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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确保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业务制度、《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追究,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对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失职等原因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信贷业务责任迫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违规程度与处罚力度相适应原则;
(四)适德风险从重处罚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五条 信贷业务责任包括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审议责任、审批责任、贷后管理责任。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有决定权人为主责任人,协助办理人员为次责任人。
第六条 责任界定。主、次责任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则上主责任人承担百分之七十,次责任人承担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调查人员责任。
(一)严格执行两名及以上调查人员开展贷前调查,且调查结论必须明确;
(二)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条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的;
(三)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尽职调查;
(四)了解、核实关联客户的基本情况,就是否存在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进行分析并作出风险提示;
(五)严格按规定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六)严格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属性的。
(七)严格遵守信贷调查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审查人员责任。
(一)按规定对调查岗移交的信贷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按规定对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进行合规审查;
(三)按规定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及抵(质)押物的合法合规性;
(四)按规定执行双人审查,并提供结论明确的审查报告;
(五)按规定复核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或复测借款人授信额度;
(六)严格遵守信贷审查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审议人员责任。
(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审议贷款;
(二)有贷审会(组)会议记录且要求如实记录会议情况;
(三)按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组),充分履行集体审议职责;
(四)严格遵守贷款审议其他规定。
第十条 审批人员责任。
(七) 未经特别授权,不得超权限或变相超权限审批信贷业务;
(八) 严格遵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信贷制度审批信贷业务;
(九) 不得忽视信贷审查、审议环节提出的重大风险审批信贷业务;
(十) 不得审批发放贷审会(组)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 贷后管理人员责任。
(一)按规定深入实地定期对借款人的合同履约、生产经营、账户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及时更新客户资料、核对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和档案资料;
(三)按规定检查或核实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
(四)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和承兑向借款人发放提示还款通知书并收取回执;
(六)严格遵守贷后管理其他规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贷款形成不良的,严格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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