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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统一规范某银行人员进出、流动手续,有效地调动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某银行走向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 人事调配计划,做到有令则行、令行即止。
第二条做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干部交流工作。第三条做好员工进出、调配与培养、工作。
第四条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发展每个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
第五条制定规范统一的工资标准。
第六条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和人员统计工作,加强人力资源部门的自身建设。
第七条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业务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做好各部门、各支行人员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中要贯彻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各支行行 长和职能管理部门经理实行聘任任期制、各支行部门主管实行聘用制,普通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八条本行统一对各支行行使管理职能。
第九条本行对各支行及本行各部室负责人,在民主评议、工作实绩 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统一聘任,每任聘期三年。
第十条各支行的科室负责人由各支行行长行使聘用权,聘用人员名单上报本行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支行内部机构设置要按照《某银行
内部机构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某银行一般员工实行聘用合同制,与本行签订全员劳动合 同,规定和明确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及聘用时间。
第十二条某银行员工档案一律由本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按规定 对员工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章员工进出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员工的调出、调入及内部调动均由某银行行长审查、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拟调入员工需向某银行来函商调,并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调查表‛。人力资源部将拟调人员商调函及‚个人情况调查表‛报行长审查、经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向调出单位发出同意调入函, 调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同时填写‚某银行员工履历表‛,由本行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员工调出商行:拟调出员工须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 行长审查、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向拟调入单位发出商调函,接收单位回函后,人力资源部开出调出单,有关部室签字盖章,本人工 作全部移交清楚方能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六条行内员工调动:
(一)调出员工提出申请调动的理由及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调出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查考核,写出初步意见,提交主管领导,经研究后,做出调出意见。
(二)调入部门接受调入人员后,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按本部门制度规定进行考试、考核及培训,不合格的再给予半年的试用培训期, 在试用期内仍达不到调入部门要求的,退回原部门,原调出部门不接收的,领导不予安排工作,按下岗处理。
(三)因工作需要支行之间相互调动人员,为了便于考勤、缴纳‚五险一金‛,严格实行月底调出,月初调入,工资随人调动。
(四)人力资源部严格内部人员调入、调出手续。调动人员应持有调出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交接清单,到人力资源部开具某银行员工调动通知单,到调入部门报到。除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岗位津贴、效益工资、综合奖励,调出、调入部门按照调动月份进行计算。
第xx条行内员工借调:
(一)总部部室因业务及工作需要,从各支行抽调业务骨干,经行 领导或支行行长同意,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向所需部门派出。
(二)借调人员工作时间暂定半年至一年,一年后回到原部门或原 支行,特殊情况可临时确定。
(三)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绩效工资由原部门或支行发放。
(四)借调人员期满后,应回原部门或支行工作,如工作确实需要, 按本部门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合格,经行领导班子研究后批准延长借调期限。
第十八条接收退伍军人:
(一)退伍军人的接收条件:政治思想好,人品好,未受过处分, 思想觉悟高的干部、战士;从事相近专业的优先。
(二)程序:根据本系统的用工数量和条件以及市退伍军人安置计 划和民政安置部门协商接收退伍军人数量;数量确定后,办理接收手续。
(三)退伍军人的待遇:新分配的转业(退伍)军人每月工资按照 某银行统一标准执行,不享受效益工资和综合奖励;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完成规定的业绩任务后,享受我行正式员工待遇。
第十九条招聘高校毕业生及新员工管理:
1、招聘高校毕业生条件和程序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2、各支行、部室必须明确新进员工职责、任务,并按岗位责任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3、新进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我行的文明优质服务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各支行、部室要按照文明优质服务的标准和各项制度进行检查、考核。
4、新进人员每年要参加我行业务技术考核。
5、新进人员违法违纪给我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对我行造成荣誉损害的,按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索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本行正式员工和今后新增人 员,包括招聘员工,调入职工,安置退伍、转业军人,招聘本科毕业 生,均需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书 面契约,本行为甲方,员工为乙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 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劳动争议处理;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行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至六年,对工作业绩突出,各方面表现良好,在考核中业绩优秀的员工,优先考虑聘用岗位 和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需由劳动仲裁部门鉴证。劳动合 同到期后,本行集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条件下, 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续订合同或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提前三十天协商,到期办理续订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的;
6、员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谋取其他经济收入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 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外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者。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
2、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并经劳动坚定委员会确认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经甲方同意到大、中专院校脱产学习或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的。第二xx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兑现)劳动报酬;
2、甲方同意属正常工作调动的;
3、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专业学校读书的;
4、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或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自动延续到员工 各种假期满后再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按照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的, 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经批准后,完成了工作交接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离职审计和交清财、物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人事档案是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真实性与完 整性,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应按规定做好职工档案的收集、鉴别、归档、保管、查阅、传递等工作,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坚持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行职工人事档案全部由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档案的查阅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 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材料。
第三十五条档案转出本系统,须经本行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 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退休
第三十六条干部、职工退休,是指干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
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发给退休金, 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xx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当退休:
1、职工为工人身份的,男的满六十周岁,女的满五十周岁,工龄
15 年的。
2、职工为国家干部身份的,男的满六十周岁,女的满五十五周岁, 工龄满 15 年的。
第三十八条凡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需要本人申请,统一由行人 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九条职工退休后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并接受所在 支行和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某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权归某银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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