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公司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号:DW--02
批准:
制订部门:
党委工作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企业科学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下称所属企业)。
1.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1.4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5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 责任内容
2.1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对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推进,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2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2.2.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机集团、地方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2.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2.2.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2.4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人员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2.2.5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2.2.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2.7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工程公司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措施》,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2.8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2.2.9 积极主动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
3 责任书签订
3.1 各所属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各部门党支部负责人分别代表本企业领导班子、本党支部与上级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部门与上级部门签署廉洁从业承诺书,并对各级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责任及“一岗双责”实行有效传递和分解。
3.2 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责任期、责任内容、本期工作重点、签订人和签订日期。其中,本期工作重点根据公司党委、纪委每年提出的工作任务并结合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3.3 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于每年年初签订。
4 检查考核与监督
4.1 公司党委负责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4.2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并由党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4.3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企业、本部门进行评议。
4.4 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5 责任追究
5.1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5.1.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5.1.2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
5.1.3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5.1.4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5.1.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
5.1.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5. 1.7有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
5.2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5.3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组织予以纠正。
6 附 则
6.1 各所属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6.2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经党委书记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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