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各类电气事故或由于电气事故而引发其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四条 分、子公司电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电气安全的管理、检查和整改工作,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其他所属各单位按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管理第五条 电气作业是指电气专业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巡视、设备拆除、检维修和试验等工作行为。第六条 电气作业人员管理(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熟习触电急
2、救及电气火灾扑救方法,无妨碍电气工作疾病。(二)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第四章 电气设备、用具管理第七条 电气设备管理(一)严禁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按时巡检,定期检修、维护。(二)所有电气设备,都必须悬挂设备卡,明确名称、编号及承包负责人。(三) 对重要的电气设备,须安装各类电气保护和安全连锁装置。第八条 移动、便捷式电气用具管理(一)移动、便捷式电气用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的一律禁止使用,对使用时产生明火的,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
3、,办理临时用电申请,经同意后使用。(二)移动、携带式电气用具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三)使用220V或380V电压的移动式电气用具,电源线必须接在装有漏电保护器的开关上,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要可靠接地。第九条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一)电气安全用具包括绝缘手套、绝缘靴、高(低)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绝缘绳、绝缘垫、短路接地线等。(二)放置在干净、存取方便、通风良好的场所,与其他用具分开,整齐摆放,有明显标志,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分类管理,不可挪作它用。 (三)按要求定期对电气安全用具进行检、试验,未经检、试验合格的电气安全用具一律禁止使用。第五章 变/配电所、
4、室及防雷接地管理第十条 变/配电所、室管理(一)所有变/配电所、室外的醒目位置都必须悬挂标识和警示标志,室内要铺设绝缘板,配备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变压器周围安全防护距离外要设防护栏、警戒线或安全色。(二)变/配电所、室必须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运行规程,规程中应明确人员的职责。(三)所有配电柜内的开关都要标明对应设备的名称和编号,与现场保持一致。(四)变/配电所、室、电容器室和多油开关室的通风窗、门都要采用非易燃材料制作,门前道路应畅通,要有防止雨、雪和灰砂侵入的措施。(五)变/配电所、室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开,高低压室
5、之间的门应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室之间的门能向两个方向开。(六)通往室外的电缆沟、电缆隧道、 电缆进户管等处均应设有防止小动物和雨水进入的措施。第十一条 防雷接地管理(一)所有电气设备、建构筑物、管廊架、罐体、容器和架空线引进高电压等,都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接地装置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二)每半年对防雷接地装置、电气保护装置进行检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第六章 电气作业管理第十二条 带电作业管理(一)带电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未经允许,严禁带电作业。(二)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带电作业时,应经主管电气的技术负责人、厂长、安全环保
6、科科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规程办理相关票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三)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及时报告,尽快恢复供电。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管理(一)所有电气设备上的作业,作业前,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作有电,作业人员严禁以手随便触摸。(二)作业前,必须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须办理相应的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根据电压等级选用干粉、1211等不导电物质的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泡沫等导电物质灭火器。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一)公司内部
7、临时用电,用电单位必须在电气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电气岗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电。(二)外单位临时用电,需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经生产技术科、安全环保科、电气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且必须加装计量装置,按当时供电公司收费标准而定。(三)非本单位人员或非电气人员禁止乱接、乱拉临时用电电源和电缆。(四)临时用电申请时间要与相应的动火作业时间保持一致,超过期限需重新办理。(五)外来单位临时线路使用期限超过15天的,必须更改为正式电气线路。(六)临时用电线路须完整无损,绝缘良好,利用单独的控制开关。(七)临时用电线路严禁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
8、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并按照要求距离进行固定。(八)电气作业完毕后要清除、恢复作业现场,拆除安全措施,进行作业验收和关闭票证。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区用电管理 (一)易燃、易爆场所安装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移动电具和电源开关,必须具有防爆特性。(二)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预试工作,严禁“带病”运行。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电气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公司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安全风险抵押办法、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