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 7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
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和《广
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以下简称电票
提示付款)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包
括我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和持票人向我行提示付款。
第三条 我行持有的电子商业汇票或与我行签约的客户持有的
商业汇票到期提示付款的,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称 EBMS)自
动向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如承兑人为我行系统内机构的,EBMS
自动发送线下提示付款申请,如承兑人非我行系统内机构的,EBMS
自动发送线上提示付款申请;自动提示付款失败的,EBMS 会自动重
发提示付款申请。我行不允许提前发起提示付款申请。如承兑人选择
线下付款时,柜员可将线上自动提示付款申请撤销,发送线下提示付
款申请;或待承兑人对线上提示付款申请驳回后,柜员发送线下提示
付款申请。
第四条 我行发出的提示付款申请被承兑人正常签收并完成资
金清算的,由会计部门按相关操作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若我行发出的
提示付款申请没有被承兑人正常签收并完成资金清算,则分如下情况
分别进行处理。
(一)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驳回或延迟不予答复的,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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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行未驳回我行提示付款申请,故意延迟付款的,业务人员
应联系承兑行问明原因,要求其付款或驳回。
2.如承兑行无理驳回,我行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3.如为其他原因引起的合理驳回拒付,会计部门应立即通知业
务经办部门和票据管理部门处理。
(二)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驳回或延迟不予答复的,应分
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当日,会计人员应负责联系承兑人开户
行,确认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兑付时,会计人员应立即通知业务人员
与客户联系;
2.如到期 10日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承兑人账户余额仍不足
兑付或承兑人无理驳回的,系统将自动将票面金额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并进行明细登记。还款时,会计人员按照业务人员提供的具体的还款
金额及逾期利息进行账务处理;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逾期后多日仍未能结清时,业务部门
应将有关情况向风险管理部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条 会计部门依据票据业务管理部门意见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部门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存款账户扣收票面金额及应收利息;
如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则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我行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
理:
(一)提前提示付款
提前提示付款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票
据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对于我行作为承兑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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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 EBMS将自动拒绝付款。
(二)正常提示付款
正常提示付款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
(T+10,T为票据到期日)内向票据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对于我行
作为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汇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拒付情形外,我行应
按规定对持票人的正常提示付款予以签收,并及时办理相关款项的汇
划。
(三)逾期提示付款
逾期提示付款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
(T+10,T为票据到期日)后向票据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
理,可在票据到期后 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 2年内向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的,我行应
按规定要求持票人作出相关说明,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签
收并及时办理款项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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