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国内信用证开证协议
特别提示
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协议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份注意。
国内信用证开证协议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乙方:
住所(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号码:
第一条 经甲、乙各方协商,由甲方依据有关乙方申请,为乙方开立国内信用证,为保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各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协议的商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的规定。
第三条 本协议所指的开证是指甲方依据有关乙方申请,在审查乙方资信的基础上为乙方开立的国内信用证、乙方向甲方偿付信用证项下所有费用的业务。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
第四条 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开证资料文件资料。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合法资格/资质、资信状况、担保情形和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为乙方开立信用证。
第六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以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证金质押协议》为准。
除上述担保方式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如下担保:
担保方式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第七条 甲方负责依据有关乙方申请,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为乙方开立信用证,并负责在商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正本发送或寄交通知行。
第八条 甲方可依据有关乙方申请,修改已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详细情形确定能否办理修改,乙方应依据有关甲方要求提供修改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修改。甲方拒绝修改的,乙方仍按原信用证及先前已修改内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审单
1.甲方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依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独立审核关于单据,并仅基于单据自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未发现不符的,甲方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和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费用用于向受益人委托的收款行/议付行付款,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收到甲方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认为单证不符的,应与甲方、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无论是否征求乙方建议或意见,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自身独立的审单结果对外付款或拒绝付款。
3.甲方审核单据的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包括其不时的修订)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包括其不时的修订)。
第十条 甲方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如对单据持有异议,可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对单据不符点提出书面建议或意见。乙方放弃不符点同意付款的,甲方及时办理付款。若信用证交单不符,甲方在规定时间未收到乙方书面建议或意见的,甲方主动对外拒付。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若乙方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信用证费用,甲方将向受益人垫款支付信用证费用,对甲方所垫费用,乙方应按每天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付款赎单
1.甲方因以下情形对外付款的,乙方应偿付甲方对外支付的所有费用:
(1)甲方确定信用证项下交单相符并对外付款;
(2)甲方确定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但因乙方放弃不符点而对外付款;
(3)甲方因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退还全套单据而对外付款;
(4)甲方经审查认为信用证项下交单不符而对外拒付,但经国家关于信用证业务监管部门咨询建议或意见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属交单相符应予付款。
2.在乙方未办妥付款赎单手续前,甲方享有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和单据的所有完整的权益,乙方应全力协助配合甲方的任何处分措施。乙方不应以转让、抵押、质押或赠予等任何方式处分信用证项下货物。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依据有关乙方或受益人的申请,注销已开立的信用证。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注销申请、受益人确认函和其他必要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注销后,甲方不再承担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的义务。
第十五条 如开证所涉及的贸易协议各方或多方发生纠纷、欺诈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应由协议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依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关于单据,确保乙方信用证费用的合理支付。
2.甲方有权独立审核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提交的信用证单据,无论是否征求乙方建议或意见,在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前提下,有权直接从乙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划相应资金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3.甲方有权依据有关乙方的资信、经营等情形,为乙方核定、调整授信额度,如因甲方对乙方的授信额度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保证金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
4.甲方不负责审核开证业务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但有权且无义务依照谨慎原则独立对所开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任何不符合甲方内部管理规定的情形,甲方有权拒绝受理。
5.甲方有义务将来单通知书及时交达乙方。
6.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详细情形按乙方要求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注销,并要求乙方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7.甲方有权基于维护信用证资金安全的目的,监督乙方在甲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形。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协议应取得的审批资料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9.信用证的通知行选择权属于甲方。甲方应在不违背关于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客户开户银行或代理行为信用证通知行。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应在尊重甲方选择权的前提下,事先与甲方商榷。
10.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惯例规定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开证申请,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乙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具备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不因贸易协议项下纠纷拒绝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关于的资料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关于凭证。
5.乙方可要求甲方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注销,但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6.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其费用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7.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协议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资料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8.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返回来单通知书回执。
9.乙方同意对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以甲方建议或意见为最终建议或意见。
10.乙方有义务保证其存款账户在甲方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
11.乙方应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关于的权利的行为。
12.乙方应保证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费用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费用支付的问题。
1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乙方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更;
(3)乙方涉及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4)乙方保证金权属发生争议;
(5)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乙方的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7)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失联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行政调查或处罚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行业惯例规定及本协议商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商定的义务;
(2)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3)乙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监控人或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的或失联的;
(4)甲方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乙方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
(5)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依据有关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6)乙方保证金账户或其他账户被司(执)法机关查询、冻结的;
(7)乙方发生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
2.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更正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增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3)暂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项下的资金支付和开证业务;
(4)处置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以抵偿垫款及关于利息、费用;
(5)以信用证金额及应付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为限,将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转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做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
(6)本协议商定、法律规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费用用以清偿乙方债务。扣划费用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费用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之日)期间造成或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造成或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扣划所得费用不足以清偿乙方所有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二十条 费用
1.乙方应依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信用证开证、通知、修改等有关费用。
2.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造成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但若甲方因业务需要或因机构变更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乙方对此应表示认可并视为甲方亲自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对于甲方基于乙方申请开出的信用证,乙方须承担甲方在信用证下对外支付造成或产生的所有责任。在甲方对外承担支付义务的情形下,乙方保证不以贸易协议纠纷或欺诈等事由拒绝向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及任何单据中关于货物状况及与货物运输关于当事人的信誉、能力等,不承担责任。
3.在审单过程中,对不符点认定有不同建议或意见的,甲乙各方应进行充份沟通、讨论,但最终对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以甲方建议或意见为准。
4.甲方不承担因任何原因致使信用证项下往来函电、单据等在电讯或邮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而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第二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协议首部所商定的办公地址或联系方式。
2.就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3.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款商定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有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致使(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权益的放弃。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依据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关于的信息和乙方其他有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备适当资格/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纠纷,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有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各方各执 份, 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协议》的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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