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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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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xx)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不包括拓展市场、营销客户、同业合作、外事等商务活动。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各级行办公室、后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安排本级行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行公务接待工作。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和账

2、务核算。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所有分支机构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六条各级行因商务活动需要所发生的商务接待,不适用本办法。各级行商务接待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和节俭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接待标准,履行审批程序后据实列支。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第二章外出及接待审批第七条各级行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单位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

3、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八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xx系统内组织的公务活动,公函的形式包括:(一) 一般公函。格式见附件;(二) 各类公文形式的通知;(三) xx内部发送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四) 电话记录等。各级行接到系统外单位的通知,或邀请需要派人参加系统外公务活动的,可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出具一般公函并加盖行章或部门印章。第九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管理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第十条各级行拟邀请系统外人员参加xx组织的公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审批后,向邀请单位发出邀请函,接受邀请的单位可以不

4、再出具公函。如因接待对象工作延伸需要前往其他单位的,主要接待单位需向前往单位出具公函。第三章接待标准及要求第十一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第十二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十三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差旅、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尽量安排在系统内有接待能力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本行或政府协议定

5、点酒店住宿。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住宿费标准按照会议费(教育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十四条接待单位可在系统内招待所(培训中心)、行内食堂或员工定点就餐场所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参加会议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开支标准比照当地政府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执行,省级分行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六条接待

6、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四章接待费用管理第十七条各级行应当将公务接待费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年度指标之内。公务接待费列支范围原则上限于接待餐饮费和招待用品费,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纳入差旅费、会议费、教育经费等费用核算的支出。第十八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第十九条在系统内招待所(培训中心)、行内食堂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的,应取得

7、合规发票后方可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酒水等招待用品可定期采购,发生招待需求时按需领用。第二十条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可专夹保管备查。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行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二十二条公务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结算。各级行公务接待费对外支付原则上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各级行办公室、后勤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会

8、同财务会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本级行及下级行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的其他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办公室、后勤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会同财务会计部门按年度将本级行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项目等情况纳入行务公开内容,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行应当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公务接待的责任主体是接待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级分行应当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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