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动产监管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住所: 乙方(监管人): 住所: 丙方(出质人): 住所: 甲方与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经协商,各方就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动产(以下简称“质物”)的监管事宜达成本协议。1、法律关系。1.1 甲方、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乙方监控、保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丙方配合甲方和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质物转交第三人监控、保管。2、丙方承诺。2.1 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不存在品质瑕疵
2、,并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2.2 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2.3 丙方保证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真实和有效。3、质物入库与交付。3.1 丙方依据本协议将质物提交乙方时,乙方应按照动产质押合同所附相关质物清单核查丙方交付的货物,三方共同签署质物入库通知单后,交付完成。3.2 乙方核查丙方提交的质物时,经甲方同意,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必要费用由 (丙方/甲方/其他)承担。3.3 丙方指示其他第三方向乙方提交质物的,乙方在审核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协议第3.1条的约
3、定办理。3.4 在监管期间,除非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库存质物的最低价值应符合质物入库通知单中列明的要求。4、保管地。4.1 本协议项下质物存放地点为: 。4.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质物存放地点。4.3 乙方如果租赁丙方或其关联企业库房或场地存放质物的,乙方应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一份,交甲方留存。乙方还须保证取得租赁仓库的实际控制权,确保全天候、不间断的监管、控制质物。5、监管期间。5.1 交付完成后,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乙方监管责任解除。5.2 甲方可以随时领取质物。乙方要求甲方提前领回质物的,应提前45日
4、书面通知甲方。6、质物监管。6.1 监管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将质物存放于由乙方控制的独立的监管空间,并采取适宜的监管措施,妥善、谨慎监管质物,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6.2 监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以任何形式处分质物。6.3 质物保管有特殊要求的,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甲方和乙方不承担由此对质物造成的损失。丙方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因乙方未相应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进行保管而对质物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6.4 监管期间,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
5、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质物发生重大变化的,乙方还应及时通知丙方。乙方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质物形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6.5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者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扣押质物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6.6 质物在监管期间所产生的孳息,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约定由甲方收取的,由乙方代为收取、监管,乙方应按质物入库手续办理,并填写质物入库通知单。丙方应甲方要求增加质物的,依照本条约定办理。6.7 监管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验。6.8 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
6、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6.9 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质押标签,但乙方是否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不影响质权的效力。7、查询查验。7.1 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监管报告,提交频率为 。7.2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乙方应当及时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查询。7.3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现场查验质物,乙方、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8、质物出库。8.1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过质物入库通知单中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时,丙方可就价值超出部分办理相对应
7、质物的出库手续,而无需另外追加其他担保。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协助丙方提取质物,并保证剩余质物的最低价值符合质物入库通知单列明的最低要求。8.2 提货通知单是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非合法持有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的提货通知单,并依据预留印签和签字样式所提供的印鉴、签字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审核和确认的,乙方不得办理质物出库手续。8.3 质物出库,乙方应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单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出库手续办理完毕后,丙方应当在提货通知单(监管人留存联)上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8.4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5.2条随时领取质物的,应当持有提货通知单,乙方审核确认后办理出库手续
8、。8.5 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质物的,乙方和丙方应当先办理入库手续,再办理出库手续。9、处分质物。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丙方的同意。10、费用及支付方式。10.1 本协议项下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丙方/甲方/其他)承担。本协议第6.4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是由乙方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其他原因形成的,乙方采取应对措施增加的必要费用由丙方负担。10.2 各项费用及支付方式如下: 。10.3 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
9、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1、留置权。丙方未向乙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相关费用的,除乙方享有留置权会影响甲方质权的情形外,乙方对质物享有留置权。12、保险与保证金。12.1 若甲方要求,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12.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12.3 乙方应当就其监管责任投保责任保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为甲方。乙方不能投保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监管责任对应贷款余额 %的比例向甲方缴存保证金。13、通信和联络。13.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
10、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3.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13.3 甲方签发的任何文件应当与甲方预留印鉴及签名样式一致,乙方对甲方签字及印鉴负有审查责任。14、违约责任。14.1 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或者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发生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14.1.2 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质物出库手续的;14.1.3 因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14.1.4 质物
11、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14.1.5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情形的;14.1.6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包装的;14.1.7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14.2 因丙方原因致使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或者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情形,给甲方和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4.3 甲方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对乙、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甲方与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影响
12、本协议的有效性。16、争议解决。16.1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16.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17、其他约定事项: 。18、其他。18.1 本协议附件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质物入库通知单、提货通知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8.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18.3 本协议一式 份,签约三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