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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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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对管理工作和活动状态及情况的客观描述及真实反映,为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和信息支持。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突出对集团公司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思路、重点工作的宣贯,重点反映全系统各项工作的重要情况、工作动态和特色工作,认真收集、整理国内外宏观经济和电力、煤炭、资本等重要市场数据,密切跟踪反映新能源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的技术、项目等重要信息,为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归口管理公司系统信息的采集、整理、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的总经理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为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区域和所属单位的信息工作,明确信息报送人员,落实岗位和责任。 第六条 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集团公司及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人员、责任、制度三落实; (三)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档等日常工作; (四)围绕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信息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五)完成上级机关和部门交办的信息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信息工作; (七)组织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 第七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和工作需要,不断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管理体系,保证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八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根据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为实现中心工作做出的阶段性部署,定期向公司系统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向基层约稿或组织调研。 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信息工作安排,定期研究和布置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第九条 报送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把握准确性。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有喜有忧,防止以偏概全。重大事件上报应当核实时间、地点、事例、数字,称谓准确,引用的各种背景材料、数字等必须准确无误,对事实的概括必须符合其本来面目,不能任意曲解或掩饰。 (二)注意规范性。每条信息应有文题相符的标题,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注重前瞻性。洞察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针对本区域、本单位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提供超前的信息服务。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能够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第十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和数量要求: (一)一般工作、活动信息,原则上在2天内报送有关情况。 (二)重大工作、重要活动应即时报送;重大及突发性事件,必须以最快的方式第一时间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原因、进展、处理情况和后果。 (三)阶段性或时间较长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组织过程中随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各分(子)公司、有关单位每周报送信息不少于2次,每周报送信息合计不少于3条。 (五)各基层企业重大情况的信息在报送上一级主管单位时,应同步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通过计算机电子邮件传输或传真报送;紧急和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可通过值班室报送。 第十二条 上报信息应经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领导审核,重要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上报的重要信息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所属单位自办信息刊物、简报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办公厅报送。 第十四条 为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建立信息评价标准,对各分(子)公司、直属专业公司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按单位计分考核。 1.《要情快报》“基层动态”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2.“集团公司要闻”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3.国资委《央企要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分; 4.中办、国办等采用的信息及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计20分; 5.同一条信息被上级单位重复采用,分数进行累加; 6.从单位信息刊物上转载、摘录的信息,计入单位信息考核总分; 7.以上信息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报送,计分减半。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每月通报全系统和直属单位报送和采用信息情况,并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按年度对信息报送数量、质量较好和进步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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