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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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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销售业务管 理,防范债券销售业务风险,建立、健全债券销售业务流程管理,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债券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的销售。 第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依据有关项目需求安排*场路演推介计划,对 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依据有关初步询价结果,汇总投资者需求,与发行人协商初步 形成债券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并形成《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发行利 率区间、发行时间等。 第四条 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公司非权益项目发行定价会议的要 求,进行债券发行工作。 第五条 在推介过程中,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路演推介 PPT、发行人宣传资料文件 等推介资料文件资料仅向具备询价资格/资质的投资者提供。 第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依据有关债券发行日程安排,联系投资者参加 债券网下询价(簿记建档)。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和 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 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并依据有关《债券发行公告》的要求告知参加 网下询价(簿记建档)的投资者筹备有关材料,并保证有关材料的完备性。网下 询价(簿记建档)当天,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与投资者保持沟通,督促网 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 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确保投资者及时、按要求参加。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 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簿记建档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 报价。 第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遵守有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1 /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 求,做好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于非公开(非公开的发行定价方式 没有明确)发行非权益类承销项目,应确认参加认购方为合格投资者,并了解和 评估投资者对风险的识别和承担能力,对风险进行充份揭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 200人。 第九条 面向公众投资人发行的公司债,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负责与 交易所等上*场所有关人员保持沟通,密切关注网上发行情形,如上午收盘前未 取得足额认购,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第十条 面向公众投资人发行的公司债,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结合网 下询价(簿记建档)和网上发行情形,并依照《债券发行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对当期债券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依照《债券发行公 告》中的时间安排进行分配、销售工作,并负责对投资者的说明工作。不得违反 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权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权益以及其他破坏* 场秩序的行为,不得向投资者返还费用。 第十二条 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依照分配结果向投资者发送《债券配 售及缴款通知书》或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第十三条 债券缴款日当天,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与收款行保持密切 沟通,关注资金到账情形,并在必要时督促投资者及时、足额缴款。 第十四条 如出现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情形,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 门应依据有关《债券发行公告》、《债券配售及缴款通知书》或《认购协议》等材料, 向有关投资者主张赔偿事宜。 第十五条 固定收益总部等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说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 2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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