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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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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农村信用社财务开支行为,有效控制费用支出水平,扩大盈利空间,提高经营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xx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xx联201048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其中地级市联社及地级商业银行称为市级行社,县及县级市机构称为县级行社)。第三条 费用开支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流程控制、效益优先、分类管理、职责细分”的原则。

2、“预算管理”是指各级行社年度费用支出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下达的公用费用率指标内,依据业务发展规模、机构和人员状况、经营目标和历年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全年费用开支预算,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年度中间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费用支出预算。“流程控制”是指在全年预算内,各级行社费用支出依据统一规范的申请、报账、审批、核算和分析等各个环节流程实施控制,保障费用预算支出的可行性。 “效益优先”是指各级行社费用支出要充分考虑成本效益,优先保证能够带来更高现实和长远效益增加的开支项目。“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等级行社、不同类别、不同金额的费用支出实施不同管理审批控制。“职责细分”是指各级行社应严格

3、按照上级机构下达的费用指标进行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对费用指标细分,对每一细分后的费用落实到岗、到人,结合相应的考评办法,更好地进行控制。第四条 费用开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各级行社法人代表。包括从相关费用制度的制定、开支控制、预算、考核等以行社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监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绿化费、理(董)事会费、会费、税费、交通工具耗用费、开办费、管

4、理费、物业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利润分享、辞退福利、非货币性福利、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取暖及降温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费用等。(一)业务宣传费。指各级行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入的比例内掌握使用。 (二)广告费。指各级行社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按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比例据实列支。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5、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三)印刷费。指各级行社印制的各种业务凭证、账簿、报表、包装运送费、刻制图章等费用开支。出售凭证取得的收入冲减印刷费。(四)业务招待费。指各级行社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各级行社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以内控制使用。业务招待费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必须有足够有效的凭证来证明。(五)电子设备运转费。指各级行社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而购买的打印纸、色带、优盘、硒鼓等电子耗材开支的费用,单价在200元(含200)以上的、可重复使用的电子耗材应入低值易耗品账户。(六)钞币运送费。指运送钞币所支付的汽车运输费、油料费、包装费、搬

6、运费、牌照费以及押运人员的差旅费;包括将运送钞币交社会化押运需要支付的费用。(七)安全防卫费。指各级行社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单独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经警补贴、守库费、交付保安公司的保安服务费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卫费用。结合营业网点装修而安装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应计入修理费或长期摊销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监控设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八)保险费。指各级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财产保险费、特殊岗位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等。保险公司给予行社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不得在此科目列支职工人寿保险费等与经营无关的费

7、用。(九)邮电费。指各级行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话费、电话安装费、电传及传真设备安装、使用费和线路租用等费用 。(十)诉讼费。指各级行社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种(项)费用。本项目核算内容主要是指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行社承担的诉讼费用。(十一)公证费。指各级行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需要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所支付的费用。(十二)咨询费。指各级行社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十三)审计费。指各级行社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进行年度财务、税务审计及查账验资、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十四)监管费。指银监会按规定比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取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十五)

8、技术转让费。指各级行社因接受技术转让支付的费用。因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建设而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非专利技术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十六)研究开发费。指各级行社在服务、产品、技术、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材料费、研发人员费用、设备费等。(十七)外事费。指各级行社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因业务需要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以及外宾接待费用。(十八)公杂费。指各级行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单价在200元(含200)以上的、可重复使用的办公用品应入低值易耗品管理。公杂费应按网点业务量及职工人数等因素,科学核定标准、合理使用。(十九)差旅费。指各级行社职工出差按规定标准

9、乘坐车、船、飞机以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费用。(二十)水电费。指各级行社支付的公用水电费及电子设备运转中耗用的水电费用及增容费开支。(二十一)会议费。指各级行社经批准召开的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会场租用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二十二)绿化费。指各级行社内部绿化发生的开支及上缴征管部门的绿化费。(二十三)理(董)事会费。指各级行社的理(董)事会及其成员因履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二十四)会费。指各级行社参加各种协会缴纳的相关会费。(二十五)税费。指各级行社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成本中列支的税金和相关费用等。(二十六)交

10、通工具耗用费。公用机动车、船(不包括运钞车、船)的燃料费、牌照费等开支在本账户核算。严禁各行社借用企业车辆,严禁公车私用、车辆费用公私不分。(二十七)开办费。指各级行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行社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经营(包括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二十八)管理费。指各级行社向上级管理单位上缴的管理费。(二十九)物业费。指各级行社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时付出的费用。(三十)职工工资。指各级行社按规定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性

11、支出。(三十一)职工福利费。指各级行社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职工困难补助,或者行社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等。职工福利费及非货币性福利总额按照行社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据实列支。(三十二)职工教育经费。按各级行社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开支。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各级行社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

12、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行社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行社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得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三十三)工会经费。各级行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计提工会经费,用于工会开支,拨交工会使用。(三十四)劳动保护费。指各级行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开支控制在当地政府(县及以上)规定标准以内。(三十五)基本养老保险金。指各级行社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比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六)基本医疗保险金。指各级行社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13、费用,具体缴纳比例按国家及当地(县及以上)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七)工伤保险金。指各级行社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比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八)生育保险金。指各级行社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比例按国家及当地(县及以上)有关规定执行。(三十九)失业保险金。指各级行社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具体缴纳比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十)补充养老保险金。指各级行社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按行社企业年金计划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四十一)补充医疗保险金。指各级行社在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自主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四十二)

14、利润分享。指各级行社为鼓励职工长期留在行社提供服务,按照行社预计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的奖金,与行社经营业绩挂钩。(四十三)辞退福利。指各级行社因提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费用。(四十四)非货币性福利。指各级行社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四十五)住房公积金。指各级行社按有关房改政策规定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列支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四十六)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指各级行社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薪酬支出。(四十七)取暖及降温费。指各级行社营业及办公取暖和降温所需的费用

15、,不包括对职工个人的取暖及降温补贴。(四十八)租赁费。指各级行社因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电子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四十九)修理费。指各级行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五十)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各级行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五十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各级行社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及以后期间成本中摊销的费用支出。主要指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计提完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等。(五十二)无形资产摊销。指各级行社对可以合理预期有效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在有效使用年限内平均摊入成本的费用。(五十三)固定资产折

16、旧费。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对原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和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额后的金额,按照确定的方法进行分摊。(五十四)其他费用。指各级行社按规定列支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费用支出,严禁在本项目以各种名义列支不合理补助及奖励。第三章 控制和考核第六条 省联社根据全省业务发展规模、机构和人员状况、经营目标和实际情况,于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度费用控制指标,结合历年情况以及各市级机构辖内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市农商行分配费用指标,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市农商行根据本市的业务规划和实际情况向各县级行社分解分配费用指标。县级行社必须认真核算、考核与管理营业费用,并不得突

17、破费用指标。各县级行社要制定预算控制体系,加强流程管理,明确辖内基层行社的费用开支权限及限额标准;大额开支应先申请,经审批后再开支;各行社要保证基层行社的基本开支,严禁基层行社费用抵库。第七条 各级行社应根据全年业务发展需要,在上级部门核定的营业指标内编制费用支出预算,合理安排费用支出。支出预算应体现效益最大化原则,优先安排有利于效益增长的支出项目。加强成本费用的精细化管理,科学合理地对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归集、分配,实现机构、部门、项目、业务、账户成本费用支出的明细核算及分析。第八条 各级行社要加强费用开支内部控制,明确费用开支审批机构和审批权限,规范费用开支流程,提高费用开支审批效率,制定适合

18、自身状况的相关费用开支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第九条 各级行社按照费用开支类别和项目,统一各环节费用开支手续和单据。费用开支必须做到手续齐全、符合规定。每笔费用支出,必须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审批人签字。累计事项统一报销时,应附明细表及相应原始单据。第十条 工资、奖金、福利等工资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标准。严禁在其他成本项目或营业外支出中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劳务费等。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突破,并坚持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县级行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用列支额

19、度的,须经内部程序审批,并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备案。各级行社要严格制定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掌握。第十二条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并按有关规定列支。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合理的年限内摊销,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人为随意调整。第十四条 对涉及车辆费用即钞币运送费、交通工具耗用费,自车辆购买之日起,应对每一车辆的各种费用开支建立台账管理:油料费(台账跟踪汽车里程)、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牌照费、修理支出等,台账各项目应与费用科目设立的账户相对应。同时,各级行社应分别对运钞车和工作用车核定单车费用额,对车辆费用进行控制考核。第十五条

20、 需要待摊的费用,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成本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第十六条 要结合网点中长期建设规划及自身经营情况,合理安排网点装修及租赁费用开支,避免重复投资。各级行社租赁营业用房的面积参照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联xx101号)中规定的购建面积执行,租赁费用开支由各级行社自行审批,其中县级行社租赁费用开支按xx农村信用社县级行社分类管理要求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事后备案。第十七条 批量购买、大额支出推行招投标方式。为降低费用支出,要以行社为单位逐步推广对办公用品、业务宣传用品、低值易耗品等实行批量购买、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工作各级行社按规定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招投

21、标工作的监督、控制和审查。第四章 检查与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行社要加强对本行社和所辖机构营业支出的监控、分析、检查和考核,发现费用支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和处理。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营业费用指标,人为调节费用开支,不按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工资性支出等违规违纪行为,省联社核定下年度营业费用指标时,相应予以扣减,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xx2006 26号)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修改和解释,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市农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费用开支管理办法(xx联201049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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