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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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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指引 为规范全省农商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投资行为,促进同业投资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关于下发〈关于规范农商行同业业务的十项规定〉和〈关于规范农商行代客理财业务的十项规定〉的通知》(农信发﹝﹞6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投资原则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经营原则。 二、合作主体 合作主体分为鼓励、审慎和禁止三大类,开展同业合作的行(社)应结合下列准入标准,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科学审慎设定业务合作限额。 (一)共同条件 鼓励与审慎类合作主体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固定收益领域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数不少于7人; 2、具有专业的投资研究团队; 3、具备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有满足受托管理资产的科技信息系统和严格的风控管理机制。 (二)区别条件 1、鼓励类合作主体 满足以下条件的为鼓励类合作主体,与鼓励类合作主体开展资金融出、委外投资、投资顾问等业务的,托管机构可由资产管理方提出,委托行(社)认可。 ①商业银行(含五大行、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政策性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亿元,监管评级不低于二级的法人机构; 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金融系,最近一个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最近一个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AA级,近三年业绩排名前20名; ③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近三年业绩排名前20名; ④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上年度受托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近三年业绩排名前20名,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银行系; ⑤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省级财政厅(局),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近三年业绩排名前15名; 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经银监会核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母公司(总行)能够达到上述准入标准; ⑦券商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母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AA级; 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 ⑨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近三年业绩排名前15名,母公司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金融系; 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母公司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省级财政厅(局)。 2、审慎类合作主体 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审慎类合作主体,委托审慎类合作主体开展投资营运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自营资金的30%(自营资金=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辖内系统外同业负债,详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且托管机构须从《农商行资金托管名录》中选择,并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①商业银行(含股份制、城商行、农商行、农合行、农商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亿元,监管评级不低于二级的法人机构(系统内机构可适当放宽); 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金融系,最近一个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最近一个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A级,近三年业绩排名前30名; ③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排名前30名,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④基金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受托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排名前30名,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银行系且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⑤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企业或省级财政厅(局),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排名前20名; ⑥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经银监会核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母公司(总行)能够达到上述准入标准; ⑦券商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母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监管评级不低于A级; 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 ⑨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排名前20名,母公司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金融系; 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上年度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业绩排名靠前,母公司最大股东背景为国有系或省级财政厅(局); 农商行系统内机构、省属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省联社资金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另行确定。 3、禁止类合作主体(黑名单):私募基金,被监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或警告、市场声誉较差以及与全省系统内行(社)过往合作中发生违约事件的同业金融机构。禁止类合作机构名单由省联社资金营运中心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汇总相关信息,做出客观评价意见,经综合评审后在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系统中公布。 三、同业投资规范 (一) 委外投资规范 委外投资是指将资金委托合作机构开展投资运作并承担实际投资风险的业务(包括委托投资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按照自营资金与理财资金区别对待。 ⒈理财资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理财资金委托同业投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⑴ 产品种类 ①纯债券型 ②债券+信托贷款 ③债券+信托贷款+新股申购或定向增发(仅限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 ④债券+信托贷款+新股申购或定向增发+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仅限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 ⑵投资约定 ①明确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与调整区间,明确投资品种、最低信用评级、资产组合久期、杠杆、信用分布等。 a.久期控制:任意时点资产组合久期不超过5年; b.杠杆比例:若产品采用回购方式,正回购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200%; c.限制类规定:资产组合中所投资信用债主体或债项评级均不得低于AA,审慎投资民营企业债。业务投资范围中涉及打新股和股权定增的,合作主体须具备专业的股票经纪团队且投向打新、定增的资金规模不超过委外投资总额的30%。 ②资产托管机构的选择应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准入与备案措施,托管机构一经认定,须尽职履行托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和监控资产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要求受托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建仓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部底层资产明细,资产发生变动的当日提供交易流水信息,至少每周提供一次存量资产估值情况,每月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投资运行报告,托管银行要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投资运行情况报告的复核文件(加盖公章)。 ③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行(社)资本净额的10%。 ④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资金参与新股申购或定向增发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高净值客户除外)。 ⑤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各行(社)或其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⑥委托投资集中度:各行(社)与任何一家合作机构开展委托投资业务的合作规模均不得超过本机构代客理财总量的30%。 ⑦业绩基准: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⒉自营资金。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自营资金委托同业投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⑴ 产品种类 ①纯债券型 ②债券+信托贷款(含信托计划、收益权) ⑵投资约定 ①明确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与调整区间,明确投资品种、最低信用评级、资产组合久期、杠杆等; a.久期控制:任意时点资产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3年; b.杠杆比例:若产品采用回购方式,资金业务杠杆倍数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关于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的要求,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行(社)不得超过1.8倍,监管评级低于二级的行(社)不得超过1.4倍; c.信用类债券投资控制: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关于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的规定; d.禁止类规定:不得投资交易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债券; e.限制类规定:委托外部机构投资须开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委外投资规模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自营资金的50%,不得投向“两高一剩”和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业及商业承兑汇票。 ②资产托管机构的选择应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准入与备案措施,托管机构一经认定,须尽职履行托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审查和监控资产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要求受托资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建仓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部底层资产明细,资产发生变动的当日提供交易流水信息,至少每周提供一次存量资产估值情况,每月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投资运行报告,托管银行要至少每季度提供一次投资运行情况报告的复核文件(加盖公章)。 ③委托投资集中度:对单一合作主体委外资金不得超过本行(社)一级资本的50%。 ④业绩基准: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二) 集合类金融产品投资规范 集合类金融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和公募基金等,购买集合类金融产品的符合以下投资规范: 1、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 2、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制度,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3、  单独设立资金业务部门且岗位设置合理; 4、具备开展相关投资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 5、集合类资产管理人及托管人符合合作主体准入标准; 6、投资范围符合监管规定且明确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7、定期公布投资运行情况。 四、 相关流程 (一)合作机构准入流程 开展同业合作的行(社),应在业务合作前向合作机构索取相关资料,并对照准入标准及本行(社)风控制度建立交易对手名单,设置业务合作限额。合作机构应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份; 4、金融机构许可证一份; 5、开户许可证一份; 6、机构信用代码证一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8、公司章程一份; 9、验资报告一份; 10、近三年度经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年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另需提供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治理结构、股东及所在集团的情况、公司内部架构、高管介绍、投资管理人员履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资产规模、相关金融牌照和资格、已发行产品数量、规模及历史运作业绩(近三年)、资产规模占比等。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免于提供相关资料。 进入白名单后,各行(社)还应对委外合作机构的历史业绩、研究能力、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公司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委外合作机构名单及金额。 (二)禁止类合作主体上报流程 为建立健全全省农商行禁止类合作主体名单,构筑同业业务防火墙,开展业务合作的行(社)应将违约情况报告于违约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联社,违约情况报告至少包括业务合作的类型、起始时间、违约情形及其损失程度等。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行(社)不得以聘请投资顾问或借助通道等方式规避准入标准,对不符合本指引的存量业务到期后确保收回,不得续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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