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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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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及《xx银行人民币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人民币同业存单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以下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发行,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面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发行同业存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币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是指我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投资或买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二、科目设置 (一)设置“254发行同业存单”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情况。本科目下子目设置如下: 1.“01同业存单面值”,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2.“02同业存单折溢价”,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的面值与实际发行价格(不包含利息)之间的差额及其摊销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借贷双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已发行债务凭证”项目。 (二)设置“271-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匡计的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同业存单的应付利息情况。本子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贷方,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应付利息”项目。 (三)设置“457-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子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我行发行同业存单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情况。本子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按内部账核算,余额反映在借方,在损益表中归属于“利息支出”项目。 三、基本规定 (一)我行发行的同业存单,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及摊销折溢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支)。 (二)我行通过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同业存单、持有至到期类同业存单及交易类同业存单,并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同业存单发行的主要会计处理 (一)同业存单发行 1.我行同业存单发行成功,收到发行款项并经相关业务部门确认无误后,总行账务处理部门根据发行协议等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1)溢价发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254发行同业存单-01同业存单面值 贷:254发行同业存单-02同业存单折溢价 (2)折价发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1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借:254发行同业存单-02同业存单折溢价 贷:254发行同业存单-01同业存单面值 (二)匡计、支付利息及折溢价摊销 1.匡计并支付利息 (1)总行账务处理部门按照同业存单发行协议约定的面值和利率定期(至少按月)匡计应付债权人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457债券及同业存单利息支出-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271应付利息-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分次付息同业存单利息) (2)向分次付息同业存单债权人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271应付利息-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折溢价的摊销 同业存单存续期内,总行账务处理部门应对存单发行的折、溢价部分进行定期(至少按月)摊销。 (1)摊销折价时,会计分录为: 借:457债券及同业存单利息支出-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贷:254发行同业存单-02同业存单折溢价 (2)摊销溢价时,会计分录为: 借:254发行同业存单-02同业存单折溢价 贷:457债券及同业存单利息支出-04同业存单利息支出 (三)同业存单到期 同业存单到期时,总行账务处理部门对发行的同业存单进行终止确认处理。 1.应将未摊销完的折溢价摊销完毕,会计处理按照上述折溢价摊销会计处理规定进行。 2.向债权人支付同业存单本金及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254发行同业存单-01同业存单面值 借:271应付利息-07应付同业存单利息(分次付息同业存单利息,如有) 贷:110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五、同业存单投资及交易做市的主要会计处理 我行进行同业存单投资、交易做市所持有的同业存单,应按持有目的分别计入“15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52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以及“154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予以核算,其会计处理应按照《xx银行非衍生资金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由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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