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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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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学历学位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81号(*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校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大学各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招生与注册处统一归口管理。第二条 学历、学位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

2、遗失。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各类本、专科学生。第四条 *大学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大学(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第五条 学校向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第七条 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等)、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等)

3、;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 2.身份证号码;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 4.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5.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学籍为*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学生由*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学院(文理学院或工程技术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四)普

4、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教育厅批准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五)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的毕(结)业生,由*大学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六)学士学位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2.校名、专业、学制、层次(本科)、学位类别;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吋彩色照片(与毕业证书相同底版)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4.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办理程序(一)学历证书办理程序1.校本部本、专科学生(

5、1)院(系)对毕(结)业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初审并汇总报教务处;(2)教务处审核学业成绩后将汇总名单传送至招生与注册处;(3)招生与注册处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和成绩复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4)招生与注册处制证;(5)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6)各院(系)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7)招生与注册处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2.成人本、专科学生(1)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所属学生学业成绩,汇总毕(结)业学生名单后报送招生与注册处;(2)招生与注册处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和成绩审核登记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3)继续教育学院制证;(4)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5

6、)颁发证书;(6)招生与注册处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3.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1)*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审核所属学生学业成绩,汇总毕(结)业学生名单后传送招生与注册处;(2)招生与注册处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审核登记,将审核结果反馈学院并报分管独立学院工作的校领导审批;(3)*大学文理学院、*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根据招生与注册处审核结果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发文、制证并加盖印章;(4)颁发证书;(5)招生与注册处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二)学位证书办理程序1.校本部、独立学院本科学生(1)学校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每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2)院(系)、独立学院学位评定工作

7、小组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工作程序,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3)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位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4)招生与注册处制证;(5)校长办公室加盖印章;(6)各院(系)、独立学院领取学位证书;(7)招生与注册处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2.成人教育本科学生(1)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大学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招生与注册处);(2)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学位办,经省政府学位办审批后学校发文;(3)继续教育学院制证; (4)校长办

8、公室加盖印章;(5)继续教育学院向学生本人颁发学位证书;(6)招生与注册处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第九条 结业生符合毕业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生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第十条 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可向招生与注册处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2001届后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可直接补发学历证书。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大学文理学院和*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在每年五月十日前,将拟毕(结)业的学生数据传送招生与注册处。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涉及电子注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汇总材料(原件)。(三)招生与注册处审核学生学籍后,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并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四)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并于每年7月10日前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五)招生与注册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报省学位办上网注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生与注册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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