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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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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人文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是指以校内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提供教学及服务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手工及机打)和内部往来结算票据,从税务部门取得的用于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专用票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类收费归口计财处管理。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及其他各类收费实施管理。 第五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计财处是学校各种票据统一管理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第六条 计财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购买、保管、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以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七条 有收费的校内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计财处备案。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 学校拟收费的单位,应在拟收费的前1个月提出书面报批申请,经主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批准,再由计财处审核和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收费。 第九条 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学校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执行。 第十条 执收单位一律到计财处领取统一的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填写票据,按时结算,交回票据存根。对不按规定按时结算交回的,计财处实行“前票不结,新票不领”的管理措施,并按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培训收入、场地占用、资产占用等各项收入,应统一纳入学校计财处管理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以及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各种收费收入的使用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国家和学校无明确规定的,应由收费单位单独报告,经学校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计财处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时,必须填写“票据领用申请单”,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领用数量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计财处综合科审核后,计财处负责人批准方可领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用票据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票据存根联交回。交回的票据凭证应填写实收总金额、使用份数、作废份数、使用起止日期及经办人签字。票据凭证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所领票据要按指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年度结束后,无论所借票据是否用完,都必须在寒假前到计财处核销或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九条 计财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及使用后的票根和账薄,不得擅自销毁。已年检后的票据须保存5年,5年后的票据存根可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由计财处、审计处及监察处定期对学校各类收入的管理、上缴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或代收)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核制度。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监督、检查各单位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及时催收应交回的票据。计财处稽核人员负责对本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规收费行为,对以下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收费及票据使用、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擅自印制、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收费票据,或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四)部门专项收费及各单位代收代缴(付)收费,不上交计财处而自行列收列支的; (五)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六)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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