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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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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以下简称“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高效,根据支付清算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是支付清算协会会同省内各会员单位,应用计算机、加密等现代化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省内银行间资金划转的实时和批量清算系统。为参与机构提供汇兑、通存通兑等跨行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第三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处理,定时轧差净额清算”的清算方式,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

2、则。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管理遵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推广、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对全省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运维及日常技术支持;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省营运中心”)负责全省支付业务清算资金的保障及大额资金的授权工作。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具体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

3、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主要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参与机构新增、注销、修改事项;(二)制定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三)负责处理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差错业务;(四)负责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五)管理在省清算中心开设的清算资金账户;(六)宣传推广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业务。第七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成员机构,是指与支付清算协会中小金

4、融机构支付系统联网,并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通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办理范围内跨行清算业务的清算机构。第八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仅支持各成员机构之间办理业务,不支持同一成员机构内各参与机构之间办理业务。第九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引及支付清算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严格控制风险,确保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十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自然日15:30日切,日终进行清算处理。系统日切后为下一工作日,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山西支付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和资金清算时间如有调整,省联社及辖内

5、各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种类和范围由省联社根据全省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县级农合机构在省联社规定的业务权限范围内具体确定开办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的机构和业务类型。第十二条 办理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业务时,应严格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第二章 业务类型与细则第十三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贷记类业务:贷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收款人在他行开户的业务。(二)借记类业务:借记业务是指银行受理客户提交的付款人在他行开户的业务。第十四条 贷记类业务(一)普通贷记

6、业务是指无需提入行实时确认的贷记业务。包括:1汇兑;2进账单;3委托收款(划回);4托收承付(划回);5国库贷记汇划业务;6网银贷记支付业务;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贷记支付业务。(二)实时贷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是指需要提入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60秒)返回确认的贷记业务。包括:1个人储蓄通存业务;2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第十五条 借记类业务(一)普通借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无需付款行确认,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直接清算的借记业务。包括:1银行汇票、本票;2不含支付密码的普通支票业务;3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4国库借记汇划业务;5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二)实时借

7、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是指需要付款行确认,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60秒)返回确认结果的借记业务。包括:1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2带密押本票业务;3含支付密码的对公通兑业务;4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第十六条 个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需提入行进行账户验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60秒)返回验证结果。第十七条 办理汇兑往账业务时,客户需要按要求填制农商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第十八条 办理个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时,客户需要按要求填制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第十九条 汇兑业务受理介质包括卡和折,个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受理介质仅支持银行卡。第二十条 清算协会中

8、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持账户管理功能,汇兑业务可根据收款人账号自动获取相应的“收款户名、接收行号、接收行名”信息。经办柜员需核对获取信息与客户填写农商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要素的一致性。第二十一条 汇兑业务可根据客户委托选择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接收行行号,个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仅支持选择成员机构总行或山西分行行号。第二十二条 受理机构发起单笔大额资金汇兑业务,需向省营运中心报备及授权。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收到纳税人提交的税收缴款书,应认真审核缴款书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书应拒绝受理。在受理缴款书后,应及时办理转账,不得无故压票,缴款书各联

9、次上加盖业务公章的日期必须一致。第二十四条 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贷记业务退票,原业务收款行应在收到该笔普通贷记业务后及时提出电子退票信息,最迟不能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未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贷记业务退票(如税票退票),原业务收款行应于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办理退票业务,退票时应将原始票据与纸质退票理由书一并退回原付款行。第二十五条 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借记业务退票,原业务付款行应在收到该笔普通借记业务后及时提出电子退票信息,最迟不能超过下一清算场次。未实行票据截留的普通借记业务退票(如支票退票),原业务付款行应于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办理退票业务,退票时应将原始票据与纸质

10、退票理由书一并退回原收款行。原票据提出行应在原业务所属交换场次的下一交换场次结束后,确认无退票,方能贷记收款人账户抵用。第二十六条 对实时借记、实时贷记业务,业务实时清算,不支持退票。第二十七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下列信息业务:(一)查询、查复;(二)邮件报文;(三)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 参与机构对发起或接收的普通贷记业务存在疑问的,应向原业务的接收机构或发起机构发出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参与社(行)接收退汇业务挂账的,不得再使用退汇交易处理,应通过查询查复业务确定原交易信息后进行手工入账或使用汇兑交易处理。第三十条 参与机构应加强中小金融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管理,

11、按照“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处理查询查复业务。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可以按照规定的查询报文格式当日内发出查询,查复行收到查询信息后,应根据查询的内容,在当日至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第三十一条 邮件报文主要用于非支付业务且无规定格式信息的发布或告知,不得使用邮件报文发送与系统及业务处理无关的信息。第三章 轧差及资金清算第三十二条 省清算中心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开设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辖内所有参与机构大额支付、小额支付及中小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该账户原则不允许出现透支。如因不可预测等特殊原因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

12、足时,省营运中心应在系统日间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全部清算。第三十三条 县级行社中小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与大额支付、小额支付及行内业务共享其在省联社开立的清算账户。第三十四条 县级行社资金清算账户应当保持合理额度用于所辖营业网点日常资金清算,该账户出现资金不足时,应当及时筹措补足。除批量业务外,该账户严禁透支。第三十五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实行724 小时连续运行,其资金清算由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营业部通过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ACS)处理,处理方式以导入清算差额记账数据文件为主,以打印清算差额记账凭证手工到ACS系统记账为辅。第三十六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

13、运行时间、场次等参数由支付清算协会统一设定。清算场次为工作日上午、下午各一场,清算日切时间为每日下午15:30,上午场切时间为10:30。第三十七条 支付清算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调整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运行时间、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并通过系统及时以邮件方式发布生效时间。第三十八条 省清算中心每工作日从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主动下载加盖“太原票据清算中心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的资金清算差额报告表,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九条 因清算账户头寸余额不足导致ACS系统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省营运中心应及时调拨资金确保当日业务足额清算。第四十条 轧差净额数据以中小金融机构支

14、付系统下发数据为准,如核对不符,按照其下发数据进行行内调整。第四十一条 ACS系统非工作日期间,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持续办理各类支付业务,但不进行轧差清算,待ACS系统下一工作日形成汇总轧差信息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二条 县级行社应加强在省清算中心开立的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县级行社应每日核对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及发生明细。发现清算资金账户余额不符时主动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四十三条 省清算中心负责对存放人民银行资金清算账户管理,每日系统日切后及时对账。第四十四条 参与机构通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向委托客户收取手续费;支付清算协会计算并自动扣收各参与机构汇划费用

15、。第四章 差错及异常处理第四十五条 因柜面操作失误产生的错账由受理机构负责发起,省清算中心协助受理机构处理。因系统原因、开户行等原因产生的错账由省清算中心指导错账机构处理,发生错账的机构应积极协助处理。第四十六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差错由省清算中心按照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受理机构发现业务差错时,应主动向省清算中心报告,妥善保管业务凭证及交易资金,及时告知当事客户,并与客户开户机构协商解决。第四十七条 参与机构发起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贷记类往账业务时,如出现报文异常导致交易失败或业务排队因素导致的行内差错时,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对账完成后,受理机构可以通过“当日撤销”或“隔

16、日调账”交易进行差错调整。已成功清算的往账严禁进行调账处理。第四十八条 参与机构发起的中小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出现差错业务时,以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对账文件为准行内进行调账。第四十九条 现金个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超过系统响应时间未收到应答的,在不能确定交易是否成功的情况下,不能将现金退还(或支付)客户。第五十条 系统如果提示“主机等待响应,请核对流水”或“暂留客户资金,请注意核对流水”等信息时,柜员除检查业务复核状态、平台状态、记账状态及支付状态等系统状态外,还需检查相关账务流水信息(柜员流水、客户明细及业务流水),根据结果分情况处理。第五十一条 来账报文如出现密押检查错误情形,系统自动向中

17、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返回相应回执信息,由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重新加押后进行补发。往账报文出现密押错误情形,由受理机构重新发起。第五十二条 差错更正必须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及后续补充凭证办理,要求做到有根有据。更正业务信息时,应根据客户委托或查复书内容,在原业务凭证上进行详细批注,柜员不得擅自更改报文要素。第五十三条 存在代理关系的营业机构,代理社收到被代理社支付业务时,如果出现账户信息不符等现象,可以由代理社主动发起查询类报文,收到查复信息根据内容进行后续业务处理。第五十四条 收报业务差错处理。(一)确认业务汇划有误的,收款行应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退回发起行。(

18、二)对该笔支付业务有疑问的,应按要求向发起行查询,收到查复后,对于可以入账的,应该立即进行账务处理;对于仍然无法入账的,应在收到该笔支付业务的最迟下一个工作12:00前通过退汇业务将资金退回发起行。第五十五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发起的查询、查复、退汇、调账等其它事务类报文均需由本网点主管会计审核授权。第五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五十六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每日日终时必须进行电子对账操作。对账时以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确认的对账数据信息为准与行内系统对账,对账完成后及时向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反馈对账回执。对账不符时,省清算中心应于当日先自行调整账务,待查明原因后,按相关规定处理。第

19、五十七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对账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即:行内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与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对账;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对账。对账不符时,以支付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数据为准进行行内调整。第五十八条 年终决算日应将所有账务处理完毕,业务处理与日终相同。各参与机构除当日业务外,原则上本年度挂账业务、查询类交易必须全部处理完成。第六章 机构与凭证管理第五十九条 省清算中心负责全省办理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业务机构信息的新增、修改、注销及代理关系维护。第六十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参与机构是指已经加入综合业务系统且可以通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办理省内跨

20、行支付清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包括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指经支付清算协会、省联社批准,在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中拥有生效行名行号的参与机构,可以代理辖内其他营业网点办理支付业务。被代理机构指经省联社批准,在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中没有行名行号信息,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营业网点。被代理机构办理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清算业务原则必须通过县级机构代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行社资金清算中心负责辖内办理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清算业务机构信息的新增、修改、注销及代理关系的申报。第六十二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来账使用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由省联社统一印制。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专

21、用凭证为重要空白凭证,严格按照农商行会计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第六十三条 农商行结算业务委托(申请书),农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委托书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各参与机构按要求征订。第七章 密押与密钥管理第六十四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信息在成员机构与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之间传输,加编密押。密钥由支付清算协会太原票据清算中心负责管理发行,密钥发放必须由双人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办理。第六十五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密押机的系统主密钥IC卡由行内系统自行生成,系统工作密钥IC卡由支付清算协会太原票据清算中心负责发行。密钥管理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保密

22、的有关文件规定管理使用。省清算中心负责密钥(含密钥IC卡)的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密押机的管理及运维。第六十六条 发生密押机丢失或密钥泄密等安全事件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支付清算协会太原票据清算中心。第六十七条 密押机出现故障、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运维人员应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支付清算协会太原票据清算中心,需要维修时,由省科技信息中心与密押机供应商联系处理,不得自行维修。第六十八条 密押机因故障需拆卸维修的,应经省科技信息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密押机的故障维修处理时应有业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同时在场,并做好相关维修情况记录。第六十九条 密押机投入

23、生产后,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设备交接或在途运输工作必须由密押机管理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办理,采取双人专车押运方式进行,确保安全。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管理第七十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成员机构、各参与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二)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三)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泄漏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五)有疑不查,查而不复;(六)不按规定进行账户信息查询;(七)伪造、篡改支付业务信息,盗用资金;(八) 系统禁止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参与机构,省联社有权强制其退出中小金

24、融机构支付系统:(一)被法定监管机关依法注销或撤销;(二)严重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存在重大支付结算风险隐患;(三)发生支付危机并短期内难以化解;(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二条 办理中小金融支付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执行。第七十三条 各参与机构办理业务时应按规定认真审核票据或凭证,确保票据或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未按规定受理业务,造成相关损失的,参与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各参与机构因工作差错延误支付业务处理,或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

25、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各参与机构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复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运维部门及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机及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泄密,导致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七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第七十九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

26、人民银行的规定,在客户端上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第八十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专用的存储介质、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和进行其它业务操作。第八十一条 禁止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和参与机构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系统所有关联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删除设备存储的数据或密钥。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指引的参与机构,省联社根据系统运行管理要求及违规事件的影响程度,可以对其采取以下处罚措施:限制支付权限、停止受理该法人机构新增参与机构申批或约见该参与机构主要领导等。第九章 应急与预案管理第八十三

27、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客户和各参与机构资金安全,省联社及辖内各参与机构均应健全不同等级的应急与预案。第八十四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第八十五条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故障导致自身业务中断,应向支付清算协会申请暂停业务,待故障排除后,恢复业务办理。第八十六条 参与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故障信息和处理情况。第八十七条 因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数据丢失、数据错误的,以支付清算协会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第八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为确保业务的连续处理,参与机构可以通过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银联柜面与自助渠道、行内支付系统或农信银支付等渠道办理。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九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支付清算协会和农商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本指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自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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