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联合社项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项目工作效质,根据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实行项目责任制,由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负责,承办处室在项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项目责任制应当贯穿于项目提出和立项、计划和设计、实施和控制、完成和使用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四条 省联社各处室(含各部、各直属中心,以下简称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需求,按照《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请有权审议机构(人员)批准。
提出项目需求的处室为承办处室。涉及多个处室承办的项目,或者不能明确承办处室的项目,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指定项目承办处室。
第五条 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由省联社理事长或者主任担任项目小组组长,分管社领导担任副组长,承办处室及相关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
重大项目工作小组名单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公布。
第六条 不涉及集中采购事宜的项目,由分管社领导担任项目小组组长并组建项目工作小组,项目运行方案以及项目工作小组名单应当报省联社理事长或者主任批准。
第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要聘请招标代理机构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成立由分管社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工作小组,承办处室的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为项目小组成员。项目工作小组名单应当在项目立项时一并报请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或者主任批准。
(二)承办处室开展前期调研、考察、商务接洽及谈判等事宜,拟订业务需求书并明确集中采购方式后,报送行政处。涉及科技信息事宜的,承办处室就项目采购事宜向科技信息中心征求意见后报送行政处。
(三)行政处协调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召开协调会,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承办处室、相关处室进行项目对接。
(四)项目工作小组组长、承办处室负责人及组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全程参与并负责商务谈判、项目公告、开标、评标等事宜。行政处负责项目招投标程序事宜,收集整理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五)承办处室负责组织与中标单位签署合同。项目运行中涉及到的合同审核、款项支付等事宜按省联社相关规定办理。
(六)纪检监察室对项目运行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稽核处在项目完结后安排对项目进行专项稽核审计。
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不需要聘请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比照第七条的程序办理,并由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履行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
行政处应当适时召集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邀请项目工作小组组长及有关人员参会,议定中标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中标结果由行政处报省联社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项目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联社理事长、主任进行汇报和反馈。发生影响项目推进实施的不利情形时,项目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提出解决方案,报请省联社主任、理事长协调解决。
第十条 项目工作小组对以下事项负全责,其中项目工作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承办处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项目小组其他成员为相关责任人:
(一) 项目研究论证及项目运行方案;
(二) 项目立项审批;
(三) 集中采购的合法合规;
(四) 项目工期;
(五) 项目费用控制及风险控制;
(六) 项目合同签署;
(七) 项目测试与试运行;
(八) 项目质量与验收;
(九) 其他需要由项目工作小组负责的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工作小组自项目完成之日起自行解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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