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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出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需要,统一规范差旅费
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合理与必要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因公到距所在工作单位汽车30公里、火车50公里及以上且当日不能返回为出差,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三条 差旅费由住宿费、城际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五项组成。
第四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的差旅费,按年度预算总量控制。
第二章 差旅费各项目开支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五条 住宿费一、开支标准
(一) 在公司成员单位的招待所、宾馆住宿:
1.公司副总经理职和相当职位及以上人员(以下简称为:公司领导)为300元/(天·人);
2.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为 200 元/
(天·人);
3.其他人员为150元/(天·人)。
(二) 在公司成员单位以外的招待所、饭店、宾馆住宿:
1.公司领导住宿标准为600元/(天·人);
2.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为 300 元/ (天·人);
3.其他人员为200元/(天·人)。
二、计算方法
1.职工出差当日返回的不报销住宿费。
2.同行或不同性别人员出现奇数时,可分别增加壹人乘以本条规定的开支标准。
3. 住宿费天数的计算。
(1) 员工13:00及以前离开出差目的地(以交通工具票证上载明的时点为准,下同)的最高控制数:到达出差目的地日至离开出差目的地日的日历天数减去1天乘以本条规定的开支标准。
(2) 员工13:00以后离开出差目的地的最高控制数:到达出差目的地日至离开出差目的地日的日历天数减去 0.5 天乘以本条规定的开支标准。
4.住宿费用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以内,超过规定标准属特殊事项的,经领导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六条 城际间交通费一、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
1. 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及以上领导、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年满 45
周岁及以上的公司部门副职人员、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副高级职称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软座、动车组一等座位。
2.其他人员夜间连续乘车6小时[当日20:00 (含20:00)到次日7:
00(含 7:00),下同]或连续乘车在十二个小时及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席卧辅。
3. 一般员工可乘坐动车组二等座位。
4. 按规定可以享受火车软席卧铺的人员在使用了硬席卧铺以及按规定可以享受软席卧铺或硬席卧铺的人员在使用了火车软座或使用了动车组(高速列车)二等座位以后,均不再计算和支付补助费。
(二) 乘坐飞机
1.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及以上人员、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可乘坐飞机。
2.其他人员除处理急事(突发事件、事情本身有时间要求必须乘飞
机才能按时到达)经公司领导同意(报销时按分工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位。
(三) 乘坐长途汽车:员工均可乘坐各种类型的长途大巴汽车。
(四) 员工可自主选定交通工具,交通费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由其自行负担。
二、计算方法
城际间交通费实行检据报销。
1、 乘坐火车:应选择路线最短、时间最快的旅行线路。须中转旅行的,旅行里程须是两地间最短的铁路通车里程,否则,按时刻表上最短通车旅程之票价核定城际间交通费。
2、 乘坐汽车:起始点与出差目的地之间有直通汽车的应选择乘坐直
通汽车。需中转旅行的,旅行里程须是两地间最短的公路通车里程,否则,按最短里程核报交通费。
3、 各种交通工具组合使用中转旅行的,自起始点与出差目的地之间的旅行旅程须介于铁路通车里程与公路通车里程之间。否则,按最短里程核报交通费。
4、 单位派遣汽车供出差员工使用的,不计算与支付城际间交通费。
第七条 乘坐交通工具补助标准
一、 乘坐火车补助费: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员工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或硬席卧铺而实际未乘坐的,按所乘列车硬座票价的50%给予乘车人补助。
二、 乘坐汽车补助费:员工在夜间连续乘坐六小时以上按15元/人的
标准计算支付补助费。三、保险费报销标准:职工乘坐飞机、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只报销一份保险。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开支标准与计算方法
一、 员工出差,未自带交通工具的,按计算伙食补助费日数,每日支付30元的市内交通费。
二、 员工出差不予报销出租汽车费,如任务紧急须乘坐出租汽车的,其费用报销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报销时扣除期间交通费补助。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与计算方法一、开支标准
(一) 员工到公司成员单位出差,往返路途按50元/(天·人)的标准支付,其余按20元/(天·人)的标准支付。
(二) 员工到公司成员以外单位出差,按50元/(天·人)的标准支付。
二、计算方法
(一) 按员工出差出发日至返回日的日历天数及交通工具票证上载明的出发时点、到达时点、运行时间等要素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
(二) 离开出差旅行出发地的当日与到达出差目的地的当日均作为出差往返路途时间。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如果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主办单位统一安排据实报销,不再支付会议期间的伙食费补助。
第十一条 凡公司指派,参加三个月以内学习班的(不含学历教育),在培训单位住宿的每人每天支给10元伙食补助费,往返路途按出差办理,住宿费按到公司成员单位出差标准报销。第十二条 员工调动、搬迁等差旅费
接受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及员工调转凭有效文件(或命令)报销,其中住宿费、交通费比照出差的标准办理。院校毕业生及退伍军人行李托运费在不超过100公斤的范围内据实报销;员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据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行李、家具等不得使用航空托运,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 员工探亲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的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或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往返期间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检据报销。
第十四条 往返路途单程时间超过1天,且中途中转换车,确需住宿的,按100元/天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员工借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探
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费,除出差直线车费外其余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员工报销差旅费须填写差旅费计算单、提供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发票和乘坐各种交通工具等原始票据。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报销人提供的各种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住宿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乘车线路的选择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乘坐的各种交通工具票据上载明的时间以及与住宿发票上载明的时间是否吻合等。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办法,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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