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
为拓展教师的国际化视野,进一步提升我校综合实力,规范教师出国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出国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选派原则
(一)出国研修应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研修人员回国后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
(二)出国研修内容应与其研究专业方向保持一致,确保研修实效;
(三)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 出国的类别
教师出国分为公派和自费两种类别。
(一) 公派出国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主要形式有:攻读博士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培训、合作研究、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本管理办法一律称之为研修。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选派,并提供资助的出国类型。
2.省公派是指由**省政府等机构选派,并提供资助的出国类型。
3.学校公派是指由学校选派,并提供资助的出国类型。
(二)自费出国
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资助的出国类型。自费出国人员按公派出国性质进行管理。
三、 出国期限
出国期限分为长期派出、短期派出和临时派出。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属长期派出;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属短期派出;出国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属临时派出。
四、审批程序
(一)国家公派和省公派
1.个人申请;
2.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审批;
4.国家或政府相关部门审定;
5.联系国外研修单位;
6.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二)学校公派和自费出国
1.个人申请;
2.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审批;
4.联系国外研修单位;
5.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6.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须按相关领导干部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五、出国期间的管理
(一)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严格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同时要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研修人员出国期间,如违反纪律,给国家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能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出国人员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和研修任务,不得延长出国期限。长期出国人员确因研修需要必须延长出国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批准出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出国期限只能申请一次。校派临时出国或短期出国人员不得延长出国期限。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的联系。
六、出国期间的待遇
(一)公派出国待遇
公派出国人员除获得国家、省政府和学校提供的国外研修资助外,工资和津贴等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报销国内语言培训费和出国往返交通费各一次。
2.长期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出国的期限内,正常发放国家工资、省内津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经学校批准延期回国的,延长期内暂缓发放国家工资和省内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回国后补发国家工资和省内津补贴。
(二)自费出国待遇
自费出国所有费用自理。
1.长期自费出国的,在学校批准出国的期限内,暂缓发放国家工资和省内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期回国后补发国家工资和省内津补贴;经学校批准延期回国的,延长期内停发国家工资、省内津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2.短期或临时自费假期出国的,正常发放国家工资、省内津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非假期出国满一个月的,正常发放国家工资和省内津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七、回国后的管理
(一)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公派出国人员,学成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向人事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以团队形式派出的研修人员,回国后还应在人事处组织的专题会上汇报研修成果。
(二)长期公派出国的研修人员须按研修期限确定回校后的服务期,服务期由出国协议规定。
(三)凡公派出国研修学习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半年以下的,回校工作满两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一年以下的,回校工作满三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长期公派出国。
(四)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完成出国协议所规定的科研考核任务,未能完成出国协议中的科研考核任务,学校将做相应处理。具体科研考核任务见《**大学关于选拔中青年骨干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校人发〔2010〕20号)。
八、违约责任
各类公派出国人员超过出国期限(含延长期)未回国的,自逾期之日起停发国家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长期出国研修人员逾期回国的,学校扣除全部保证金。出国研修人员逾期一年未回国到校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附则
(一)教师赴港、澳、台地区研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学校以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管理办法自二〇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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