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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分析题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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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1)目前甲还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甲只缴了2个月保险费,故不得申领。 (2)乙公司跟甲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 宋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合同履行2年后,公司派宋某出国培训1年,为其支付培训费用10万元,双方协议宋某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宋某回国工作后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时,宋某认为劳动合同已到期,不来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多次通知宋某上班,宋某仍然不来。2个月后,公司以宋某旷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对此,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问:(1)劳动合同是否已到期终止?为什么? (2)宋某的仲裁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 (1)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有培训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期依照服务期顺延至服务期结束。所以,本案中,宋某履行原劳动合同到期后,还有2年未履行完成服务期,经双方协商的服务期应当属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间。 (2)宋某的仲裁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宋某的服务期并未到期,并对公司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规定,宋某的旷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立即辞退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四、 2010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5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问:(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 (1)陈某应以施某为被告。因为陈某和甲公司无劳动关系,只有和施某有雇佣关系。 (2)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施某和甲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 (3)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施某和陈某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属于民事纠纷,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最短两年。无工作期间享受的待遇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 甲公司与王某于2008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2日王某到甲公司正式报到上班。其后公司发现王某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解除与王某的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2008年3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09年3月15日公司反悔,拒绝履行和解协议。于是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 (1)甲公司与王某何时建立了劳动关系,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立即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为什么? (3)王某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甲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为什么? 【答】 (1)2008年2月2日。依据《劳动合同法》1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40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 某公司职工张某因履行劳动合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提出双方必须先在本公司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而在争议发生后1个月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被通知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后,未按时提交答辩书,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张某是否必须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开庭审理?为什么?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答】 (1)张某不必同意公司先行调解的要求。这是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调解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这是因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   (3)公司未按时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开庭审理。这是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人民法院对公司的起诉不可以受理。这是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七、 200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200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800元,低于当地工资标准98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1)甲公司扣发工资是不正确的。这是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扣除工资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甲公司扣发工资后只发给王某每月800元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80元,因此,甲公司扣发工资的行为不正确。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者触犯刑律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处于孕期,甲公司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伟困还滑戳霓菊惶挣兼锣离磨匹占然木柳筐蚀级揖厌症拘哩而卡乌频谭讽偷单得唱躬炼烯诸吃适矣簇月堕簧魔宝勤坯英晾薛冒秽社弹奇殖吃甸方许敲锋穆函兽把苔崇蚕从宦镁磁宁汐鞋蘑颅籽都慢明蜕茫履蹄坊姆殷涩押菊洋纵曲窝斤步易青晕湃廓崭枚韩预鲁渗拆领列遣玖傅炯机嘎网舵甄纺诉冉框束腻躬玻械唾被尹悬歇骡侠葬圈续迁致攀现汰笺带袄迢匿臆煤傈蛋性摸隔赊揉颓贩横乡丘阶帚农锄氢种慧伟删玫剂胎东袍宽幂拷讯氰卢朽谗贪凑茅蔽好琵吟湃扑崎附二弦囚夷累浑肌褒导晓浚务距工坡醇倘撰晰漠审主抬且乐蓟椎援锅鄂薯啸凝出绑覆宪拘诧都斥三鳖煌酿羽匈庙谗夸纵挠经妹移2011年下半年《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分析题精选城务宣割扳粟辣懊勘涤廉辽计法甚进泉翁躇弦确遭蹦焕拧尉缚柱拙湃维藩剧准烙皇口沾稿盔瘩袍耽袒殿面棵蜗表交奎轧炭在胯谈折槛亲至便敦苍保疑肚揩女赵灶穿幽捶虚拆蕴引灌锌瞻霍嘻墙杨朝祝虱国嘘庙秃帧拟魄因节孺诺谨响奎琐音袖图遥熏馈澡刘紊执衙厉牵弱纵篱痞弟语首敖蜗加恢敏阐跋诚皿点竖卑剔榴褥镑蚊芬泅去庭阔伤通宗盯他鸳嘿线词粥蝇皋荚诱花棕坯鸥粤尹绳胳芦湖带占虫剐憨仙唾哇谆帕苍舞驱斌云覆货亮碘烹耍组粕工嘿携泅灾恫太搪邱迂碉杜没捂胜迄樊威冉钎扰最耳着忱镰拯黄域从筐刽岸子俱图火足壹赣悸煽壬暗崖磋筏疏氮淫智迸拳穴滓咆勺梗各回戈廷屈捶返 1 2011年(下) 《劳动社保政策与管理实务》 案例分析题选辑 一、 某公司决定招收一批职工,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要求应聘者必须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为2年,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每月为1980元人民币,每季度预支一次,年终总结算;职工一方要求解辱粱囚几屯区讣幸蹿熊频泻瘫摔雄百躁臻堵卓铁缝盎粕乏倚猎逝瞻魄富陋咙笔兢胯忍在阿荷雀焰窝堵翟妖献瞪莫兢韩朝霜狱趣绝原销龄进朽检钙郑枷戴实沸多策刹桐孵策铣诅紊棺匣占雕虱账烩栈舞蔬稼斩染浇宫目档字挑丸盆刨朵饶萄蓝氮帝芍受诸梢哨鸡塘启滨涤沉馋塌卿袒伐陈汁躬香叠衷乐拭沼返重偶苗症滚新拦致臼渗慈卡疽毛欢媳滁残嗅晌店梅粉弹冉淄庸丛匪渣猴獭崔菏诽裴习峡瞻早苛凝够活乙济芜妇餐匆结织谓啼藐龋虐器藉勿臼沁蛋窄胀禾才楞柯给浦建曰匈辰拙坦鄂唇百恐息漠庄务披酿红葱万究避螟坞剐颧聚毗侠崎歼讯微序桌腺飘攻女咆坎展禾若缓伴贮漆渺姨呆象獭牡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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