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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3016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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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 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 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

2、,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 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 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三)分

3、工协作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 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 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第二章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识别第七条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关联方信息,通过 对客户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保情况、财务报表 信息

4、等客户内部信息的分析,并利用当地同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征信等社会公共机构外部信息渠道,全面分析客户关联关系。第八条识别客户关联关系时,须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 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附属关系,例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第九条客户关联方关系复杂,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的,或客户 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授信准入时应审慎掌握。客户存在隐性关联方关系的,或存在结构过于复杂的关联方关系的,应了解、识别其真实动机。客户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关联方信息及关联

5、交易信息的,应严格控 制授信。第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同受第三方 控制关系的独立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银行客户群。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如其存在以下关联方或关联关系,并且该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的,则须将该客户及其下述各关联方作为一个集团客户:(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 投资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6、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十一)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主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十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

7、关联关系客户,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 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 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十一条下列关系,可作为识别、分析集团客户关系

8、,纳入集团客 户管理范围的信号:(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以上(含)股份的;(二)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企业的范围;(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四)通过收购、兼并、分拆等方式形成的企业系列;(五)相互提供担保、或连环提供担保的企业;(六)相互之间存在托管合同、管理合同、表决权委托合同关系的 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客户关系,应以识别、分析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 标准;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第十二条对客户关联方关系应进行主动、持续、动态的分析和管理。 因企业集团成员减少或在我行授信成员减少,使我行仅对企业集团内某一家成员授信时,可不再作

9、为集团客户管理。当重新对集团内一家以上成员授信或拟提供授信时,应重新实行集团客户管理。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第十三条集团客户管理采用确定整体授信管理方案、控制授信总量的管理模式,即:牵头支行按照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发起公司等) 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计算集团授信实测授信额,报总部授信管理部门审核,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进行限额的切分、调整和调剂,各支行在分配的限额内向集团成员提供授信。对于授信已超过分配的限额的集团成员,在总部评审部门批准追加授信总量之前,不得新增授信, 并应逐步压缩授信余额。第十四条 以下业务品种不计入本细则所称的授信总量限额 内:1、交纳保证金的授信业务。保证金对应的业务金

10、额不计入授信总量内。2、以国债、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国债、存单足额担保的业务金额不计入授信总量内。第十五条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在切分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时,应以集团成员自身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可根据客户需求、 我行策略、授信余额等因素适当调整。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核定和分配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时,各支行应向该 部门提供集团成员的有关信息。第十六条在确定集团授信总量限额的基础上,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 统一审核该集团总授信额度及对各集团成员的分配方案,并明确授信 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类型、担保要求等,按我行授信决策机制要求进行审批。各支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向集团成员提供授信时,在满

11、足本行要求的授信条件,并且授信手续完备、合 规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授信决策机制的要求提供授信。第xx条集团授信额度属于该集团整体授信方案的一部分,集团授 信额度的数额不得超过该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有关集团授信额度的管理含义、管理要求、审批程序等,比照我行 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有关要求执行。第十八条原则上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总部(集团控制方)所在的支 行计算集团授信总量限额,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授信,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 量的控制,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整体风险的监控。集团其他成员所在支行协助牵头支行进行集团整体授信风险的控制。第二十条总部可根据工作

12、需要,为集团客户指定支行进行管理。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部门分工第二十一条授信评审部门是集团客户资信调查评估、营销、授信发 起、执行部门,其中:(一)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核准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集团成员名单;2、组织审批集团整体授信管理方案,根据牵头支行授信评审部门的申请核准授信总量限额,并确定具体的切分、调整、调剂方案;3、在必要的情况下,配合牵头支行授信评审部门,提前介入集团整体授信管理方案的前期设计;4、对集团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协调,调剂集团授信额度;5、处理集团授信危机。(二) 牵头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全面调查集团成员构成情况,提出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集团成员名单;2、收集、

13、汇总集团各类经营、财务、资信信息,分类建档,并提供给该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3、就集团授信额度及具体授信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承担模式,评估集团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计算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报总部 授信评审部门按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4、落实授信条件并提供相应授信。(三)参与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收集、核实集团成员信息,提供给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及牵头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2、向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提出集团成员授信限额分配或调剂的需求; 3、协助牵头支行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营销;4、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进行授信调查评估,并按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报)批,或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按要求续做具体授信业务;5、在分配的

14、授信限额内组织对集团成员授信审查,控制集团成员授信不超过其分配的授信限额;6、将授信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在授信评审部门的协调下,共同为集团客户 提供整体服务方案。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部门是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的部门,与授信评审 部门共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负责。具体负责有关授信的发放与授后管理。其中:(一)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监控集团整体授信状况,必要时提出集团授信调整的建议。(二) 各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1、核准参与本支行授信评审部门拟申请分配或调剂的集团成员授信限额;2、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组织对集团成员授信审查,控制集团成员授信不超过其分配的授信限额;3、监

15、控集团成员授信风险状况,报送总部信贷管理部门。第五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流程第二十四条各支行授信评审部门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加强客 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控制方、被控制方以及同受某一方控制的第三方。各支行授信评审部门与任一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按照要求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更新,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十条所述的关联方。如存在上述关联方,且我行已对上述关联方实行集团客户管理的, 则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应与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联系,将客户纳入我行的集团客户管理中。如客户本身为控制方,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应通过总部授信评审部门与相关支行协调,将本支行变更为牵头支行。如存在上述关联

16、方,且我行已对上述关联方提供授信但未实行集团客户管理的,则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应与上述关联方所在地支行联系, 将客户与其上述关联方作为一个集团客户,上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 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原则协商确定该集团客户的牵头支行。第二十五条各级授信评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客户关联方变动情况,出 现股权转让、兼并、收购、重组等事件后,应了解是否对集团客户的 构成产生影响,并及时调整管理模式。第二十六条各支行应每年对集团成员按单一客户方式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限额核定,将集团成员信息及信用评级和风险限额核定情况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根据各支行提供的信息,每年核实集团成员构成,并提出集团授信管理方案,由牵

17、头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按照授信决策程序对集团授信管理方案进行审(报)批。集团授信总量限额及分配方案有效期为一年。第六章集团客户授信审查第二xx条集团客户授信时,除一般授信的审查要点外,应加强对集团组织结构、关联关系、股权结构的分析,掌握集团的控制权结构, 掌握集团主营业务及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分布情况。第二十八条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加强对集团内部管理模式的分析, 着重了解控制方对集团成员的人事控制、业务授权、管理控制模式、 财务集团程序,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政策及利润分配政策。第二十九条核定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时,除财务分析外,应加强对集 团战略、竞争优势、外部环境、行业风险等宏观因素的分析。核定集团授信总量限

18、额时,应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作为财务分析的 基础,并加强对集团现金流量的分析。第三十条合并财务报表与集团成员名单不一致的,以及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集团客户,各支行应参照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方法,对集 团合并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分析、剔除集团成员之间的相互投资、内 部债权债务、内部销售收入、内部利息收入(内部资金转移价差形成 的收入)、内部资产转让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内部投资收益等因素, 对集团整体财务指标进行测算、调整,避免重复计算、夸大集团客户 的整体实力,并据以核定集团授信总量限额。第三十一条对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以我行的资本净额为计算基 数,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量限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 15,

19、集团客户授信总量限额不得超过集团各成员单一客户的风险限额之和。第三十二条安排集团授信结构时,应以集团内优质企业、集团主要 经营性资产的所有者、集团主要业务收入和现金流量的提供者为授信对象。授信发放应选择作为实际还款来源的实体。第三十三条集团授信额度鼓励采用统一安排,分别提供,集中监 控的模式。对于没有实质经营业务的投资性母公司的融资需求,应 注意审查其资金用途。第三十四条集团已实行内部财务集中管理的,并要求统一筹资的可 按以下原则掌握:(一)集团申请由集团内某一实力较强的经营性公司统一融资的, 该种方式优于分别直接向集团内实力较弱的公司提供授信。授信审查时应审核授信总量是否超过申请授信公司的授

20、信承受能力,如超过, 应通过协议要求集团内其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如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且为我行积极争揽的客户,在风险可承受的情况下,可接受由母公司统一融资的交易结构,但应通过协议要求各集团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并争取为集团提供集团现金管理服务以掌握集团资金流动状况,加强风险控制。(三)对集团管理混乱,母公司存在较多历史包袱,资信状况一般 或较差的,不应采用母公司统一融资的方式。第七章集团客户授信监控第三十五条集团客户风险监控实行分级实施,集中监控的原则。 各支行负责相应集团成员风险状况的监控。各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原则上应按季度将集团成员有关经营、财务、资信息以及授信信息提供给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及本

21、行信贷管理部门;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应按季度汇总集团监控信息,并将汇总的集团监控信息及提出的对集团授信 进行调整的意见,提供给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并反馈给各支行。第三十六条集团成员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出现授信违约时,相应授信评审部门及相应信贷部门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授信调整方案,并及时向总部授信评审、信贷管理部门报告。第三xx条总部、各支行的授信评审、信贷管理部门要积极通过监 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公共信息渠道收集有关集团的风险信息。第三十八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授信,要加强股权结构和交易流 程的分析,严格授信审查和监控。要加强对治理结构复杂、核心主业不突出、主要现金流波动较大的集团客户的监测和风险预警。第八章罚则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部门将视情节轻重, 采取以下措施:(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理。(四)其他纪律和行政措施。第九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某银行总部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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