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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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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单位公务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公务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我行面向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发行的,由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行。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总行职责(一)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主要负责:

2、1、建立完善单位公务卡业务各项规章制度等;2、单位公务卡的牵头研发、参数管理、授信审批、功能优化等;3、(各分中心)单位公务卡业务的受理等。(二)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收集并提出单位公务卡业务需求等。(三)零售业务部主要负责单位公务卡个人网银、手机银行渠道功能服务的实现和优化等。(四)信息科技部主要负责单位公务卡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第五条 分行职责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辖内单位公务卡业务的需求收集,信息反馈,宣传推广等。第三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号)为“62844805”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面由总行统一设计和管理,卡面右上角标注“单位公务卡”

3、中文字样,采用复合PBOC3.0标准的芯片介质,芯片及磁条信息格式遵照银联的标准设置,卡号编排规则与个人卡相同。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开通境外支付,不开通手机支付、快捷支付等功能,不产生苏银豆或用卡红利返还。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信用卡自动失效,但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到期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单位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结清账户时,账户溢缴款余额应转账转回相应账户。第四章 发卡审批第十条 具备申领单位公务卡资质的单位,包括纳入预算

4、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单位公务卡,须如实完整填写xx银行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请表及xx银行单位信用卡合作协议上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提供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xx银行单位公务卡额度分配表。第十二条 单位申请单位公务卡时须出具以下材料并提供复印件:(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二)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三)财务控管人身份证原件;(四)指定持卡人身份证原件;(五)非持卡监督人身份证原件;(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单位公务卡总信用额度由单位向我

5、行提出申请,由我行核定。每个单位的多张单位公务卡共享一个总信用额度,授信额度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超过50万元人民币总额上限的,须提供该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材料。单位可在总额度内分配各张卡的卡片信用额度。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应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单位指定的持卡人一般不超过4人,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增加持卡人数,但原则上不应超过8人。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单位应及时办理卡片注销手续。持卡人发生变更,单位应注销原持卡人卡片,按照标准申卡流程重新指定新持卡人办理和使用单位公务卡。第五章 使用及还款第十五条 单位公务卡卡片统一寄送给单位

6、财务控管人,并应在发卡函中注明各持卡人的个人信用额度。单位授权财务控管人统一将卡片交至持卡人。第十六条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可通过我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根据提示激活卡片并设置密码。第十七条 单位公务卡可在境内通过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第十八条 单位公务卡账户总额度不能满足单位公务支付临时需要时,单位可向我行申请临时调额,并同时指定调额的卡片和额度,该申请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单位应将临时调额的理由、金额、期限、指定卡片、临时额度分配等有关情况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临时调额期限不超过60

7、天。临时调额期限届满,我行应及时恢复单位公务卡账户总额度及相应的卡片额度。第十九条 单位可在单位公务卡账户总额度内,书面申请调整指定卡片的额度。我行不接受持卡人自行提出的信用额度调整要求。第二十条 单位公务卡的账单日固定为每月25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第二十一条 我行在账单日对单位公务卡计算全部应还款金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还款金额=上期账单金额本期已还金额本期账单金额本期调整金额循环利息。第二十二条 持卡单位可享受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待遇,最低还款额为消费金额的10%,单位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到期还款日,下同)应该偿还最低还款额。第二十三条 单位偿还欠款,须从其零余额账户转账存入我行

8、相关账户,再通过相关账户偿还欠款。第二十四条 单位原则上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我行提交相关支付凭证,以保证还款资金按时到账。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全部应还款额的,该账期内所有消费交易本金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持卡单位可享受的免息还款期最短为25天,最长为56天。第二十六条 单位提交相关支付凭证,我行应实时进行单位公务卡还款交易。在单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后恢复单位公务卡账户总额度及相应的卡片信用额度。第二十七条 对单位提出疑义的交易款项,经我行确认后按差错交易款项处理。第二十八条 因交易清分数据出现异常,导致交易款项不能正常记入单位公务卡账户时,先对其做临时挂账处理。经

9、查询有关方面后,对于确认属于账号有误等原因而可以调整更改的交易,人工对相应的账户记账。第二十九条 单位公务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单位或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我行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一经确认即时生效,不予撤销。挂失生效前所发生损失均由单位承担。单位公务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单位应配合我行调查情况。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单位所为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单位承担。经单位书面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卡片予以补发,补发的新卡仍寄送给单位财务控管人。第三十条 发生单位公务卡损坏或磁条消磁等情况时,须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补(换)卡手续。补发的新卡仍寄送给单位财务控管人。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注销

10、。第三十一条 我行为符合换卡条件的单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卡片到期无需更换新卡的,单位应于卡片到期前1个月通知我行,否则视为单位自愿到期更换新卡。第三十二条 单位不再继续使用单位公务卡而提出销户申请的,应退回所有卡片。经我行确认所有单位公务卡均无未偿款项的,在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办理正式结清手续。第六章 费用第三十三条 单位公务卡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均采用内扣方式在单位公务卡账户中记收,不采用外收方式。单位需要本行提供相关费用发票的,可向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申请,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应将发票寄送给单位财务控管人。第三十四条 单位在免息还款期内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该账期应还款项中的消费交易款项

11、不再享受免息待遇,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单位公务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的万分之五,账户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第三十五条 单位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我行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三十六条 总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应加强对单位公务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对单位公务卡申领单位及卡片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控,对于发现异常交易或其他风险情况的,应及时采取降额、止付措施。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及时还款发生逾期的单位公务卡,应按照xx银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苏银办2015329号)相关规定组织催收。逾期前10天

12、一般由总行客服中心统一进行提示性催收。电话催收期满或有特殊情况发生时,总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向分中心下发催收通知。分中心在接到总中心的逾期催收通知后,应立即实施上门催收,上门催收无效的则应进行司法催收。第三十八条 根据持卡单位的潜在还款风险及实际还款情况等,按照总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对单位公务卡的欠款质量实行五级分类管理。第三十九条 符合核销条件的单位公务卡账户,按照总行相关部门关于账务核销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单位公务卡业务产生的所有档案均按照xx银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苏银办2016413号)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机构(含部门)、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影响按照xx银行员工违规失职行为追究办法、xx银行内控违规积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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