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规范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制度、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x银行信贷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是指x银行向各类高等学校发放的,用于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的贷款。第三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及用途第五条 贷款对
2、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第六条 贷款种类。高校房地产贷款包括项目前期贷款和项目贷款。项目前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用于高校建设的前期费用需求的贷款。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测,土地取得以及“三通一平”等阶段的费用支出。项目贷款系指用于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方面的贷款。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第七条 项目前期贷款条件。高校申请项目前期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
3、省属高校;(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三)财务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规范;(四)在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六)无不良信用记录;(七)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八)自有资金不低于20;(九)用于土地费用的项目前期贷款,取得土地的相关批件齐全有效;(十)AA级(含)以上客户;(十一)x银行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第八条 项目贷款条件。申请项目贷款的,高校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七)、第(十)款、第(十一)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学校基建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
4、准或列入基建计划;(二)征用土地进行的扩建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权部门同意征地的批复,依施工进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取得有权部门有关收费标准的合法批件;(四)“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省属高校,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并应在建设期内到位;其他高校,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与我行贷款资金同比例或先于我行贷款资金到位,民办高校、有权部门审批设立的独立二级学院,用于项目开发的自有资金应适当提高,并先于我行贷款资金全部到位;(五)在x银行开立项目资金专户。第九条 贷款方式。高
5、校房地产贷款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信用贷款。“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省属高校及其它符合我行基本制度规定条件的高校可以使用信用贷款。第四章 贷款期限第十条 项目前期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1年),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10年)。第五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程序按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x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确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高校申请项目前期贷款,除出具贷款申请书外,还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二)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
6、卡(证);(三)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最近三年的基建投资报表;(四)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最近三年的学校招生计划;(五)经有权部门核发的最近三年的收费许可证;(六)用财政补助或上级补助收入还贷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七)自有资金到位计划;(八)采用贷款担保方式的,需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担保人情况的材料;(九)x银行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申请项目贷款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有权部门批准立项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批件;(二)征用土地进行的扩建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权部门同意征地的批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取
7、得计划;(三)项目的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预)算;(四)建设项目属财政贴息的,提供有权部门同意贴息的批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省级政府重点支持的省属高校超分行权限的项目经总行认可可适当简化评估程序,视项目情况可由总行组织系统内自行评估。单体项目工程的调查、评估程序可视项目情况从简。第十三条 贷款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调查: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借款人的主体资格;项目是否纳入学校基建计划,项目开发所需手续是否齐全;征用土地的项目土地取得是否合法;抵押物、质物的合法性和担保单位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二)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调查
8、:1借款人办学的实力、业绩、社会品牌形象;2借款人近年来的招生、毕业生分配情况及收费情况;3近年来政府对借款人的支持力度及财政拨款到位情况;4借款人近年的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及项目建设期内是否还有其它较大的基本建设项目;5借款人现有金融机构借款余额及还本付息情况;6项目自有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是否用贷款或其它债务充抵;7贷款偿还期内借款人各项收支情况;8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以校区置换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应对置换的可行性、合法性和预期置换收入的合理性做调查;9借款人是否列入高等学校布局调整计划。如借款人即将发生划转或合并,需调查新组建单位的整体负债情况及举债能力;10抵押物、质物的变现能力和保证人
9、的担保能力。(三)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调查:项目建成后对学校的发展前景产生的影响;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为我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效益。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四条 高校房地产贷款的贷后管理要严格按照x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相关贷后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须实行预警,并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二)借款人发生划转、撤销、合并时,可能影响有效落实贷款债务的;(三)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借款人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下降、生源减少或收费水平下降,可能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四)借款人续建项目对贷款还款资金来源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五)未经x银行同意,改变贷款支持项目用途的;(六)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贷款支持项目的产权性质可能发生变化或项目产生收益可能发生转移的;(七)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八)贷款抵(质)押物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查封、扣押的;(九)其它可能发生贷款风险的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高校学生公寓等后勤设施建设的贷款按照x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贷款期限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其它类学校和医院的房地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级示范性中学、三级甲等及三级特等医院可使用项目前期贷款和项目贷款,并可发放信用贷款,其它中学和医院使用项目贷款。第十八条 x银行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