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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集团公司各层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完善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股份党纪
〔**〕41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车间、各项目部,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各车间、各项目部,所属各子分公司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在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主管工作职责造成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层级管理,分级处理,党政同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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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副组长:集团公司其他领导;
组 员: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员进行认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核实或责成有关部门核实资产损失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及当事人的申诉;本部业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职责范围内资产损失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责任追究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组织处理责任人员、负责薪酬扣减,纪委监察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政纪处分。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及责任划分
第七条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规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私自出借企业资质等,造成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三)决策失误、违规投资(含实体、股票、期货、外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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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等)或对重大投资监管不力等,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做假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财务及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管理混乱, 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规预付、超付资金或担保等,造成损失的;
(五)违规采购或使用质次价高的物资、设备、服务等,对所管物资和固定资产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
(六)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组织不当、管理混乱等未能达到项目管理目标,造成损失的;
(八)在销售产品(商品)、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设备租赁等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
(九)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处臵、收购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及小团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在经营工作中因违反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等过错导致失标,或在投标中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中标等,造成损失的;
(十一)在对外担保、资产转让过程中未履行正常程序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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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管理不善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清出施工现场或被限制进入行业、区域建筑市场等, 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十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四)违规选人用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五)因管理不善等其他非客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八条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直接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章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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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信誉损害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一定损失的:
1. 发生一般安全、环保、质量、设备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2. 在物资采购、设备购臵与租赁、劳务分包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3. 在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下同)、资 金管理、担保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
上 200 万元以下的;
4. 在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投资、资产转让、选人用人等决策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5. 在工程项目管理等活动中,造成企业亏损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6. 其他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较大损失的:
1. 发生较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2. 在物资采购、设备购臵与租赁、劳务分包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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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资金管理、担保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4. 在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投资、资产转让、选人用人等决策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5. 在工程项目管理等活动中,造成企业亏损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6. 其他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1.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2. 在物资采购、设备购臵与租赁、劳务分包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3. 在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资金管理、担保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4. 在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投资、资产转让、选人用人等决策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5. 在工程项目管理等活动中,造成企业亏损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6. 其他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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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1.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
2. 在物资采购、设备购臵与租赁、劳务分包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
3. 在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资金管理、担保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
4. 在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投资、资产转让、选人用人等决策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
5. 在工程项目管理等活动中,造成企业亏损 5000 万元以上的;
6. 其他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当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失不对等时,择重处罚。
第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十一条 对所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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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审计结果及鉴定意见书等;
(四)本部业务部门的调查结果以及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惩处标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法:
(一)经济处罚。依据造成资产或信誉损失的程度,对一般管理人员按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要按一定比例核减责任人当年的应发薪酬,年底由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发放中予以扣减。
(二)组织处理。视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的程度,需要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或干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政纪处分。需要政纪处分的,由纪委监察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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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责任追究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标准:
(一)对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对一般管理人员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6%,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3%;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2%。
(二)对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对一般管理人员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2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2%,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调离、降职等处理,或给予记大过、降级等处分。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6%,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4%。
(三)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一般管理人员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层及以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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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5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30%,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或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5%,视情况给予调离、降职处理,或给予记大过、降级等处分。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2%, 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等处理,或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四)对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一般管理人员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00%;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100%,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免职处理,或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45%,视情况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或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 36%,视情况给予降职、免职处理,或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权限:按照层级管理实现下管一级追究责任人。
(一)集团公司负责本部造成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以及所属各项目部、各子分公司发生的较大资产损失及以上的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追究;
(二)所属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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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者和主管责任者的责任追究。
(三)对已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的资产损失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按照资产损失发生时的责任划分追究相应责任。对造成资产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责任人员由集团公司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造成安全、环保、质量、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政纪处分等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设备责任事故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多次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发生资产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抵制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
(四)对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资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 除按照本办法对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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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六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本部各业务部门负责牵头对其职责范 围内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调查,内容包括责任事实、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责任追究办公室。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办公室根据业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对资产损失情况、责任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审定处理意见,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执行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经济处罚的,各业务部门、责任追究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填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审批表〙(见附件),并经责任追究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送达被追究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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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责任追究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诉 15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书面答复。在未改变原处理决定前,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自本办法发布两个月内,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子公司实际制定、修订本单位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并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原〘**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人〔2009〕137 号)中与本办法重叠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监察〔2014〕1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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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审批表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处罚原因
业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责任追究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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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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