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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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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客户/甲方: 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 电话:银行/乙方: xx主要营业地址:xx联系人: 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定义与说明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一)客户/甲方: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存款本金”)并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存款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二)银行/乙方: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交付的存款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存款本金及投资收益的银行股

2、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四)产品收益率:指乙方在本产品期限内对存款本金计算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以年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为乙方向甲方保证支付的收益率。(五)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六)存款本金和收益兑付日:指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银行实际向客户返还存款本金及支付产品收益之日。(七)产品到期日: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产品到期日。如按照本合

3、同的约定乙方提前终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也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八)预约销售期:指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预约销售期。在预约销售期,鉴于市场风险、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乙方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本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预约销售期内甲方的存款本金仅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甲方结算账户计息规则计付利息,且不得提前支取。(九)经办行: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本合同的营业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经办行被视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有权以其自身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的权利

4、义务,经办行仅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故甲乙双方同意,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行的其他营业机构,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第二条 产品要素(一)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具体详情见以下表格中的内容,甲方对此予以确认:产品名称: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 年 期发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机构币种:人民币投资标的: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产品代码

5、投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起,以人民币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产品收益率:%/年预约销售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产品收益起算日:年 月 日产品到期日:年 月 日(如本产品被银行宣布提前终止,该提前终止日被视为到期日)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兑付日:兑付日为产品到期日当天或在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时的提前终止日当天,如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为非工作日,则兑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到期日与实际存款本金和收益兑付日之间的期间不计付利息。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前,不保证在兑付日乙方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甲方提前赎回权:在本产品中甲方无产品的提前赎回权乙方提前终止权:注:Shibor,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

6、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16家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计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目前发布品种包括隔夜(O/N)、1周(1W)、2周(2W)、1个月(1M)、3个月(3M)、6个月(6M)、9个月(9M)及1年(1Y),外界可通过访问http:/www.shibor.org获取发布信息。(二)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指定或者新开立人民币结算

7、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投资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本金,并接收产品到期日后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1甲方账号: ;存款本金金额为:小写: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以上金额以大写为准)2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产品的存款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及预约销售期结束至产品收益起算日前将被冻结,甲方不得支取或使用。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当日从甲方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投资的存款本金。4甲乙双方在预约销售期内签署本合同,合同签署后,甲方最晚在预约销售期最后一天内交付产品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交存于银行的存款本金,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前,按本款第1点约定的甲方结

8、算账户计息规则计息。(三)产品收益与分配1本产品为保证收益型产品,乙方确保甲方本金和约定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存款本金和约定的产品收益。2本产品收益计算方式为:根据本产品收益率和实际存续期限,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计息规则计算产品收益。3本产品收益的计算中已包含(计入)乙方的运营管理成本。甲方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4在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兑付日,乙方将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划付至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甲方指定账户。(四)计息方式:月利率=年收益率/12;日利率=年收益率/360 ,以单利计算。第三条 信息披露(一)本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

9、点进行,乙方依据上述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为:1定期报告:按季度报告。乙方自本产品成立后,于会计年度每季度末进行信息披露,该信息披露公告一般于下个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下乙方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2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于乙方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乙方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及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一)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二)甲方应对其交付的存款本金来

10、源的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其交付的本金不会导致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三)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四)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存款本金和产品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六)本合同项下甲方指定账户中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如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存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

11、合同项下的产品收益,并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第五条 提前终止权 (一)甲方不可提前终止本产品。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或者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产品的正常运行等原因时提前终止本产品。对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本产品的,甲方同意乙方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外无须为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二)甲乙双方特

12、别约定,乙方提前终止本产品的,乙方只需在提前终止前的1个工作日内在乙方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行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等信息;否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第六条 合同终止(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再承担向甲方支付产品收益的义务:1预约销售期届满,因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产品未募集成功的。2因甲方指定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产品的。3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

13、履行完毕权利义务的。4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5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产品本金或甲方指定账户遭到冻结的。(二)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自乙方公布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预约销售期内交存在甲方指定账户的产品本金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计付利息。第七条 违约责任(一)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

14、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产品本金的,应按未实际交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实际损失。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用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第八条 保 密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守秘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第九条 不可抗力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

15、障、电力系统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甲方产品资金划付至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第十条 风险揭示本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一)期限风险:由于本产品的

16、实际期限无法事先确定,且乙方有权单方行使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等),一旦乙方选择了行使本合同中所订明的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则甲方必须遵照履行。(二)市场风险:交易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本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三)流动性风险:甲方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甲方在产品到期日(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前终止日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前无法取用存款本金及产品收益。(四)信息传递风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

17、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产品的信息,并由此影响甲方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甲方自行承担。(五)不可抗力风险: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的定义详见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 附 则(一)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

18、响。(二)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本合同由文首所列甲方(客户)及乙方(银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申明,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合同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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