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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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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x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以下简称“本行”)洗钱活动,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依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内容,向人民银行反洗钱检测中心定期报送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反洗钱提供信息支

2、持。 第三条 辖内各营业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行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条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技术中心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接口规范,开发“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反洗钱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管理系统”),各营业机构通过该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4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

3、规定。 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6个工作日内,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第九条 营业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

4、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营业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x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

5、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本行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四)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五)本行内部调拨资金。 (六)营业机构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

6、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营业机构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九)证券经营机构通过营业机构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保险机构通过本行营业机构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一)自然人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

7、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营业机构柜面业务人员在办理支付交易业务时,凡发现涉及上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向反洗钱岗位责任人报告。 第十四条 反洗钱岗位责任人对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应采取认真和审慎的原则,通过进一步分析和审查,确认支付交易可疑的,应及时录入有关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有关

8、数据信息,通过反洗钱管理系统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本行营业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营业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各营业机构对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未有处理结果前,需继续关注该可疑现象。 第十八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本行营业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

9、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营业机构发出补正通知,各营业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遇有漏记漏报事项时,予以弥补。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 指10个营业日以内,含10个营业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遇有漏记漏报事项时,予以弥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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