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起草人: 起草日期: 年 月 日修订人: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审批人: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签批人: 签批日期: 年 月 日分发部门:公司各部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1、 目的:为了防止在库药品变质失效,确保财产免受损失,根据GSP中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3、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库药品的储存与养护工作4、职责:质管员、养护员、保管员对本制度负责。5、内容:5.1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5.1.1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根据公司实际情
2、况,库房均为阴凉库;包装上标示为阴凉、凉暗处储存的品种均放入阴凉库。5.1.2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5.1.3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合格品区、发货区、包装物料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待验区、退货区、待处理区)药品为黄色; 5.1.4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1.5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5.1.6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
3、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5.1.7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5.1.9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不得存放在整件区;整件药品区不得出现折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如不为原外包装,则必须在现外包装箱上标示品种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数量等。5.1.10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5.1.11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5.1.12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5.2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
4、,主要内容是:5.2.1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5.2.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5.2.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收到自动温湿度系统超标的报警后,应在30分钟内采取调控措施,采取的措施必须保证温度能在30分钟内达到规定的要求。对于超标的情况,应排查原因。5.2.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近效期商品、易变质等应当进行重点养护,每月养护一次;其它常规药品按照“三、三、四”的养护原则,每季度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5.2.5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5.2.6对中
5、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按照其特性,采用晾晒、通风、干燥、吸湿等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5.2.7每季度对养护信息进行汇总、分析。5.3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近失效期不足1个月的药品出库时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5.3.1近效期药品:指距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5.3.2业务部门根据近效期预警的情况,对近效期药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联系供应商退货或报废销毁)进行处理,减少因商品失效而引起的经济损失。5.4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
6、成污染;药品破损采取的措施包括稀释、清洗、通风、吸附、除尘等。5.5在养护过程中,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动态管理区用明显的黄色线条标志,并挂牌暂停销售;(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四)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5.5.1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指不合格药品,包括假劣药品及药品包装质量不合格(包括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破损、污染、模糊、脱落、渗液、封条损坏等)的药品;5.5.2不合格药品的处理: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如需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退货并做好记录,包括报损审批手续、销毁记录。采购退货应有厂退手续及出库记录。对假药和存在质量问题的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处理。对不合格药品查明原因,总结分析,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