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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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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文科技学院处理群众信访举报工作制度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纪律监察有关条规和国务院2005年1月5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国家信访条例为依据,及时处理党员、群众对学院党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的举报和控告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把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进一步改进纪检监察工作,为学院的稳定和发展服务。本制度所称信访、举报,是指本院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2、、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活动。 二、工作原则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维护当事人特别是信访人、举报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办理上访、举报;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受理机构 学院纪委、监察处为学院群众上访、举报受理机构,有责任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学院纪委、监察处履行下列职责:

3、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举报人提出的信访、举报事项;(二)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由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举报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四、适用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院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学院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其他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

4、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举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举报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学院纪委、监察处不予受理。五、信访、举报要求信访、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举报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纪委、监

5、察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人。信访、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六类行为。(一)在机关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室、教室或其他教学实验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学实验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

6、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学校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六、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渠道学院纪委、监察处向全院师生公布信访、举报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机关办公楼设立举报箱。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举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举报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要充分利用现有校园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学院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

7、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和建立学院党政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举报事项。信访、举报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举报事项。负责人也可以就信访、举报人反映突出的问题与信访、举报人面谈沟通。 七、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程序纪委、监察处收到信访、举报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对前述依法依规不能受理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纪委、监察处处理的信访、举报事项,应请示主管领导,指定专人处理或转送院有关单位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

8、建议,报请学院党委行政决定。 对转送信访、举报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学院有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学院有关单位收到信访、举报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举报人。但是,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纪委、监察处接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举报事项和信访、举报信息时,应当立即报告学院党委行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举报事项和信访、举报信息,要在

9、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八、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纪委、监察处办理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学院改进工作、促进学院发展的,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院有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举报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举报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院纪委、监察处复查。学院纪委、监察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行

11、政机关请求复核。 处理信访、举报事项时发现学院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举报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举报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举报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学院有关单位应当在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纪委、监察处对于信访、举报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行政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学院纪委、监察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学院党委行政定期提交信访、

12、举报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举报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举报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单位;(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有单位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九、奖惩制度信访、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院发展有益的,应给予奖励。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工作人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具体规定如下:(一)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适用

13、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收到的信访、举报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举报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举报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

14、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举报事项和信访举报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十、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工作归口院办公室管理,其处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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