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物业集团差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差旅活动的管理,控制公司差旅费用的支出,特制
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及下属各分公司。
3、职责
3.1 物业集团行政职能部门
3.1.1 负责差旅费管理制度的制订与完善,监督下属分公司对制度的实施。
3.1.2 负责对物业集团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分公司的员工出差审批及费用的管理进行检查。
3.2 下属分公司行政职能部门
3.2.1 各下属分公司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员工的出差审核管理
工作。
3.2.2 负责对各物业服务中心员工出差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3.3 财务职能部门
3.3.1 财务职能部门是物业集团及各下属分公司员工出差费用的
审核部门,负责各项差旅费用的审核及监督。
4、内容
4.1 出差类别
4.1.1 国内:国内各城市。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外的其他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青岛、大
连。
三类城市:除深圳、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之外的地级市。
四类城市:国家行政县级市及其他地区。
4.1.2 出境:港澳台及其他国家。
4.2 员工出差申请及报销规定
4.2.1 出差申请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表>>,详细注明派遣人、出
差目的和事由、出差路线、出发时间、预计返回时间、需使用的主要
交通工具(乘坐超标准的交通工具的,需说明原因)、同行人员、费
用预计金额,审批后报该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4.2.2 出差审批
4.2.2.1 由当事人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权责进行报批。
4.2.2.2 物业集团高管须自行申报至上一级审批,并报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4.2.2.3 分公司第一负责人出差需报批至物业集团第一负责人审批,并邮件报备至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备案。
4.2.3 报销要求
报销须以部门为单位并附出差审批单及出差费用明细,一单一报,
物业集团高管费用单独报销。差旅费用需于出差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提报报销申请。
4.3 差旅住宿
4.3.1 住宿原则
4.3.1.1 员工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规定标准以内按单据实际金额报销,高于标准部分由出差人自付。
4.3.1.2 出差人员在当地有住宅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4.3.1.3 各分公司行政职能部门在当地公司附近签订 2-3 家协议酒店,员工出差由当地行政职能部门统一预订房间,公司按照协议酒店价格报销住宿费用,超额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3.1.4 日常出差同行同性人员达到 2 人或以上,公司按照协议酒店价格以 2 人/间的标准核定住宿费用。
4.3.1.5 如公司协议酒店客房已满,可参照以下标准预订公司附近其他同级酒店。
职别
公司总监级(不含)
其他人员
城市
标准
以上人员
国内一类城市
600 元
500 元
国内二类城市
500 元
400 元
国内三类城市
400 元
300 元
国内四类城市
300 元
250 元
港澳台
1500 元
1000 元
出境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以上住宿需提供住宿清单,公司给予报销房费,其他费用不予以
报销;如不提供住宿清单,公司将不给予报销住宿费用。
4.3.2 订票原则
4.3.2.1 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由各公司行政职能部门统一预订。如无特殊原因,个人私自订票的,机票费用由个人承担。
4.3.2.2 订票人员需综合考虑出差人时间安排及机票折扣及晚班航班、住宿费用等因素,选择近期该航线相对较低折扣的航班出行。
4.3.2.3 加强差旅计划管理,除紧急事务外,各公司出差人员应至少提前 2 天告知行政职能部门订票人员办理订票手续。
4.3.2.4 出差前,出差人员需将《出差审批表》发至相关订票人
员处。
4.3.2.5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机票改签、退票费用,由个人承担;由于工作原因改签、退票费用,从出差人员分管高管/分公司第一负责人个人授信中扣除;物业集团高管及分公司第一负责人,该费用从其授信中扣除。
4.3.2.6 行政职能部门每月上旬通报上个月紧急订票、机票退改签费用情况。
4.3.3 交通费用
4.3.3.1 往返交通工具标准表
职别
交通工具
标准
公司总监级(含)以上
其他人员
火车(含高铁)
软席(二等座)
硬席(二等座)
轮船
二等舱
二等舱
飞机
经济舱
经济舱
(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较为经济的交通工具。)
4.3.3.2 员工出差,前往机场交通工具首选机场大巴,可报销办公场所(家)至最近的机场大巴站台的士费用及机场大巴费用;因客观原因时间紧迫需打的,可报销的士费用。自驾车前往机场的人员,按单程 30 元/车及实际产生的路桥费用报销。前往市内汽车站、火车站、码头可报销巴士费用。超出公共巴士营运时间的,可报销的士费用。各公司行政职能部门可制定相应的标准经审核后作为审批依据,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4.3.3.3 出差地所在城市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用公司给予实报
实销,但需在相关票据上注明原因及起始地点。因私产生的交通费不
给予报销。
4.3.3.4 乘坐 9:30-21:00 起飞或到达的航班,出差人员须乘坐机场大巴返回公司(家);如有特殊原因乘坐出租车返回驻地,公司给予报销的士费。
4.3.3.5 员工使用私人车辆出差
① 员工使用私人车辆到省内出差,每辆车公司按照一人乘坐市
际公共交通工具(大巴、高铁等)为标准凭相关发票给予报销相关费
用。
② 城际往返路桥费实报实销,并作为出差的凭据之一。
③ 按照出差地实际天数给予 30 元/天的交通补助。
④ 同乘人员不得报销任何城际交通费用,如在出差目的地工作
地点分开,可报销相关市内交通费用。
4.3.4 差旅补助费用
4.3.4.1 补助标准
境内出差:出差以 3 个月为限。补助标准为 100 元/天。
出境出差:200 元/人/天。
省内出差补助原则上不得高于以上标准,各分公司可自行拟定相
关规定,但需报物业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后执行。
外地分公司参加物业集团组织的会议,不设出差补助(删除);
参加物业集团组织的考察学习、培训,补助标准减半;公司统一安排
食宿的各类培训、差旅、会议、考察不设置补贴。
4.3.4.2 补助天数
国内出差按照往返车票(机票)出发/抵达计算出差时间,港澳
台及出境出差按照出入境记录来计算出差时间。
4.3.4.3 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如因接待需要按公司相关费用管理制度办理。
4.3.4.4 出差补助是对出差人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等零星费用的补助,出差补助报销需要报销人提供相应的有效发票作为领取出差补助的原始凭据。
5、附则
本制度由物业集团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制定,其解释权归物业集团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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