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办法章 总则条 为规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明确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条 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第三条 安委会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接受国家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公司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组成和更换应作为公司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议题,加以确定。第五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督
2、科。第三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第六条 贯彻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目标和控制指标。第七条 审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规划和规章制度。第八条 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考核工作进行审议和确定,并决定有关责任追究和奖罚事项。第九条 审议、评价公司全年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第十条 及时分析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形势,研究部署并指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工作,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按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明确的其他职业健康安全环保领导职责。第四章 安
3、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方针政策及公司安委会的决定,研究提出改进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的措施建议,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第十四条 及时传达、落实或督促落实公司安委会各项指示和决定。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安委会的部署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分析形势,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监管体系有效运行。第十六条 负责具体实施安委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第十七条 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安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安委会办公室整理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组织实施,及时向安委会报告落实情况。第十九条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或安委会扩大会,学习贯彻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工作。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召开临时会议:(一)国家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时;(二)遇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时。十一条 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确定。各成员如有关系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报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召开,由安委会办公室进行安排。第六章 附则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