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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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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运作,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公司相关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结算账户体系 第二条 融资融券结算账户体系图。 第三条 融资融券业务须建立与普通第三方存管业务相独立的结算账户体系。 第四条 结算账户分类及释义 (一)客户层面的结算账户 1、客户应以自身名义在公司开立“客户信用资金台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 客户应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 2、客户开立的“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和“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应建立第三方存管银证转帐对应关系。客户只能通过“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存取信用资金。 (二)公司层面的结算账户 1、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交收账户”。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2、“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的,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完成融资融券交易一级法人资金交收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3、“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完成上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权证行权等非担保资金交收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4、“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客户归还的资金,及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6、“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均为公司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证券类交收账户。其中“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上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权证行权等非担保交收的证券结算。 第三章 登记与存管 第五条 证券的登记 公司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下,记录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 公司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下,明细簿记登记客户信用交易的证券。公司名义持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的证券。 公司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下,登记公司融券专用的证券。 第六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的登记与存管 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汇总存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 公司通过“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明细簿记客户信用资金。 存管银行通过“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明细簿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 第七条 融资专用资金的存管 公司通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存管公司融资专用资金。 第四章 结算 第一节 证券的结算 第八条 证券的管理 (一)公司依据融券业务需要,向登记公司发送融券券源划转指令,包括融券券源划入指令和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登记公司根据公司指令完成证券在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 (二)公司依据信用交易客户委托,向登记公司发送相应的证券划转指令。 第九条 T日日终,公司依据登记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清算更新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余额,同时记录流水。 第十条公司对客户融券的借券、派生权益、还券情况进行簿记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及时与登记公司进行证券信息的核对。 第二节 资金的结算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 (一)交易日日终,公司依据登记公司发送的清算结果进行一级和二级清算,并完成对“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的簿记管理。 (二)公司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限前完成与登记公司的一级法人资金交收。 第十三条 资金划付流程图如下: 第十四条 资金划付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划付按业务涉及的资金性质分客户、自有两条线分别交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之间不发生横向往来,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收入统一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中归集后再按自有资金管理需要划往“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 (一)由融资业务(融资买入、融资平仓还款部分、普通卖出还款部分)产生的资金交收由“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划转。 (二)除融资业务外其它交易(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未还款部分、融资平仓未还款部分、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券平仓、分红派息、担保品转出费用、直接还券费用)产生的交收资金由“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划转。 (三)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担保品转出和直接还券证券公司收取费用部分,先由“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再由“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四)交易产生的佣金全部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归集。“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佣金先划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再由“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而融资买入交易产生的佣金则直接保留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 (五)由于因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司法扣划等原因,需将信用客户资金划往普通资金账户的,应将相应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普通第三方存管“法人交收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交收安排 (一)客户层面的资金交收 1、T日日终,营运中心和存管银行核对当日信用客户银证转账明细,对于双方核实确认的异常转账交易,按照以存管银行数据为准、证券公司端调账的原则处理。 2、T日日终,营运中心对融资融券客户证券交易进行集中清算(含分红、派息等),根据清算结果增减融资融券客户在公司端的“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余额并记录明细,完成对融资融券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3、T日日终,融资融券客户的资金交收完成后,营运中心向存管银行发送“融资融券客户资金交收明细表”(按客户轧差计算当日证券交易交收净额),存管银行根据此表增加银行端“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的交收明细记录,并更新账户余额。 (二)公司层面的资金交收 1、法人资金交收安排 T日日终清算,营运中心完成融资融券交易法人清算。 T+1日,营运中心根据法人清算结果,在“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及“融资专用资金账户间”完成资金划拨,以保证最终交收时点前“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以保证交收。 权证行权等非担保交收,营运中心在“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以保证最终交收时点前“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以保证交收。 2、资金划付指令的类型及管理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交收资金划付。 T日日终清算结束后,营运中心汇总轧差计算各存管银行全体存管客户下一交收日“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间”的资金交收净额。主要由以下业务产生: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未还融资款、融券卖出、融资平仓未还款金额、买券还券、融券平仓、权证行权、分红派息、担保品转出及直接还券收费、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及交易佣金等。 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T+1日营运中心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并通知存管银行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T+1日营运中心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并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交收资金划付。 T日日终清算结束后,营运中心汇总轧差计算下一交收日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间的资金交收净额。主要包括:融资买入金额,普通卖出还融资款、融资平仓还款金额、券源和余券划转登记公司收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分红派息,还包括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通过交收账户划转过来的担保品转出和直接还券证券公司收费、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及佣金。 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T+1日交易资金同业部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由营运中心通知存管银行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T+1日资金同业部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由营运中心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的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融资专用资金(包括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客户归还的资金、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的划付。 当需要增加“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时,资金同业部出具资金划付指令,由营运中心通知存管银行将融资专用资金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 当需要减少“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时,资金同业部出具资金划付指令,由营运中心通知存管银行将融资专用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 (4)“结算备付金调整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结算备付金的缴存划付。 营运中心依据客户信用资金交收管理的要求,出具备付金划付指令,并通知存管银行将结算备付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收缴结算备付金时),或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结算备付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返还结算备付金时)。 资金同业部依据融资业务交收管理的要求,出具备付金划付指令,由营运中心通知存管银行将结算备付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收缴结算备付金时),或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结算备付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返还结算备付金时)。 (5)“特殊资金调整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因司法扣划等强制执行引起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普通第三方存管“法人交收账户”之间的划款。 T日日终清算结束后,营运中心依据“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向“普通第三方存管资金账户”划转的情况,计算各存管银行全体存管客户下一交易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普通第三方存管“法人交收账户”之间的划款金额。 T+1日,营运中心依据计算结果出具特殊资金划付指令,并通知存管银行将相应资金从“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的第三方存管“法人交收账户”。 第五章 资金结算的安全保障及监管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的安全保障 (一)为保障资金交收的安全高效,公司应与各存管银行、登记公司合作,搭建各类高效的资金划付平台及划付手段。营运中心作为资金划付的最终操作部门,应对每笔交收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款项安全到达。 (二)公司应当建立异常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客户资金存取、划拨、信息系统故障等异常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 (三)营运中心负责与各存管银行商谈并签订客户资金应急划款协议或备忘录,建立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应急备用划款方式,明确因技术故障等影响客户资金存取及交收时,相关各方之间的备用操作流程和沟通协调机制,保证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正常有序进行。 (四)公司应当与存管银行建立日终数据交换和差异处理机制,保证客户次日的正常交易和资金存取。 当公司与存管银行在核对客户资金存取与交易清算数据时出现差异的,应当遵循“资金存取以存管银行数据为准、交易清算以证券公司数据为准”的原则。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司应联合各方合作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结算备付金的管理 (一)登记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的公式计算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 (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中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由“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三)为保障资金交收的安全进行,公司可依据资金管理的需要,自主安排向各存管银行收取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 第十八条 特殊资金的调整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公司应当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三)对于转入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公司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后续的司法扣划、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四)对于需要向法院或继承人指定银行账号划付资金的,按照公司公告[2008]427号《关于司法扣划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划付流程指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客户资金存管安全的监管 (一)公司应当与存管银行建立信用交易第三方存管技术系统,通过该系统于每个交易日接收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建立每日对账机制,以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与客户管理账户之间的资金对应关系。 (二)公司应当建立信用客户资金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进行核对并留存核对记录: 1、信用客户资金是否被挪用的监控。监控公式参照证监会公布的平衡校验公式。 挪用金额=∑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_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客户信用交易保证金)+/-下一交收日待交收款。(“挪用金额”大于零表示占用) 2、信用客户资金财务数据与柜面系统数据的一致性比对。 (1)“代买卖证券款_信用交易客户资金”与柜面数据的一致性比对。比对应明细到营业部。 (2)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财务数据与实际头寸的一致性比对。比对应明细到每个账户。 3、信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数据的总分核对。核对应明细到各银行。比对公式如下: 柜面系统中某存管银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合计=该存管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下一交收日待交收款+提取的结算备付金。 4、客户资金账户与管理账户的一致性比对。 5、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报备情况。 6、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各项息费收入划拨的核对。 7、信用客户资金特殊类划款依据的核对。 (三)营运中心作为客户信用资金管理的执行部门实施上述监督管理职能,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该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监控及审验。 (四)营运中心应依据上述监管要求编制各类客户资金监管报表上报公司管理层(相关监管报表见附件),各客户资金核算单位须配合其完成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主要监管报表格式 信用客户资金挪用情况监控表       单位:万元 項目 上日余额 本日增减 本日余额 1、柜面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合计) 2、银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合计) 3、结算备付金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_客户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 4.、交易保证金-信用交易客户 5、T+1日待交收金额 6.按证监会标准计算的保证金缺口 1-(2+3+4+5) 说明:缺口金额大于零表示挪用。 要求:每日监控。 客户信用资金财务数据与柜面数据的比对表 单位:元 序号 营业部名称 财务数据 柜面数据 差额 说明 合计 要求:每日监控。 信用客户资金银行核对表 单位:元 序号 存管银行名称 银行余额 财务数据 差额 说明 合计 要求:每日监控。 信用客户第三方存管总分核对表 单位:元 序号 存管银行名称 柜面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 银行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 T+1待交收款 提取的结算备付金 差额 说明 合计 要求:每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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