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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辖属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辖属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辖属企业经营业绩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推动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辖属一级企业。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辖属企业领导班子,是指辖属企业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按相关制度被确定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指导意见所称业绩考核,是指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通过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将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任务定量、定性为关键业绩指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关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过程。
第五条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集团公司中长期战略实现为目标;
(二)奖励与经营业绩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三)权利与责任对等、利益与风险匹配;
(四)按“一企一策”的原则,实行分类考核。
第二章 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六条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由下达考核指标一方为发约人,承担考核指标一方为受约人,以书面形式对考核期内应完成的考核指标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结果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以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载明为准。
(一)基本指标
1、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净利润应剔除客观非经营性因素,包括增加和减少因素。
年度净利润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视为增加净利润;根据集团公司统筹安排的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为对外融资的,融资成本连续2年视同调增净利润;经集团公司批准,因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处置低效资产取得的非经营性收益,计算为净利润;经核准的研发费用,计算为净利润。
不能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由集团公司根据辖属企业实际,另行选择替代指标。
2、利润总额(或减亏额)。指考核当期认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亏额)。
(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辖属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战略、发展阶段、经营状况等,按“一企一策”确定。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以下程序签订:
(一)报送考核指标目标值。每年12月底前,辖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提出下年度考核目标值,并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集团公司。考核目标值根据企业历史数据、战略目标、行业平均水平,按照既可实现性,又有挑战性的原则确定;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集团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运营环境、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辖属企业前3年考核指标平均值、上年实际完成值,对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与辖属企业充分沟通后确定考核目标值,拟定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每年3月底前,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辖属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下同)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考核指标及目标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对目标值产生重大影响需作调整的,由受约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发约人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集团公司下发调整通知;审批未通过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考核期内辖属企业负责人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由接任人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以辖属企业上报的财务季报、中报为参考,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辖属企业当年7月底前应上报上半年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包括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运行情况的简要分析。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及程序
第十三条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业绩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定量考核直接采用客观数据计算考核指标分值;定性评价采取测评方式获取考核指标分值。
第十四条 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一)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
考核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考核加分-考核减分。
(二)考核指标权重及计分办法
1、净资产收益率,权重60%
实际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60%×100;
2、利润总额,权重20%
实际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20%×100;
3、分类指标,权重20%
分类指标采取定性评价方式评分,由集团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分,其中,经营班子成员权重60%,相关职能部门权重40%。定性评价评分标准范式如下表所示:
分类指标完成情况
得分
进度评估
结果评估
超预期,时间超进度
超预期,较好完成任务
[22,26]
时间进度基本受控
达到预期,按要求完成任务
[18,22)
时间进度有所滞后
基本合格,完成关键节点任务
[12,18)
进度没有受控,严重滞后
不合格,工作没有明显进展
[0,12)
4、考核加减分
(1)净资产收益率按以下情况酌情加减1--10分:①净资产收益率绝对值;②行业净资产收益率排名变动;③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变动;
(2)剔除客观原因,辖属企业报送的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1--10分。
第十五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底前,辖属企业依据本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管理部、纪检及稽核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辖属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结合辖属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辖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辖属企业充分沟通后将考核成绩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形成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根据考核得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得分为90分(含本数)以上, B级得分为75分(含本数)至90分, C级得分为60分(含本数)至75分,D级得分为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与辖属企业领导班子的业绩奖金挂钩。
(一)业绩奖金提取办法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的业绩奖金按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的提取办法提取。
(二)辖属企业负责人业绩奖金发放额
1、考核结果为D级的,年度业绩奖金为0。
2、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业绩奖金发放额按下面计算公式确定:
业绩奖金=奖金基数×(考核得分÷100)
奖金基数由集团公司根据辖属企业负责人前3年平均奖金额、上年度实际发放额及行业平均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3、辖属企业负责人业绩奖金发放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业绩奖金的120%。
第十七条 辖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奖金分配系数为1,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分配系数,由辖属企业根据各成员的岗位性质、责任、职业风险、工作能力、任职时间等因素,按照责权利相适应、合理体现差距等原则,在0.5-0.9之间确定。辖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业绩奖金分配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同意该方案,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业绩奖金实行延期支付。
第十八条 特别指标奖励。辖属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等方式,使企业资产大幅增值的,集团公司对其领导班子予以特别奖励,奖励额以集团公司(含辖属企业)权益增值额为基数,奖励金额为增值额的1%--10%。奖励资金原则上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由所在企业支付,集团公司可酌情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发展有特别贡献的辖属企业领导班子,集团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整体经营业绩和辖属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横向比较,对辖属企业领导班子业绩奖金进行合理调控。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内离任的辖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其在原单位的任职时间计发年度业绩奖金。
第二十二条 业绩奖金扣减。
(一)经营管理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扣减业绩奖金10%~30%;
(二)维稳及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扣减领导班子业绩奖金总额10%;
(三)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根据计生工作有关规定,扣减相关责任人业绩奖金;
(四)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纪律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扣减业绩奖金10%~50%;
(五)被刑事处罚的,扣减当事人业绩奖金100%。
第二十三条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取得的业绩奖金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兼职取酬。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辖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谈话;连续2年为D级的,调整职务或岗位。
第二十五条 辖属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完成数据与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差异较大的,按财务决算报告重新计算考核结果,并按实际计算结果支付辖属企业领导班子当年业绩奖金。
第二十六条 辖属企业领导班子通过虚报、造假等非正常手段骗取业绩奖金的,经核实后当年业绩奖金为0,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辖属企业可参照指导意见研究制定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指导意见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指导意见自x年1月1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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