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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苏州分行绩效薪酬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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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分行绩效薪酬 延期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激励约束不当致使的短期行为,推进分行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结合分行实际,特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绩效薪酬是分行支付给职工或员工的各类绩效奖金,统计口径包括除固定薪酬、房帖及各类津补贴以外的月度、季度奖金及年终奖。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是指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人员部分绩效薪酬予以暂缓支付,经过一定的风险暴露期后依据有关风险责任认定及问责情形进行考核发放的薪酬发放方式。 第四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应遵循考核与风险暴露期限相匹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业务条线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各支行及各部室。 第二章 实施对象及比例要求 第六条 我行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岗位包括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和其它对风险有影响的有关岗位。(以下简称“风险有关岗位”)。 1.分行 (1) 分行部室总经理室成员按30%执行延付。 (2) 分行授信评估委员会成员(含正式委员、备案委员)、授信审批岗人员按20%执行延付。 (3)委派会计按10%执行延付。 2.支行 (1)支行行长室成员、内设部门负责人(含副职、助理)按30%执行延付。 (2)客户经理按20%执行延付(不含大堂经理)。  (3)理财经理按10%执行延付。 对于同时兼任不同风险有关岗位的人员按孰高的原则执行延付比例。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问责及延期支付部分的考核发放 第七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依据有关我行责任认定与问责情形等有关制度规定考核发放。 第八条 风险有关岗位人员出现以下事项,应当依据有关责任认定与问责要求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 1.造成本行资产、资产损失的; 2.虽未造成本行资产资产损失,但严重违反制度、流程、延迟或疏于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行在内外部造成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3.其他涉及风险需要进行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风险有关岗位人员被启动责任认定的,暂停返还绩效薪酬延期未支付部分。 第十条  风险有关岗位人员(含离职)经责任认定和问责程序核定需承担有关责任的,暂停或扣减其延期支付部分,扣减其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行原则采用在发放年终奖时按年计算并实行延期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在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则,即在实行延期支付后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分别依据有关风险暴露及责任认定情形考核返还延期支付部分的1/3。 第十三条 为有效防范离职职工或员工风险延后集中暴露,对离职职工或员工绩效延期支付部分自离职当年起不再按每年度等分返还。而依据有关其离职年度延迟三年后一次性集中考核返还。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考核发放日期依据有关总行当年度规定执行,通常为当年度年终奖发放期间,原则上一年一次。离职人员离职年度延迟三年后一次性集中考核发放日期同当年度在职人员考核发放日期。 第十五条 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延付部分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考核发放金额合并当年度年终奖,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计算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人力资源部 1.确定当年度延期支付对象,详细名单依据有关当年度1**月31日人力资源系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确定; 2.确定当年度延期支付金额,延期支付金额=当年度权利义务发生制绩效奖金×延付比例; 3.依据有关责任认定和问责结果,考核发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 4.当年度延期支付扣减及往年度延期支付返还发放,同时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5.制作并发放延期支付通知单,将延期支付金额、返还发放计划等内容告知延期支付对象; 6.建立职工或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台帐; (二)内审部及风险合规部 1.作为责任认定牵头部门依照我行职工或员工责任认定与问责关于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及时启动责任认定工作,形成书面责任认定报告,总分行责任认定和问责部门依据有关关于规定,提出有关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部分考核扣减建议,将责任认定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 2.按关于要求对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形进行审计。 (四)监察室 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开展问责工作,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及时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四)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我行职工或员工责任认定与问责关于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及时启动责任认定工作,形成书面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银行**分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34号)废止。以往的有关制度办法中涉及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岗位、延期支付比例有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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