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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921503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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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货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备货融资业务操作,防范备货融资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备货融资”是指在汇款和出口托收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在货物装运之前,向本行申请短期资金融通用于组织出口货源的业务。第二条 受理原则(一)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本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为BB级及以上等级的客户;2已经核定备货融资专项授信额度,信誉优良的客户;3原则上与本行或他行已建立一年以上的国际结算业务关系,无不良的收、付汇记录;4具有较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5与

2、其申请融资项下的交易对象之间贸易往来一直顺畅、正常;6出口货物易保管且具有通用性,变现性强,如需以出口货物做质押,需符合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4399号)的相关规定;7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8申请人须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或出口货物质押。(二)进口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世界500强的客户,或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2已经本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核准出口信用保险额度;3已经本行合作的保理商核准出口保理额度。(三)对于备货融资业务项下申请人(卖方)提供了房地产抵押(含商住楼、土地、厂房等)或动产抵(质)押(含机器设备、存货等)的,如借款人备货融资余额在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以内,可以适当弱化

3、对买方的要求。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汇款和托收的结算方式。第四条 期限应根据相应的销售合同中的付款期限进行合理匡算和设定,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原则上不得展期。特殊情况下如需展期应按照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第五条 申请资料:(一)备货融资申请书(附件9-1)、备货融资合同。(二)还款计划。(三)本次申请项下的贸易背景材料,包括:出口合同、国内购货合同、出口信用保险单(如有)、出口保理额度确认书(如有)。(四)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审查要点(一)国外进口商资信和实力是否良好,与出口商是否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往来且无拒付、延迟付款记录。(二)国外进口商所在国/地区、出口货物的

4、目的地政局是否稳定,有无战争、动乱或经济危机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发生。(三)申请材料中出口商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四)出口商如采用存货质押方式进行担保,应审核本行和出口商、货运公司是否已签署三方仓储监管协议,仓单、仓单查询书、仓单查复书、出质确认书、出质通知书和出质通知书(回执)是否齐全。(五)出口商如已在本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应要求其出具本行出口保理合作行所签发的已核准出口保理额度的确认书。(六)出口商如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应审核该担保公司是否具备担保能力。(七)融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合同金额的70%。如出口合同中有预付条款,融资金额应为扣减预付款项后所剩的合同金额的70%。第七条 审

5、批与操作(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备货融资审批书(附件9-2),附申请人填写的备货融资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 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根据审批书落实审批条件,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操作。第八条 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的确定以及利息的收取方式。融资利率、逾期罚息率按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融资利息可以在给予融资时收息也可以在收汇时收息,超过融资期限的按照实际天数收取罚息。第九条 贷后管理(一)从融资发放到合同发货且买方收货、验收完毕之前,实时关注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权属状况,确保在本行进行质押登

6、记之前,借款申请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设立任何质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二)合同发货且买方收货、验收完毕后,经办行应及时与借款申请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三)备货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加强相应出口收汇的跟踪。应要求出口商指示进口商将款项汇至出口商在本行的账户,确保出口收汇首先用于偿还本行的备货融资。(四)融资到期前7天,本行应通知申请人备足款项准备还贷。逾期未还应立即催收,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出逾期贸易融资催收通知书,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五)收到出口项下的回笼款项,应及时要求申请人办理相关的结汇手续,归还本行融资,融资全部归还后,若额度为循环额度,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授信额度。同时,经办行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质押注销操作,并将相关资料返还客户,终结业务。第十条 档案管理备货融资项下申请、审批的相关资料按信贷档案的有关办法专卷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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