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5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14号)等,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三条 个人可以选择本行任一家网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本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本行将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家网点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
2、等社会保障金的支付和发放。第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原因在本行开立的可办理转账支付结算及现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定时借记、定时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第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仍具备活期储蓄功能,开户银行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计付活期利息,存款人须依法支付利息税。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储蓄账户,均指活期储蓄账户,不包括定时储蓄账户。自然人可依据有关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七条 异地客户依据
3、有关需要可以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八条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关于资料文件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 操作规定第九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个人借记卡(折)户和个人支票户两类。采用借记卡(折)形式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均采用预留密码的方式;个人支票户必须预留签章。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居住在中国境内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4、、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3、*、*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应出具*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依照边贸结算的关于规定办理)。6、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资料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开户行还可依据有关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文件作为佐证,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第十一条 对第十条所述证明
5、资料文件说明如下:1、临时身份证可作为有效证件使用。但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中应明确客户于临时身份证到期前,及时携带正式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手续。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审核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存款人身份进行核查。由他人代理的,还应核查代理人及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3、16岁以下的未成年中国公民,其父、母为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
6、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二条客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第十三条 个人支票户除开户外,其支付凭证的购买和销户业务,要求存款人必须亲自到本行办理,不得他人代办。个人支票户不得办理通兑业务。第十四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储蓄账户的确认、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信息的变更时,除采用验证客户密码(预留印鉴)的方式外,还必须同时要求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五条 柜台操作业务流程:、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应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加其个人签名或盖章。第一联随业务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第二联开户银行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2、存款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业务。严禁开立假名和匿名个人存款账户。审核、留存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同时进行联网核查。3、借记卡由程序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4、个人储蓄折账户在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后,自动转为个人结算账户管理。5、个人客户有结算需求,除非必要,尽量请客户选择新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而不是将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
8、账户。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可在全行联网的各营业网点办理。有关登记表和协议由开户银行保管。7、符合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备案。第十六条 客户信息变更处理.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开户银行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制度要求,加强对个人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查,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和匿名账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的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变更情形。客户开户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客户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的,如证
9、件类型、证件号码、办公地址、电话和邮政号码等,可到本行联网的各营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客户填写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但使用个人支票户的客户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客户信息变更手续。经办柜员验证客户卡号(账号)、密码(预留印鉴)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员名章后一同交客户;第二联开户银行留存联;第一联作传票送事后监督中心。.客户提出变更申请后,受理行应立即为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注:变更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的,客户还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留存复印件并联网核查,作为传票附件,送事后监督中心。第十七条 销户处理、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
10、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受理行应立即为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并于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备案。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可在本行联网的各营业网点办理;但个人支票户的销户只能在开户银行办理。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时,应交回借记卡、存折和空白重要凭证。存款人丢失关于凭证和票据的,应先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再作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销户。第十八条 账户管理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签发使用支票,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本地户口,或由具备本地户口的居民担保,或持有本地一年以上暂住证的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本行提出办理个人支票业务申请。()存款人提供具备稳定的资产和收入的证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
11、户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且近三个月日均余额1万元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2、存款人申请签发使用支票,应与开户银行商定以预留银行印鉴作为支付依据。开户银行应留存存款人提交的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具备本地户口的连同担保证明及资产和收入证明一同保存。3、存款人应在其个人支票存款账户内保持足够的余额确保支付。存款人签发个人支票的金额单笔不得超过50万元(不含)。4、个人支票户存款人应加强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5、与外部单位合作代理业务时,应依据
12、有关合作业务的性质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以下条款:单位可以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费用性质主要有: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所有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费用;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费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营业收入;其他合法费用。、各支行(部)应建立专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登记表等),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专夹装订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5年。第十九条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费用单笔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时,
13、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费用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第二十一条 个人结算账户办理存、取现金和转账业务时,在遵守本办法的同时须遵守*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部)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部)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违反办法规定办理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转账结算。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第二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银行行员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等关于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修改。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银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76号文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