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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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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制定、评价和相关分析预测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业务发展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由董事会在董事中聘任和解聘。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

2、任委员一名,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三人以前,战略决策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第六条综合管理部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供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战略制定所需的有关资料、筹备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并配合执行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其他部门是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

3、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四)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五)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方案;(七)对其他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八)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4、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三)公司对外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审查意见和报告若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为配合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综合管理部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主任应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若主任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

5、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职责。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召开临时会议:(一)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三)董事长提议时。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情况下可不受该通知时限的限制。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可以为: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

6、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电话、书面函询及其他委员可充分表达意见的方式。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二)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受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

7、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第二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亦未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并视为未出席此次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二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原则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若讨论有关委员的问题时,当事委员应回避,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非当事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同意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邀请公司董

8、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列席会议。第二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取记名投票、举手表决、通讯及其他委员可充分表达意见的方式表决。委员的表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且未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委员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的,视为弃权。第二十五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9、委员表决结果。第二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第二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第二十八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的修改由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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