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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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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2、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境内外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第二章 目的与基本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三)树立尊重投资者管理理念,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

3、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正式、准确、完整、及时;(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做到客观、真实、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保密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一

4、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七)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与预算

5、;(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四)为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六)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七)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事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董事会秘书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建议。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董

6、事会办公室要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安排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建议,积极进行市值管理;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第九条 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发展需要,公司可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在境外上市地分别派驻投资者关系代表与境外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保持日常联络与沟通。第十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数据、资料负责,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安排投资者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等。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

7、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等专业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便携式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第四章 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市场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

8、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关连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积极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的股东大会;(三)业绩发布会:在定期报告结束后,视情况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向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等人员和机构介绍公司业绩;(四)路演和推介:公司发布业绩后,根据需要安排业绩路演和推介,公司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五)会议沟通:根据资本市场需要或应投资者要

9、求,组织召开证券分析师会、投资者见面会等会议进行交流和沟通,或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回答有关问题;(六)现场参观和实地考察:不定期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财经媒体记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七)公司网站:利用公司网站,全面介绍公司的情况,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下载;(八)电话咨询:建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确保公司与投资者的通讯联系及时、准确、畅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九)邮寄资料: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十)媒体采访和报道:有计划、有目标的安排财经媒体

10、采访和报道,对公司进行有效的宣传,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具体工作;(二)分析研究:跟踪分析研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三)制定规定:拟定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四)培训指导: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1、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五)定期报告:组织年度报告、中期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发布和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六)沟通与联络: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保持联系;(七)咨询回复: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八)来访接待:按照对等和重要性原则,安排与投资者来访有关接待和见面活动,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九)公共关系:建

12、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财经公关公司、财经媒体等机构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重大重组、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关键人员的变动、自然灾害、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应对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五章 工作行为准则第十六条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13、部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九条 公司在组织业绩发布会、证券分析师会、投资者见面会、财经媒体记者采访、投资者一对一沟通等投资者活动时,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第二十条 在与投资者以各种方式沟通时,如果提出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

14、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或财经媒体记者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的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第二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

15、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密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诚信、公正、热情服务的工作精神,具备较全面的知识结构以及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具体应当包

16、括以下专业素质和技能:(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情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金融、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知识;(三)熟悉境内外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强的协调和应变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定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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