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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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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人,是指在*村镇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结算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单位存款人的

2、主办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二、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四、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各营业机构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

3、存款账户。第六条单位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第七条单位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第八条单位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

4、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单位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九条本行各营业机构应当依法为单位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三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十条下列单位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十二、

5、其他组织第十一条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基本建设资金二、更新改造资金三、财政预算外资金四、粮、棉、油收购资金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六、期货交易保证金七、信托基金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十一、住房基金十二、社会保障基金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的:单位

6、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三、注册验资四、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第十三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

7、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三、本条中存款人为从事生产

8、、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第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第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

9、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

10、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属于本条第二、三项情况的,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第十八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

11、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第十九条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第二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12、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第二十一条单位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村镇银行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本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营业机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

13、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第二十三条营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第四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第二十四条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存款人办理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第二十五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第二十六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

14、的收付。(一)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二)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三)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四)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五)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

15、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一)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第二十九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

16、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条单位存款人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二、奖励证明。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六、借款合同七、保险公司的证明八、税收征管部门

17、的证明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营业机构应当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营业机构应拒绝办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五

18、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第三十二条单位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单位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第三十四条营业机构接到单位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9、。单位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第三十六条单位存款人因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第三十七条营业机构得知单位存

20、款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况,单位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营业机构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第三十八条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九条单位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第四十条单位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

21、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第四十一条营业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村镇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工作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所属营业机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各营业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各营业机构应当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各营业机构应当对单位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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