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环境,有效分流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柜面压力,解决部分偏远乡镇金融服务“盲点”问题,按照“先试点,后推广;详调查,控风险”原则,稳步推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
第二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中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协议书》,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的乡(镇)、村,并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单位或个人结算账户,有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的发展
第五条 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配备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助农取款服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六条 特约商户发展应遵循“双人调查,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须规范商户材料申报行为,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切实履行现场调查职责。对特约商户调查应保证双人在场,特约商户发展人承担主查职责,特约商户管理员协助调查。
第七条 特约商户申办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账户必须为结算账户,收单机构必须对特约商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商户开户行机构号、账户名称、账号统一吻合。
第八条 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特约商户,可重点考虑以下类型的经营者:
(一) 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
(二) 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
(三) 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
(四) 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合作商户。
第九条 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中国银联统一设置。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且取款金额为10元的整数倍。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第十条 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相关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材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并且通过人民银行的审批后收单机构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内上门为特约商户安装受理终端,严禁为未进行特约商户入网审核的商户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申报的特约商户资料:
(一) 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并在所有上报的资料中注明
“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核对人和核对时间;
(三) 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联网核查信息;(四)法人或负责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 结算账号的信息;
(六) 现场考察商户时拍摄的电子照片;
(七)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一式两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信息调查表》一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要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取得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代理资格后,特约商户申请入网,由收单机构将材料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批准。批准后,方可安装机具,受理该项业务。对已入网商户如需变更,要填写特约商户资料变更表登记保存。
第三章 特约商户的退出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因故需要与收单机构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机构提出,同时停止受理助农取款业务。收单机构填写《特约商户禁用 /撤机申请表》,由各行社业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在此期间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要负责结清银联卡资金结算款项。商户或收单机构要保管好交易签购单,签购单保管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如收单机构提出强制与商户解除协议要求,应停止特约商户助农取款交易、列出特约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特约商户禁用 /撤机申请表》,由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将被强制退出的特约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在银联网络中进行撤销,同时通报各联网成员。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特约商户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十九条 如发现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单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强行解除协议,并发出书面通知书,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
(一) 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 有欺诈行为的;
(三) 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助农取款业务的;
(四) 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五)允许或协助非指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POS机具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第二十条 因违规被收单机构(包括他行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中止收单业务的特约商户,各农村银行、农信联社辖内网点在两年内不得再次与其签约受理银联卡协议。
第四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辖内的特约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台账登记簿,内容包括:商户编码、商户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类型等。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2年以上:
(一)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
(二)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助农取款业务协议书》;
(四) 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 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 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七) 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八) 对特约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助农取款台账管理登记簿》等。
第二十三条 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后,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对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2 次,商户培训覆盖面应达到100%,并保留每次培训记录(签到表、日程安排、培训资料等),以备查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商户回访检查机制。收单机构要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每季检查至少一次),并如实填写《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次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上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整改,必要时应根据 “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各行社总部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受理客户或商户关于刷卡取现方面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报送各行社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立即报送省联社,涉及违法经营的,应依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将报送的有关商户、终端审批、变更和退出及其他相关文档资料予以存档保管以备查。
第五章 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与收单机构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书》,在收单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户收单业务中出现的系统差错,收单机构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由各行社收单机构负责对特约商户进行反假币培训,对于助农取款过程中产生的假币纠纷,由特约商户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中国银联、以及省联社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协议(略)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略)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略)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日常检查表(略)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略)
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信息调查表(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