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税务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整体竞争力,防范税务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税务健康检查”,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集团及下属公司的主要税种各项涉税业务的税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税务操作的合规情况,促进实现诚信税务遵从及申报,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 第三条 税务健康检查的对象(以下简称“ 检查对象”)为集团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集团财税管理中心总体负责税务健康检查事宜,必要时可以吸收财务管理中心、督察审计中心
2、、法律合规中心相关人员,或与上述中心组组成小组进行联合健康检查。 第二章 税务健康检查的实施 第五条 税务健康检查工作由财税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在集团总裁的领导下,独立对检查对象的涉税业务的税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税务操作的合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财税管理中心每季度按公司业务板块选取税务健康检查对象,上报集团领导批准。 第七条 集团领导批准实施健康检查后,财税管理中心将提前两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检查对象,列示税务健康检查所需审阅的资料清单,并商定现场检查的具体安排。 第八条 财税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将现场与检查对象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员访谈,了解检查对象运营及纳税情况。 第九条 财税管理中心检查
3、人员将现场审阅如下资料: (一) 检查对象基本资料; (二) 检查对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三) 纳税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 重大交易合同等证明资料; (五) 原始凭证和日常交易相关资料; (六) 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财税管理中心在进行税务健康检查中,不得干涉检查对象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一般为 2-5 天,财税管理中心将根据检查对象的业务规模及检查情况,与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员商定增加或减少现场检查时间。 第三章 税务健康检查结果和报告 第十二条 财税管理中心检查人员将基于资料审阅、抽凭及数据分析等工作,梳理现有税务风险点。 第十三条 财税管理中心将就发现检查
4、对象的税务风险与相关人员沟通以深入了解事项根源。必要时财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财务和业务负责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和提出应对税务风险的措施。 第十四条 财税管理中心将发现的既有税务风险形成税务健康检查报告,上报集团领导审阅后向检查对象反馈,并督促检查对象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接到财税管理中心下发的税务健康检查报告的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次月 10 日内书面向财税管理中心报备。 第四章 税务健康检查信息的保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由财税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健康检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财税管理中心选取典型易发的涉税风险事项,在充分考虑不泄露检查对象业务及人员信息的基础上,以案例形式通过 OA平台发布,以防范集团及所属公司发生类似税务风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