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1甲方: 乙方: 20*年*月26 / 26*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C-01协议编号:_出卖人:_买受人:_*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录 说 明专业术语说明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 第六章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协议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示范文本(GF-17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
2、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实际拟定。 2.签订本协议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关于证书和证明资料文件。.出卖人应当就协议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协议,在签订本协议前,要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备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协议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份协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可以使用协议示范文本订立协议,也可以参照协议示范文本订立协议。 .本协议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建。通用条款是指基于商品房预售的自身属性未能或者不必协商的
3、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7.本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各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形未发生或各方当事人不作商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8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给对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9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协议文本中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内容,依据有关买卖房屋的详细情形在有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商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协议示范文本不一
4、致或者参照协议示范文本订立的协议,不得使用协议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0.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决定本协议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协议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形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协议原件。本协议为电子模板的,买受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核对协议条款是否协商一致。专业术语说明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
5、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建。 5不可抗力:是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建筑区划: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共用设备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管理、社区建设等进行的区域划分。 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
6、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所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时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时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协议(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各方当事人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房地产
7、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现以商品房屋占有的交接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房买卖有关内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建议或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章协议当事人出卖人: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办公地址:邮政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8、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月 日,性别: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一)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 月
9、 日。 (三)签订本协议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 ,规划的容积率 ,规划的绿地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商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商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形 (一)该商
10、品房为预售许可证 号下第【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形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详细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协议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所】【办公】【商业】【车位】【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资料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
11、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 抵押情形 与该商品房关于的抵押情形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有关商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
12、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协议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协议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 ; (六)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协议第六条不符,致使未能履行本协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所有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依
13、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依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依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三)依照【套(基本单元)】【幢】【】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四)依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订本协议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费用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费用于【本协议签订】【支付首付款】【】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4、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所有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所有价款;其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所有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月 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所有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所有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所有房价款的%;尾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
15、其他方式: 。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详细商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依照本协议商定时间付款的,各方同意依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依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协议。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依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
16、不解除协议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第九条及附件四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依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各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协议并致使商品房买卖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协议的,各方于 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协议继续履行。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所有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
17、项用于本工程建设。(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依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致使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协议当事人商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协议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
18、的变更。 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协议第十二条第(二)款商定时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依照所有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协议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各方商定如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
19、面积与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各方同意依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依据有关本协议第八条第(一)款依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各方同意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选择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
20、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 2.依据有关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款依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定,各方同意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依据有关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
21、一项超出%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选择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协议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22、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建筑面积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各方不解除协议的,签署补充协议。4依据有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依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尽尺寸,并商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有关尺寸也在商定的误差范围内,保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有关尺寸超出商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各方商定:【退房】【重新商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 。第六章 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一)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符合下列第、2、 、 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
23、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资料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书; ; 4. 。 (二)该商品房为住所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所使用说明书、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第十六条该商品房基础设备设备和有关公共设备的交付使用条件 (一)基础设备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备齐全,并与城镇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备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雨、污水排放纳入城镇雨、污水排放管网; ;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镇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履行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镇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24、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第3、4、5、项由出卖人负责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规划的绿地率:年 月 日达到 ; 2.规划的非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规划的物业服务用房:年 月日达到 ;5配置的电梯、消防、安防等设备设备: 年 月日达到 ;6.【规划的医疗卫生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7.【规划的幼儿园】: 年 月 日
25、达到 ; 【规划的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9. 。 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备设备和有关公共设备的详细商定,见附件五。 第十七条基础设备设备和有关公共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一) 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商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第1、2、3项在商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依照本协议第十九条的商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4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5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第6项未及时达到交付
26、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币种) 元(大写 元整)的违约金。 2. 。(二)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时,未达到本协议第十六条第(二)款商定交付使用条件的,买卖各方同意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1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3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6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第7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8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9项未及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 。 第十八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在 年 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有
27、以下原因之一需要延期交付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 .不可抗力; . ;3. 。(二)该商品房达到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商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书面通知买受人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 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买受人无法在出卖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买受人未收到前述交接通知的,以本协议商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手续的起始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接手续的地点。 (三)买卖各方交接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满足本协
28、议第十五条商定的证明资料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资料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资料文件不齐全,未能满足本协议第十五条商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或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依照本协议第十九条处理。 (四)交接程序 买卖各方同意按下列流程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核实买受人身份。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未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出卖人核验买受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查验房屋状况。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以支付有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查
29、验该商品房时,出卖人予以协助配合,并与买受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对房屋查验情形予以书面记录。 3.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有关费用结算。出卖人与买受人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的商定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造成或产生的费用。 4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出卖人向买受人转交房屋钥匙、用电卡、 、 等,各方签署房屋交接单、 、 等资料文件资料,履行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该商品房为住所的,出卖人按买受人购买的【套】【幢】发放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使用说明书及住所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住所使用说明书除对合理使用住所有提示外,设备、设备的生产厂家另有说明书的,一并附上。 (五
30、)修复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依照关于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按以下商定时间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日内;2.管道堵塞, 日内;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毁, 日内; .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未能正常使用, 日内; 5. , 日内; 6. , 日内。第十九条 逾期交房责任(一)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依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商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各方同意依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依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协
31、议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所有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目中的比率)。 (2)逾期在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依照所有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
32、议的,协议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所有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 2 。 (二)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该商品房未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商定的时间交付的,各方同意依照以下方式处理: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2.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自行】【与出卖人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买受人自行委托申请的,出卖人予以协助配合。经检测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3、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 ()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买受人不解除本协议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1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关于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资料文件的要求。2.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各方依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
34、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协议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1.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各方商定的标准。.不符合前项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35、;()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 ; (4) 。 关于装饰装修及有关设备标准的商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2该商品房为住所的,建筑隔声情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形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出卖人予以协助配合。经检测符合本协议商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符合本协议商定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致使该商品房
36、逾期交付的,出卖人依照本协议第十九条商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协议。买受人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所有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依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该商品房符合经关于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出卖人依照关于部门批准方案的节能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所有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该商品房民用建筑节能措施的详细商定,见附件七。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一)
37、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所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依照住所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所的,各方签订补充协议详尽商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商定,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备的损害;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备的损害。 3. 。 (三)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对该商品房修理修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理修缮,修理修缮费
38、用及修理修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保修期内,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提供必要的方便;因买受人拒绝提供方便致使该商品房相邻部位受到影响的,买受人承担相邻权人及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修期内,因出卖人对商品房进行修理修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依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商定承担有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险 该商品房【是】【否】购买了质量保险,保险机构是 ,保险范围是 ,保险情形有 ,保险期限是 。 关于质量保险的证明,见附件十。第八章 协议备案与
39、房屋登记 第二十四条预售协议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不超过3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协议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日后可向本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本协议登记备案信息。 (二)本协议采用网上签约并登记备案的,出卖人保持签约文本与备案文本内容的一致。 (三)关于预售协议登记备案的其他商定如下: 。 第二十五条预售协议登记备案的违约责任(一)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商定,逾期办理本协议登记备案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出卖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定侵犯买受人权益的,出卖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 预告登记 (一)各方于本协议登记备案之日起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 (二)出卖人未依照前款商定与买受人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三)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的,及时提供规定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出卖人在本协议登记备案之日起 日内,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交给买受人。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