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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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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权限,规范立项评审委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立项评审委员会及其委员有效地履行立项评审职责,提高立项决策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是指对公司拟承接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和质控综合部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评审的非常设机构。立项评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是立项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银行事业部从事的评审立项管理类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评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负责人、投资银行前台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核人员和公司其他资深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共计7-15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 具备董事总经理和执行总经理职级的投资银行事业部其他资深从业人员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提名,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立项评审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职位变动或辞职申请,并经公司批准的; (五)经公司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因解聘委员导致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低于最低人数的,应按第五条规定选聘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依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制订业务承接的具体标准; (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就已正式立项的项目因内核会议前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而提出的项目中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审核; (四)对质控综合部出具的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审核; (五)对是否通过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六)应由立项评审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出席立项评审会议,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独立的材料审核、风险分析和决策判断; (二)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相关的全部材料; (三)就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向申请人询问,并要求其答复。 第十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下列义务: (一)亲自出席项目立项评审会议; (二)认真审阅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核意见; (三)不得利用参与项目立项评审所获悉的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保守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秘密和有关业务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公司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和外部监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一)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业务委托人的股份或其他权益; (二)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担任业务委托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与业务委托人有行业竞争或业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系申请立项项目的项目开发人员或项目负责人;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会议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认为申请正式立项的业务项目符合正式立项评审条件的,可决定召集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立项评审会议时,应根据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特长,确定5名参会委员。 确定参会的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临时无法参加现场会议的,可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会议,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立项评审会议的参会委员应亲自签署委员承诺函,形成立项审核工作底稿和明确的投票表决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在立项评审会议上代为投票表决。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包括陈述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投票表决以及签字权等。 每次立项评审会议委托出席的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五条 项目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拟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及项目协办人和质控综合部有关人员,应出席立项评审会议。 召集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邀请公司合规部合规审查人员列席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决定召开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质控综合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材料等书面送达参会委员。 应送达参会委员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通知(格式见附件1); (二)正式立项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三)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3); (四)相关业务合作协议(草案); (五)质量控制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参会委员应当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全面审核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材料和质控综合部出具的审核报告,并形成审核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5)。 参会委员应在审核工作底稿中就下述内容提出有依据、明确的审核意见: (一)对质量控制审核报告中提请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有异议的; (二)申请立项项目存在质量控制审核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问题的; (三)申请立项项目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的。 第十八条 参会委员应在立项评审会议正式开始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本人签署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6)。 第十九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基本程序为: (一)主持人确认会议已经符合法定表决人数,然后宣布会议开始; (二)项目负责人向参会委员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参会委员依据其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情况和项目负责人介绍的有关情况提问,项目负责人应对参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答复; (四)主持人总结参会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请立项项目的审核意见; (五)若有参会委员提议,主持人应组织是否需要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暂缓表决进行投票; (六)参会委员不同意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暂缓表决的,主持人应组织参会委员对是否通过项目的正式立项申请进行投票表决; (七)质控综合部负责统计投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提交签名的审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参会委员在立项评审会议上应根据审核工作底稿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同时应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完善个人审核意见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上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主持人应在参会委员个人发表的审核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组织参会委员形成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若有参会委员提议对项目立项申请暂缓表决的,主持人应先组织参会委员就是否需要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暂缓表决进行投票(格式见附件7)。 经出席评审会议半数以上参会委员同意,立项评审会议可对立项申请暂缓表决。每个申请项目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同意暂缓表决的参会委员,应在审核工作底稿中说明暂缓表决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若无参会委员提议对项目申请暂缓表决,或有委员提议暂缓表决但未获半数以上参会委员同意,主持人应组织参会委员就是否通过项目立项申请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组织参会委员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进行投票表决时,必须对下列两项审议事项分别进行表决: (一)公司、项目主办人是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以及《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所禁止且无法合理消除的利益冲突; (二)申请正式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正式立项申请条件。 立项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前款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必须先对第(一)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表决票分为同意票和反对票两种(格式见附件8)。参会委员投票时不得弃权。 对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任一事项进行表决时,均须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参会委员同意时,立项评审会议方可作出同意的会议决议。 若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事项在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时未获通过,则立项评审会议不得作出同意项目正式立项的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对项目正式立项申请暂缓立项表决的,项目负责人可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重新提出立项评审的申请。 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不同意项目正式立项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申请复议(格式见附件9),经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同意后可在1个月内再次召开立项评审会议进行审议。 项目立项申请经复议仍未通过的,自未获立项评审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立项评审申请。 第二十七条 立项评审会议对通过正式立项的申请项目提出关注问题的,质控综合部应对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参会委员进行反馈。 第二十八条 质控综合部应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0)。 第五章 会议档案 第二十九条 质控综合部应为每次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建立会议档案,并按公司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立项评审委员会的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项审批表; (二)会议纪要; (三)投票表决表; (四)审核工作底稿; (五)会议记录; (六)会议材料; (七)会议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 1:会议通知 2:正式立项申请报告 3: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4:质量控制审核报告 5:立项评审委员会审核工作底稿 6:立项评审委员会委员承诺函 7:暂缓立项表决投票表 8:正式立项申请投票表决表 9:立项评审结果复议申请 10-1:立项评审会议纪要 10-2:立项评审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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