业性的重大事项,可由各专业委员会决定。
(四)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
第十条 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权限划分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决策。
(一)以下重大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1.省公司对外重大投资、收购及处置,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报股份公司审批;
2 .技术不成熟的1000—3000万元(含)的战略性投资项目;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股份公司;
3.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单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非一级干线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提前报废,由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股份公司;
4.资产年度评价和五年重估;
5.单笔金额大于800万元的采购选型结果审批;
6.本办法第五条(二)、(三)、(五)、(十)、(十
一)、(十二)、(十四)款规定的省公司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7.其他涉及省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 以下重大事项由省公司党组会议决定
1.省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大措施和工作部署;
2.省公司关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会建设等重大部署;
3.党组管理的各级领导人员任免、奖惩及其后备人员选拔培养,以及相应职级的专业通道管理人员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
4.上级党组织规定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省公司重大事项。
(三) 以下重大事项由省公司总经理专题办公会决定
省公司总经理专题办公会是指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员参加,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主持的专题办公会议。
1.省公司重要通信设备技术选型、省公司配套投资金额大的集团重大专项研究项目申请等重要事项;
2.省公司与合作单位成立联合实验机构、制定技术发展规划和发展纲要等重大事项;
3.省公司重要经营政策和经营发展策略,以及全省性重要营销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4.省公司其他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范围以外的重大事项。
(四)以下重大事项由省公司相关委员会决定
1.涉及重要技术、重要设备或首次入网使用的新技术、新设备的项目,采购方案、采购结果经相关技术主管部门会审后,由省公司采购委员会决定。相关部门对采购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采购委员会讨论;
2. 省公司年度预算(含关联交易预算)的制定、上报及其调整,由省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决定;
3.省级产品开发及部署,由省公司产品委员会决定。
(五) 以下重大事项经授权,可由联签方式决定
所谓联签,指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授权,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联签审批。
1.省公司单笔维保费用大于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计划的立项与审批,由省公司领导集体联签;
2.省公司单笔净值大于10万元的资产或现金捐赠、赞助,由省公司领导集体联签;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公司领导集体联签后报股份公司;
3.其他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
(六) 上述事项以外的有关重要事项,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及权限列表》等制度规定的有关权限和流程,进行决策。(七)由省公司部门(含事业部)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部门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八)市级分公司和专业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
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可依据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确定。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先论证、后决策” 程序。提交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经过必要的酝酿、讨论、论证和方案比较。
(一) 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资本运营、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经过专家组评审和论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 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三)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企业党组(党委)、管理层、决策委员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党委)或管理层、决策委员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党委)和管理层或决策委员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授权,以联签方式决策的,要按照内控流程,严格履行签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对决策事项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以应出席成员总数过半同意形成决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当及时查清或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六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有关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字后,印发决策机构全体成员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七条 决策做出后,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及时报告。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公司决策机构没有做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组(党委)沟通,听取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进入经理班子的党组(党委)成员,可列席经理班子决策会议。进入经理班子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探索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企业总经理、党组(党委)书记为本企业
(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细则,加强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时,应当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 重点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
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公司和专业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党组纪检组、纪检监察室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公司相关部门执行《***公司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任务分工
一、 抓好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落实, 做到涉及企业全局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由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非全局性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由总经理 专题办公会决定(。责任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企业发展部、市场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二、 认真落实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由党组(党委)会决定的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
三、 积极推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制度的落实,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省*工会、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四、 进一步落实重大项目安排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重大资 本运营、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和采购项目通过讨论、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意见,完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流程,确保决策务实高效、科学民主(。责任部门:网络发展部、采购管理部、市场部、财务管理部、网络运行维护部)
五、 认真执行大额度资金运作集体决策制度,完善企业内 控制度和流程,严格审批权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部门: 财务管理部)
六、 督促指导市级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和省公司直属单位,下同) 制定贯彻落实《***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做好《实施细则》解释和市级分公司措施的备案分析工作,加强对省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市级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室)
七、 完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民主生活会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以及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
八、 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和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审计部)九、加大对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部门: 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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