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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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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章集团客户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依据有关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商业银行除外,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

2、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关于经济活动中可能造成或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的统计报送依照监管机构关于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包括上述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等表内外业务,和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

3、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造成或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业务也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一)债券投资以外的自营投资业务;(二)债券包销业务;(三)高信用资质机构直接融资对接理财业务;(四)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五)信用担保额度;(六)其他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行承担和可能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第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致使的信用风险。 我行对任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5。计算授信余额时,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

4、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第五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监控。(二)适度原则。依据有关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并将授信额度在集团成员企业间合理分配,防范结构性风险。(三)及时预警原则。集团客户授信各经办机构应共同协作、信息共享,有效监控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职责第六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牵头行、主办行、成员行制度。集团客户由总行或一级分行担任牵头行,并由牵头行指定主办行。集团客户分为A、B、C

5、三类,并实行差别化管理。(一)A类集团客户,为总行重点管理集团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为牵头行,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由总行审批。类集团客户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中央企业集团、地方重点国资企业集团或全国性行业龙头企业集团,拟授信成员单位跨一级分行区域;2、有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且拟授信成员单位所有在并表范围内。、成员单位之间关联活动规范透明,符合公允原则。4、其他总行认为需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A类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会商贸易金融部、投行业务部、信贷审批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等有关部门后提出初步名单,报行领导批准。名单定时(原则上每年)进行调整。(二)B类集团客户,为类集团客户以外的跨一

6、级分行集团客户。B类集团客户一般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指定一级分行担任牵头行和主办行。(三)C类集团客户,为集团成员企业均属一级分行辖内集团客户(划为类的除外)。类集团客户由一级分行担任牵头行。第七条 牵头行牵头行是集团客户的牵头管理机构,对于本机构牵头管理的集团客户,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指定所牵头管理的集团客户的主办行;(二)负责组织推进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包括组织营销推广,组织各有关机构向主办行提交集团客户授信材料,审核主办行拟定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待报批方案);(三)负责组织实施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管控集团授信限额;(四)负责集团成员企业认定及授信过程中的争议沟通协调,及授信合作中出

7、现的问题;(五)负责组织主办行及各成员行联合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并负责集团客户风险预警。第八条 主办行主办行是集团客户总体授信的办理机构,对于本机构为主办行的集团客户,主要职责为:(一)负责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和分析,汇总全行对该集团客户授信及授信意愿,提出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报有权授信审批机构审批;(二)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开展本行成员企业客户授信业务;(三)负责所经办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并依照牵头行的统一组织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等工作。第九条 成员行成员行是指集团成员企业的管户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依照牵头行的统一组织,向主办行提交本行成员企业客户授信调查分析材料和

8、本行授信及授信意愿;(二)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开展本行成员企业客户授信业务;(三)负责所经办业务的授信后管理,并依照牵头行的统一组织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等工作。第十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一)总行公司业务部1、负责组织、沟通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对公条线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除外),主要包括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和维护;组织推进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按我行规定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的尽职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拟定授信方案;组织实施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管控集团授信限额等;2、负责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包括依照关于监管规定,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

9、信业务开展情形进行分析和报告;3、对于A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七条中牵头行职责中第(一)至(四)项的组织实施。(二)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1、负责组织、沟通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分行公司业务条线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除外);、对于C类集团客户和本分行为牵头行的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牵头行职责中第(一)至(四)项的组织实施;、对于本分行为主办行的A类、B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八条主办行职责中第(一)项的组织实施;4、对于本分行为成员行的A类、B类集团客户,负责依照牵头行、主办行的关于要求,组织、沟通协调本分行经办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一条总行同业机构部总行同业机构部负责银行等

10、金融机构集团(商业银行除外)的授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组织、沟通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行同业业务条线开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和维护;组织推进集团客户的授信工作,按我行规定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的尽职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拟定授信方案;组织实施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管控集团授信限额等;2、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统计分析和报告;3、依照关于监管规定,对全行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开展情形和风险情形每年进行综合评估。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1、经办机构负责在授信调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中,调查了解客户关联关系构成及变化情形,

11、及时向本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以及时、准确地进行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和维护。、及时向主办行提交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调查分析材料和本行授信及授信意愿;作为主办行,或依照牵头行和主办行的关于要求,开展集团客户授信有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和分析,汇总全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及授信意愿,拟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等; 3、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并依照详细授信项目审批批复开展成员企业授信业务,并按我行规定开展授信后管理等。第十三条 信贷审批机构(一)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小组)、依据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我行风险偏好、信贷投向政策等,分析评估集团整体的经营稳定性、

12、财务安全性和融资适度性,分析评估授信合作情形及合作前景,分析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依照授信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审批集团客户授信方案。2、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指导全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工作。(二)信贷审批机构/审批人依照授信审批程序和审批授权管理规定,在符合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基础上,审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的详细授信业务。(三)总行信贷审批部门、负责集团客户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归口管理,指导全行开展集团客户授信的审查审批工作;2、依据有关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对规定范围内的集团客户授信进行审查;、依照关于监管规定,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情形进行分析和报告。第十四条 授

13、信管理部门(一)总行授信管理部1、建立并维护全行授信后管理体系,组织、督促和考核全行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授信后管理工作;2、对全行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授信风险预警工作进行管理;3、依照关于监管规定,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情形进行分析和报告;4、对于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七条中牵头行职责中第(五)项的组织实施;5、我行授信后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工作。(二)分行授信管理部1、负责组织辖内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开展集团客户及成员企业授信后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形及履行质量;参加重要客户的现场检查工作;负责督导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及时贯彻、整改所有检查中发现的授信后管理有关方面问题

14、;负责收集授信客户内、外部有关信息,对发现的风险或潜在风险隐患及时提出预警;组织辖内风险预警工作的开展;协助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参加预警信号分析评估,督导预警行动方案的贯彻;、对于C类集团客户和本分行为牵头行的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牵头行职责中第(五)项的组织实施;3、对于本分行为主办行的类、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八条主办行职责中第(三)项的组织实施;4、对于本分行为成员行的A类、类集团客户,负责本办法第九条成员行职责中第(三)项的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1、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和维护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监督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2、依照关于监管规

15、定,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报告。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产品管理部门贸易金融部门、小微金融业务部门、投行业务部、资金部等业务/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规定,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组织、指导开展所辖业务产品。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识别、认定和维护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依据有关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客户定义,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一)监控权是识别与确认集团关联关系的基础。监控权是指能够决定一个法人的财务与经营政策,并从该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的权力。本办法中“监控”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企事业法人半数以上表决权。、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

16、企事业法人半数及以下表决权,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通过与被投资企事业法人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事业法人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依据有关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事业法人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企事业法人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二)对于名义表决权不符合上述关于确定监控关系的标准,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存在监控关系,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1、对于主要依赖担保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高度关联性客户应纳入担保企业的集团客户管理;、授信客户之间存在大额融资性担保和被担保,或存在相互大额非经营性

17、资金占用,且授信客户之间的经营与信用状况存在明显的有关性的,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3、同一自然人、家族实际监控下的企业应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管理,且原则上只对民营企业或其实际监控人一方授信(不含个人消费类贷款)。确需同时授信的,民营企业实际监控人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应纳入该民营企业的集团客户管理。个人经营类贷款主要包括商用房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运营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依照非公允价格与条件转移资产和利润的。(三)对同属于国资委或国资经营类公司的子公司,但缺乏实际监控关系的企业可不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负责调查了解授信客户的关联关系,对报送材料的真

18、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各机构不得隐瞒授信客户的关联关系,规避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经办机构应对客户关联关系进行充份的尽职调查,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监控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形、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形和重大诉讼情形以及在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情形等。在授信调查中,经办机构应收集客户的关联关系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关于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核查量,保证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完整。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企业营业执

19、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和关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等;2、企业年报、合并财务报表等;3、企业信用报告;4、官方网站信息;、其他关于授信客户与其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材料、对外担保信息等。第十九条 对所有授信客户,经办机构均需收集其关联关系情形,上报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属于集团客户的须纳入我行集团客户名单并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详细要求如下:、对于向我行申请授信的新客户,经办机构应将客户关联关系的材料上报一级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按规定进行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公司业务管理部应出具认定建议或意见。属于集团客户的应依照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开展授信业务。2、对

20、于存量授信客户,包括单一客户和已纳入我行集团客户管理的客户,经办机构应在授信调查和授信后管理工作中,调查了解客户关联关系的变化情形。发现客户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报告,以及时更新集团客户成员信息。3、一级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进行集团客户的识别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为跨分行的集团客户的,应提交该集团客户主办行的公司业务管理部进行集团客户认定;属于分行辖内集团客户的,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进行认定。4、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对客户关联关系进行主动、延续、动态的识别、认定和维护,对于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标准,且两家及以上关联企业已(拟)在我行授信的,须及时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5、公

21、司业务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特征和认定标准主动将关于客户直接归入相应的集团客户。第二十条 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或与我行授信关系变化的,可依据有关情形调整集团客户主办行或牵头行。第二十一条 对于仅剩一家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在其他成员企业的授信业务所有结清并终止6个月后,可不再纳入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在我行关于管理系统中维护集团客户认定信息,实现全行信息共享并动态更新。第二十三条 信贷审批机构、贸易金融部门、小微金融业务部门、投行业务部、资金部、零售业务部门、同业机构部门、授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部门、机构,如发现具备集团

22、客户特征的客户未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将该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第二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先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后成员企业客户授信”的管理模式,集团客户各成员企业的授信业务须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开展。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包括以下要素:(一)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即依据有关客户经营情形以及实际与潜在的授信需求,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即授信总量上限。对于集团客户核心企业、总行主导的产品等可依据有关集团客户情形设定预留限额。(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分配规则。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1、先到先得。即不做事先分配

23、,只做原则要求;成员企业授信在符合既定原则的情形下,依照“先到先得”的规则向限额管控机构申领限额。不涉及压缩存量授信的A类集团客户可采用这种方式。2、逐户分割。即在集团客户授信方案中逐户对成员企业的可用限额进行分割。C类集团客户一般采用这种方式。3、分割与领用相结合。即对部分成员企业分割限额,其他成员企业授信依照授信策略要求向限额管控机构申领限额;也包括在对所有或部分成员企业分割限额的基础上,设定预留限额并明确使用条件,预留限额实行限额领用管理。类集团可采用这种方式。涉及压缩存量授信的A类、类集团客户原则上应采用上述第2或第种方式。(三)集团客户授信策略要求。如授信产品与担保要求、授信使用条件

24、及管理要求,针对成员企业授信的特定条件及要求等。授信策略要求依据有关集团客户的详细情形确定,可提出原则性要求,也可明确细化规定;可提出指导建议或意见,也可明确强制性要求。第二十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由主办行拟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和和授权权限审批。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批复自批复签发之日起生效,至授信方案到期日失效。对于经营财务状况稳定,成员企业未发生不良贷款,近两年内未发现一级、二级风险预警信号,且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集团,可批准二年期方案;其他集团客户原则上应批准一年期方案。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在“因为客户违约可能致使我行损失”风

25、险的各类业务,包括信贷业务和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各类债券投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债券包销、高资质理财业务、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核心客户提供担保,及其他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行承担和可能承担信用风险或重大声誉风险的业务,均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关于业务详细包括:(一)信贷业务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二)债券投资及衍生产品债券投资是指我行持有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衍生产品是指形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互换、掉期、远期等。(

26、三)债券投资以外的自营投资业务非保本型持有到期模式受益权转让业务等自营投资业务。(四)债券包销债券包销是指我行以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债务融资工具。(五)高信用资质机构直接融资对接理财业务高信用资质机构直接融资对接理财业务是指我行以理资产品为载体取得投资者的集合委托,将代客理财资金通过指定中介合作机构为高信用资质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的直接融资方式。(六)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是指代销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发行的定向用于确定的用信企业的债权性融资产品。(七)信用担保额度信用担保额度包括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和我行规定应对核心客户核定的回购担保、退款责任、协议代偿额度等。

27、(八)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其它业务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行承担和可能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授信业务依据有关其风险特征,依照不同系数占用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风险敞口为0占用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二)非低风险业务,分别按以下系数占用集团客户授信限额:1、信贷业务,按授信风险敞口100占用(个人经营类贷款按授信金额00占用);2、债券投资及衍生产品,按授信金额10占用;3、债券投资以外的自营投资业务,按授信金额100%占用;4、债券包销,按债券承销发行量的和债券包销授信额度孰高占用;5、理财信用风险限额,按授信金额10占用;、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按授信金额5

28、%占用;、保理买方信用担保额度按授信金额1%占用,其他信用担保额度按授信金额0%占用;8、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其它业务,按授信金额10占用。第二十九条 在集团客户授信监管限额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量进行刚性监控。从我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出发,“自上而下”设定不同类型集团客户的授信上限监控额;同时通过风险模型测算集团客户的“自下而上”授信限额上限,依照两个额度孰低原则确定集团客户授信的上限值。第五章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第三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应汇总分析成员企业授信材料,调查了解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分析集团客户整体实力、经营架构、产业链整体等情形,评估集团客户整体风险,

29、撰写集团客户调查报告、拟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集团(商业银行除外),授信方案由总行同业机构部牵头组织拟定,参照本办法的管理原则和程序办理。第三十一条 拟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应综合考虑和分析关于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分析集团客户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以及集团资金运作方式、主营业务及核心业务在集团内部的分布情形,分析各成员企业的利润贡献、关联交易、结算和融资特点、实际授信需求等。、分析集团客户开展的各类业务和主营业务占比情形,主营业务所处的行业地位、整体*场份额、核心竞争力、延续发展能力,综合评估集团经营稳定性、财务安全性和融资适度性等。3、分析集团客户互保情形和对外担保情形

30、等。对于互保和对外担保金额较大的,应审慎授信。4、对跨国集团客户的境内机构授信,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应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形。第三十二条 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流程(一)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各成员行向主办行提交集团客户授信材料。(二)各成员行(或其下辖经办机构)依照牵头行的要求,对集团客户成员企业进行授信调查,撰写成员企业授信调查报告、授信方案,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和该客户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提交主办行。(三)主办行(或其下辖经办机构,下同)依据有关对集团客户整体情形的调查了解和各成员行的授信材料,分析评估集团客户风险,通过风险模型进行限额

31、测算,撰写集团客户调查报告、拟定授信方案。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应考虑分析模型测算数值合理确定。测算数值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但未能作为授信的唯一决策依据;如申请限额超过测算数值的,应分析原因并提供明确、合理的理由。(四)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及授信方案应由主办行负责人和该集团客户的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同意。对于上级行担任牵头行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应上报牵头行,由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指定专人对授信方案提出审核建议或意见。(五)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及授信方案履行上述审核程序后,依照审批程序规定上报集团客户授信审批机构审批。第三十三条 如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拟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类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沟通协调解决

32、;B类集团客户由牵头行沟通协调解决,沟通协调不果的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沟通协调;类集团客户由牵头行沟通协调解决。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审批第三十四条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由信贷审批机构牵头组织的跨部门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小组审批。总行设立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小组,各一级分行设立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一)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总行主管风险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依据有关分工安排总行主管风险的副行长B角和主管公司业务的副行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贸易金融部门、小微金融业务部、投行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资金部、同业机构部、零售业务部

33、、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助理级及以上人员担任。(二)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两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业务部、贸易金融部门、小微金融业务部、投行业务部、资产管理部、资金部、同业机构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等部门高级经理、高经副经理或业务骨干担任。(三)分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行主管风险管理的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行主管风险管理的副行长角担任,委员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小微金融业务部、零售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资产保所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第

34、三十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审批采取会议审批方式。审批委员会或小组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组长(副组长)主持召开,到会成员应不少于5人(含主持人)。参会委员(不包括主持人)三分之二(含,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以上同意,且会议主持人也同意的方为通过。集团客户授信审批会议的议事规则详见附件1。第三十六条 集团客户授信依照集团客户分类分别采取以下审批程序:(一)A类集团客户授信,授信方案直接报信贷审批部,由信贷审批部指定专人出具书面审查建议或意见,依照授权权限报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二)B类集团客户授信,授信方案报牵头行风险管理部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出具书面审查建议或意见,依

35、照授权权限直接报分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三)C类集团客户授信,授信方案报牵头行风险管理部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出具书面审查建议或意见,报分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对于超过对分行授权的,应依照授权权限上报总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或小组审批。第三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方案调整,是指对审批通过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中刚性要求的突破或调整,包括:(一) 追加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二)突破或调整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对于成员企业额度分配的刚性规定;(三)突破或调整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对于授信策略的刚性规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调整应报原审批机构审批。不涉及集团

36、客户授信方案中刚性要求的突破或调整的事项,包括依据有关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明确的原则对成员企业授信额度进行调剂,依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经审批通过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授权或要求有关机构/人员进行把关、审批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其他事项在征求集团客户经营主责任人建议或意见后,由该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决定。第三十八条 对于紧急授信需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申请采取绿色通道进行集团客户授信方案审批:(一)追加的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累计不超过当前有效批复限额的20%;(二)追加限额后的审批权限未发生变更;(三)追加限额的授信申请人(成员企业)为我行战略客户或重点客户;或为经营与财务管理相对

37、独立、与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较少,且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的大型企业;或追加限额对应的授信业务品种为债券投资额度、债券包销额度、理财信用风险限额、债权性代理收付业务信用风险限额、信用担保额度。一个集团客户在授信批复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两次绿色通道。第三十九条 绿色通道程序、成员行(或主办行)向集团客户的经营主责任人和原集团客户授信终审机构上报绿色通道申请;集团客户授信绿色通道申请表详见附件。2、集团客户的经营主责任人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主任(或小组组长)审批是否同意受理绿色通道申请,不同意的予以退回。3、绿色通道申请同意后,由成员行(或主办行)直接将关于授信材料报集团客户的经营主责任人审

38、核,出具审核建议或意见后,上报原终审机构审批。第七章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控第四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依照“先到先得、逐户分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授信限额管控应严格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执行,对可领用限额(包括预留额度),在符合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批复规则的情形下,依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管理。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依照产品折扣系数计算后,进行授信限额分割领用。第四十一条 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管控,应了解和监督授信限额的使用情形,依照审批批准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进行授信限额管控。(一)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控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对可领用限额(包括预留额度),在符合授信策略的基础

39、上,依照先到先得方式进行领用管理。、监督已领用和已分割限额的使用情形,对于未用或未足额使用的及时予以收回或调减限额,并在符合授信策略的基础上,在成员企业间进行调剂。3、监控各成员企业领用和分割的限额合计不超过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批复的限额。4、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批复明确的其他管控要求。(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领用申请程序1、申请领用授信限额时,授信经办机构应填写集团客户授信限额领用申请表(见附件),向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集团客户授信方案中已分割限额的,不需上述领用环节。2、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在CECM系统中进行领用登记。第八章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审批

40、及放款审核第四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开展单一法人授信业务时,应按我行规定进行集团客户识别,属于集团客户的应将授信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第四十三条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应在符合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基础上,依照我行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审批。(一)经办机构在上报成员企业授信前,应向牵头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领用授信限额;但集团授信方案中已对该成员企业分割了限额的,直接上报。(二)信贷审批机构应审核成员企业授信申请是否符合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关于要求,且授信额度在分割/领用限额内(授信额度依照产品折扣系数计算占用限额)。(三)信贷审批机构受理成员企业的授信申请,应在集团客户授信方案有

41、效期内。受理时间以信贷审批机构收到经营单位提交齐全、有效资料文件资料的日期为准。(四)信贷审批机构如发现属于集团客户范畴,但未按本办法规定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要求经办机构先行进行集团客户认定和限额领用。第四十四条 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形,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过度授信的风险。第四十五条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授信经信贷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依照我行放款审核管理规定启用/使用授信额度,开展授信业务。第四十六条 我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商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被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交

42、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第九章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第四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工作包括定时或不定时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授信检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形,并把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资料等事项应及时按规定登录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第四十八条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一)主办行和成员行应依照我行关于单一客户授信后管理规定,开展本行经办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工作。(二)集团客户经营主责任人组织进行集团客户整体经营管

43、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工作,并定时上报牵头行。经营主责任人和牵头行应及时了解集团客户整体经营财务情形、授信限额使用情形、集团客户授信策略执行情形等,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牵头行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主办行及各成员行联合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牵头行应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成员行联合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后检查,并形成集团客户授信后管理报告。第四十九条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机制:(一)主办行与成员行应依照我行关于单一客户授信后管理规定,开展本行经办的成员企业授信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一级、二级风险预警信号的,除依照规定上报本分行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将关于情形及时上报集团客户经营主责任人

44、和牵头行授信管理部门。关于集团客户授信情形、集团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资料等重大事项应及时登录到我行信息管理系统。(二)牵头行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预警信号对整个集团授信风险的影响,发现一级、二级风险预警信号的,应及时通报集团客户主办行和成员行,并制订行动方案,依照我行风险预警管理规定上报分行风险预警委员会/总行风险预警工作组审批。(三)牵头行授信管理部门组织主办行和成员行贯彻批准的预警行动方案。第五十条一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主办行应上报牵头行,发起集团客户授信方案重检,采取暂停集团客户授信限额领用,停止支付

45、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所有贷款本息等措施:(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二)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形和关于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形,我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愿逃废银行债权的; (七)我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第五十一条 我行应依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把集团客户授信信息,包括(但不限

46、于)授信余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第十章 集团客户授信的绩效考核及风险分担第五十二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承担和绩效分配原则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即“谁经办、谁管理、谁收益并承担风险”;同时考虑到集团客户的主办行承担了集团客户整体授信调查、风险分析及拟定授信方案,授信后管理和风险预警等职责,投入大量资源开展了有关工作,为了体现责权利一致原则,提升主办行的积极性,建立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分担、绩效考核机制。关于管理办法另行拟定下发。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集团客户的识别和认定、授信调查、风险分析评估、授信方案拟定和审批,授

47、信后检查、风险预警等均属集团客户管理的重要工作,对于隐瞒授信客户关联关系、规避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牵头行、主办行不认真履行集团客户管理职责,经办机构争夺局部权益而损害整体权益,以及因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违反我行集团客户管理和授信管理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将依据有关情节严重程度,依照*银行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五十四条 我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当检查分支机构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形,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我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一次有关风险评估报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自*年*月起实施。附件1:*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正常运行,提升集团客户授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我行目前实际情形,拟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审批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我行风险偏好、信贷投向政策等,分析评估集团整体的经营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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