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交易中心”)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石油石化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创新建设现代能源化工商品现货交易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西部交易中心石油化工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西部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条 商位是指西部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在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商品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八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经西部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取得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参与西部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西部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办理商品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二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持有电子交易合同,根据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冻结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资金专户确保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三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西部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信用良好;
(三)承诺遵守本办法及相应的规则;
(四)西部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填写《交易商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西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商位代码管理。
(一)交易商应向西部交易中心书面申请不少于一个交易商位,一个交易商位对应一个商位代码,交易商位实行交易密码管理,交易初始密码由西部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可自行修改;
(二)交易成交后,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三)交易商对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商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交付商位租金。西部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商位租金标准。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决定租用商位的期限和数量。在租用期限内,西部交易中心的商位可以转租,但应按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交易商要求提前退租的,须征得西部交易中心的同意,并按租用合同的约定向西部交易中心支付违约金。承租期届满,交易商拥有续租商位的优先权。在租用期限内,如交易商严重违规,西部交易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商位租用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西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
(二)使用西部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设施;
(三)享有西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西部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相关规则;
(二)按时向西部交易中心提供年检材料;
(三)及时向西部交易中心报告其在交易中心经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按西部交易中心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维护西部交易中心的声誉;
(七)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应通过其交易员在西部交易中心进行商品交易;交易员应获得有效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品交易;如交易员有违规行为,西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交易商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入市前应签订《入市协议》。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是指在西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交易商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指令,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行为。西部交易中心也可根据石油化工现货市场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灵活多样地创新开发新的交易方式。
竞买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卖方公布商品信息及卖出底价,买方自主报价竞买,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现货商品买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交易报价是指单位交易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单位为吨,报价为元/吨。
第二十五条 交易程序:
(一)交易商买卖货物,须按西部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其西部交易中心的账户中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并将买卖指令输入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二)交易商从其交易商位发出的买卖交易指令经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生成的电子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交易结果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
(三)交易商可通过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西部交易中心提出。
(四)竞买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竞买交易过程中断,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中心将重新安排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第五章 结 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西部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保证金、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结算银行由西部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要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交易商要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西部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交易资金专户”,专用于存放或划转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货款及与交易相关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西部交易中心每日对交易结果进行结算,西部交易中心根据结算数据为交易商进行交易资金的划拨,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西部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往来通过“交易资金专户”办理。
第三十一条 西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成交后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按西部交易中心有关交易规则的规定,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西部交易中心可为交易商有偿提供货款结算服务。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西部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六章 交 收
第三十四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本办法及西部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买方应在交收日期前向西部交易中心或卖方交付货款,卖方应在交收日期前一工作日将提货单交于西部交易中心或在收到买方货款后向买方开具提货单。
第三十六条 交易商可在西部交易中心指定的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对交收货物进行检验。西部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交收货物质量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交收商品的溢短数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九条 西部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条 西部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为西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西部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西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结算银行、检验机构在西部交易中心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西部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西部交易中心监督协议的履行;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二)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交付货物;
(三)货款、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差额部分视作违约;
(四)交易商交易产生实物交收,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
(五)西部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电子交易合同及相关规则承担违约责任外,西部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违约情况,一经确认,直接由西部交易中心把违约方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是西部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一)妨碍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三)诋毁西部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四)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则的交易商,西部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五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西部交易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在西部交易中心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西部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西部交易中心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西部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西部交易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二)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三)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西部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二条 西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有权向西部交易中心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