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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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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的学位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大学章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以下涉及学位工作的事项: (一)对符合要求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订和解释学位审议和授予工作的有关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九)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应作为学校做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审议校学位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议校学位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五条 学校做出的与学位相关的重要决策,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需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会。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联络服务委员、组织安排会议、督办检查有关事项等。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 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 (一) 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 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 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章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3次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申述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二十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保存期10年。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校根据每年预算拨款。 第二十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或相关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讨论通过后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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