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反洗钱工作检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反洗钱检查工作,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农发银发2011216 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反洗钱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第三条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有效、保密的原则。第四条银行各级行,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应遵守本规程。第二章反洗钱现场检查第五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判定被检查机构是否全面执行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第六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
2、专项检查。(一) 常规检查是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的全面检查;常规检查可以和全行性的综合检查合并开展。(二)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针对反洗钱某项特定业务或某项管理工作进行的检查。第七条反洗钱现场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一) 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设立情况。(二) 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三)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四)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五)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六)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的保存情况。(七) 宣传和培训情况。(八) 检查和自查情况。(九) 协助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十) 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十一) 机构信用
3、代码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十二) 其他反洗钱工作内容。第八条反洗钱现场检查按照现场检查立项、制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整改验收五个阶段进行。第九条现场检查立项是各级行根据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检查工作安排,通过对辖内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资料等非现场监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定被检查机构以及检查内容。第十条制订检查实施方案阶段包括: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前培训、发出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 1)四个步骤。(一) 制订现场检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限、目的、依据、范围、程序、重点、检查组成员分工和配合要求等。(二) 成立检查组。检查组由检查机构负责
4、成立、领导和管理,成员包括组长和检查人员。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其中组长 1 人。必要时,可邀请辖内机构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检查组。检查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检查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和检查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现场检查。(三) 检查前培训。检查组进场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涵盖现场检查实施方案、检查要求、被检查机构有关情况以及检查工作纪律等。(四) 发出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应在进场时交被检查机构,一份由检查机构留存,进场检查前 2 至 5 个工作日应先行电话通知被检查机构。第十一条检查实施阶段是指检查组正式进驻被检查机构,根据检查实施方
5、案的要求,按照反洗钱现场检查表(附件 2)对被检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具体包括:(一) 进驻现场。(二) 听取被检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检查机构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三) 调阅被检查机构反洗钱工作相关资料,并填写反洗钱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 3)。(四) 询问被检查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五)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并编制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单(附件 4)。(六) 检查组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并作为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5)附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底稿要定性准确并经被检查机构确
6、认。(七)检查组应按照反洗钱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检查机构。离开被检查机构前,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资料,并通报检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被检查机构应积极配合反洗钱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履行以下职责:(一) 不得拒绝或阻碍检查。(二) 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为反洗钱检查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三) 按照检查事项要求向检查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四) 协助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资料。(五) 如实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确保所提供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反馈检查有关情况,主要内
7、容包括:基本情况、检查查证的事实和问题、初步检查意见。第十四条反洗钱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起草正式的反洗钱检查报告(附件 6),并报检查机构负责人。反洗钱现场检查报告应至少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概况、检查内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经检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第三章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第十五条反洗钱非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各行内设部门、辖内机构报送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和信息,分析评估其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判定被检查机构是否全面执行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反洗钱非现场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一) 常规检查是指根据被检查机构日常报送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定期进行常规
8、性的、全面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非现场检查。(二) 专项检查是指根据非现场常规检查的评估结果,对被检查机构反洗钱某类特定业务或某项管理工作进行的非现场检查。第十七条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一)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二) 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报送、分析评估及资料保管情况。(三)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开展情况。(四) 重大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五) 涉案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六)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情况。(七) 其他反洗钱工作内容。第十八条反洗钱工作资料和信息包括:反洗钱检查工作报告、非现场监管信息(包括年度和季度)、年度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清单、机构信用代码证
9、运用情况等。第十九条各行反洗钱非现场检查程序可参考反洗钱现场检查程序,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内容,并自行制定评分细则。第四章检查结果运用与管理第二十条检查机构应要求被检查机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上报整改报告,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第二十一条按照反洗钱现场检查表,得分 90 分以上(含)的机构,反洗钱工作评定为 A 级;得分 80 分(含)至 90 分的机构,反洗钱工作评定为 B 级;得分 80 分以下的机构,反洗钱工作评定为级。若出现下列事项,反洗钱工作直接评定为级。(一) 受到外部监管部门处罚的。(二) 未履行职责造成洗钱行为发生的。检查机构可将检查结果作为出具被检查机构年度财务会计条线考核以及合规管理等工作评价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对被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如果接受检查的人员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致使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有权提出被检查机构拒绝检查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检查机构应由专人保管检查工作的相关资料,包括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现场检查报告以及整改报告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